佛山市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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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备案的准备
第六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为提高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质量,鼓励企业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企业应当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划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八条企业应根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环境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类型、内容必须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第九条根据行业的环境风险敏感程度,下列九类有重大环境风险的企业列为我市环境应急预案重点编制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一)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企业;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重点单位;
(三)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处置重点单位;
(四)医药(特指化学药品)制造重点企业;
(五)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重点企业;
(六)涉及重金属排放的重点企业;
(七)国家、省重点监控污染源企业;
(八)跨越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路桥项目;
(九)其他重大环境风险源企业。
第十条鼓励前述第九条以外的其他适用本办法的企业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备案。
鼓励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众性集会活动主办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企业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本单位的概况,包括环境保护管理情况、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四)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和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五)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六)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指挥与协调、污染控制与消除、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七)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生产等;
(八)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九)附件,主要包括:
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厂区平面布置图、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区域位置及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企业雨污管网图和各类事故废水收集的排放管网图等。
第十二条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
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
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监测设备、污染物应急处理能力、污染物应急储存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
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
企业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或委托相关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专家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评审专家应从环保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根据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大小而定:
环境风险等级为较大及以上的企业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五人;
环境风险等级为一般的企业评审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三人。
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参加评审会的与会人员应包括环境保护部门代表、预案可能涉及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代表、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
(五)签署发布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经企业有关会议审议,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三条企业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培训、宣传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企业结合环境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至少每三年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依据有关预案编制导则及时修订:
(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
(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变化的;
(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调整的;
(六)期间发生过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七)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修订工作参照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步骤进行。
对环境应急预案无需修订或对非上述重点内容进行调整的,企业应委托至少两名评审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凭专家出具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现场核查表》、调整后预案文件到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进行备案更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回顾性评估现场核查表》的格式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中涉及人员的联络方式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原预案备案受理部门。
第三章备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受理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供的文件目录、备案文件范例等在其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
第十六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以下建设项目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按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的除外):
(一)跨区级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四)其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由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存在困难的建设项目。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除前述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实施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报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报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抄送所在地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存。
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备案信息,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名称、产品、主要污染物种类等。
第十七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首次备案,现场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及编制说明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环境应急预案包括:
环境应急预案的签署发布文件、环境应急预案文本;
编制说明包括:
编制过程概述、重点内容说明、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评审情况说明;
(三)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四)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五)环境应急预案评审意见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提交备案文件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进行,以该方式提交的,可以只提交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受理部门应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报送备案的预案进行核对。
文件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提交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文件或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和备案。
第二十条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
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到原受理部门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加重或者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第四章备案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汇总、整理、归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数据库,并将其作为制定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的重要基础。
第二十三条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抽查,及时汇总分析抽查结果,提出环境应急预案问题清单,推荐环境应急预案范例,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指导性要求,加强备案指导,指导企业持续改进环境应急预案。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可以采取档案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
抽查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抽查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机构或评审专家在预案编制评审过程中未严格把关,出现预案内容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