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环境法律制度_精品文档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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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

(二)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管理体制的特点1从横向的关系来看,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具有统一监督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特点。

2从纵向的关系来看,我国现行环境资源管理体制具有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督的管理特点。

3、统管部门与分管部门执法地位平等的特点。

四、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四、我国环境资源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根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我国实施环境资源管理的行政部门,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15个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具体包括:

1、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3、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4、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5、港务监督行政主管部门6、渔政渔港监督7、军队环境保护部门8、各级公安机关9、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10、铁道行政主管部门11、民航管理部门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3、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14、林业行政主管部门15、农业行政主管部门16、水利行政主管部门17、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尽些年颁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建设、卫生、海关、工商、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某些环境污染防治或者自然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节第三节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概念一、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的概念、国家环境资源管理、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是指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环境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具体权利义务的行为,或对相对人是否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环境资源管理的基本特征:

(1)环境资源管理主体是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管理部门;

(2)环境资源管理的对象是具有环境义务或责任的相对人;

(3)环境资源管理一般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而成立。

、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国家环境资源管理权是指负有环境资源管理职能的环境保护源职能部门在具体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力范围和依法可以采取的法定执法形式。

环境资源管理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法定性。

有法律的依据或授权;

(2)行政性。

即环境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环境行政执法权力;

(3)特定性。

环境资源管理权有特定的权力范围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生效及效力二、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生效及效力、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环境资源管理权的具体行使是借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督管理行为来实现的。

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生效要件:

主体资格合法。

即环境资源管理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环境资源监督管理权的行政机关。

环境资源管理活动必须有合法的依据。

环境管理管理的相对人必须是负有环境保护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管理对象不可任意扩大。

环境资源管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和形式进行。

、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效力、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效力凡符合环境资源管理生效要件的环境监督管理行为,即为有效的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确定力。

非依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约束力。

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予以维护和执行。

相对人必须按照执法内容充分履行其义务。

执行力。

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环境监督管理机关有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与终止、环境资源管理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与终止、撤销。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监督管理行为,有权机关在发现其确属违法或者处理不当时可以宣布其无效。

、废止。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环境监督管理行为,有权机关在发现其与新的环境法律规定相冲突或者不适应目前情况时可以宣布其废止。

、变更。

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环境监督管理行为的内容作出部分改动,使该部分的效力或者内容发生变化(撤销、废止或者作出新的决定)、终止。

指环境监督管理行为因某种现实的出现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如执行完毕、执行对象不存在、期限届满等。

三、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形式三、环境资源管理权的行使形式

(一)环境行政监督检查

(一)环境行政监督检查指环境监督检查主体对相对人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履行环境行政监督管理行为所科以的义务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几类形式:

一般检查与特定检查;

依职权的监督检查与依授权的监督检查;

事前监督检查与事后监督检查等。

(二)环境行政许可

(二)环境行政许可指环境管理主体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环境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环境行政许可证的种类有:

土地使用许可证;

农药生产、销售、使用许可证;

森林采伐许可证;

海洋倾倒许可证;

渔业养殖许可证;

渔业捕捞许可证;

采矿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

狩猎许可证。

(三)环境行政处罚(三)环境行政处罚是指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对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相对人给予的一种惩戒或制裁。

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行政拘留与劳动教养。

没收违法器具与非法所得。

限制或者剥夺许可证。

罚款、支付治理费、恢复原状、缴纳排污滞纳金、消除危害等义务承担。

谴责与警诫(四)环境行政强制执行(四)环境行政强制执行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不履行环境法律、法规所科以的义务时,环境监督管理主体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的行为。

其方式包括:

强制划拨和扣缴,运用于排污费缴纳与罚款给付。

强行退还,适用于土地违法案件。

强行拆除。

强制履行。

如责令停业、关闭吊销、扣压许可证等。

交纳滞纳金;

强行拘留。

第四节第四节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制度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在项目开发利用之前,对该开发或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和建成后将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拟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最终不可避免的影响所进行的调查、预测和估计,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防范整治方案措施,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报批的环境法律制度,它是一项决定项目能否进行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由来首创于美国1969年的国家环境政策法,该法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联邦政府在环境与资源管理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制度。

之后,这一制度为其他国家纷纷效仿和采用。

如瑞典、澳大利亚、法国、新西兰、加拿大、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在自己国家的环境保护基本法或其他法律当中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出了规定。

(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及其立法(三)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实践及其立法2005年初,国家环保总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授予的“一票否决”权,叫停了三十个大型工程项目,在中国刮起了一阵“环评风暴”。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该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是对一项特殊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进行专门立法的一次创举。

(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四)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范围1、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2、建设项目: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它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二、二、“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

(一)

(一)“三同时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制度的概念和意义1“三同时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制度的概念“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法律制度。

2“三同时三同时”制度的意义制度的意义

(1)“三同时”制度是我国在实施污染控制与管理过程中,独创的一项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管理制度。

(2)“三同时”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完整的环境管理制度。

(3)“三同时”制度是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是指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从环境保护的角度进行管理。

(二)

(二)“三同时三同时”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度的基本内容1、基本对象:

为一切有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工程建设项目与自然开发项目。

2、监督管理分工权限:

(1)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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