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第六章34节_精品文档PPT格式课件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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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买卖、租赁、承揽、有偿委托、有偿保管等有偿合同大多数是双务合同。

其特点在于:

当事人双方均有给付义务;

当事人双方所为的给付具有财产内容。

(三)为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如买卖合同。

第一种看法认为:

运输合同原则上是实践性合同,必须以承运人接受货物、运费为前提,合同方能成立;

第二种看法认为:

运输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应依具体情况而定,而不能笼统地确定;

第三种看法认为:

运输合同均为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第四种观点认为:

运输合同原则上是诺成性合同,原则上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

(四)为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定型化合同,制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

否则就不订立合同。

现实生活中的车票、船票、飞机票、保险单、提单、仓单、出版合同等都是制式合同、格式合同。

(五)是有名合同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和民法学中研究的合同都是有名合同。

中国合同法分则部分规定了十五类有名合同基本合同类型,分别是: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及居间合同;

担保法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等。

合同法又规定具体合同的类型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凭样另买卖合同、试用买卖合同,都属于买卖合同中特殊类型,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是建设合同中的具体类型,这些具体合同类型也属有名合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确定合同法没有规定的类型,也属于有名合同,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

三、有关运输凭证的有关规定运输凭证的概念和分类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电子客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单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凭证。

在航空法中,一般将运输凭证分为航空客票、航空行李票以及航空货运单。

一、客票

(一)客票的概念和分类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通知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客票在航空旅客运输中居于重要地位,无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的成立、生效抑或履行,客票都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证据角色。

客票可以分为联程客票、来回程客票、定期客票和不定期客票。

航空客票是记名式的,由会计联、出票人联、乘机联和旅客联组成。

我国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法第110条规定,客票应当包括的内容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8条规定,客票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承运人名称;

(2)出票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3)旅客姓名;

(4)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和目的地点;

(5)航班号、舱位等级、日期和离站时间;

(6)票价和付款方式;

(7)票号;

(8)运输说明事项。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6条规定,客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旅客姓名;

(2)出票人名称、出票时间和地点;

(3)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4)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约定经停地点;

(5)旅客航程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客票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客票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三、行李票

(一)概述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由旅客自行保管的小件个人用品,二者适用不同的责任制度。

1971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二者适用同样的法律制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非托运行李,二者又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

我国航空法中将行李分为托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另外,还包括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随身携带物品是指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

从1929年华沙公约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行李票经历了一个由有到无的过程,在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行李票已和客票合二为一,简化了运输凭证。

我国航空法对行李票的规定也有逐渐取消之势,并规定可以用其他方法取代行李票,如行李牌,行李牌指识别行李的标志和旅客领取托运行李的凭证。

而1929年华沙公约规定,行李票应备一式两份,一份交旅客,一份归承运人。

行李票记载的事项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2条规定:

“除本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外(客票记载事项),行李票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

(二)需要声明托运行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的,注明声明金额。

”,四、航空货运单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

我国航空法的规定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15条规定航空货运单应当记载的事项为三项:

(1)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

(2)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而在境外有一个或者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注明一个经停地点;

(3)货物运输的最终目的地点、出发地点或者约定的经停地点之一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所适用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的规定,应当在货运单上声明此项运输适用该公约的,货运单上应当载有该项声明。

四承运人的责任、免责与赔偿限额,

(一)承运人的责任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相比较,航空运输是风险较大的一种运输方式。

这是由于在飞行过程中,航空器往往会受到天气、机械或电子设备的故障、驾驶员操作的失误及航空器本身所存在的产品设计、制造上的缺陷等不可预知的原因的影响,导致无法避免的飞行事故的发生,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后果,从而使得航空运输服务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对于向承运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并且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旅客和货主来说,让他们承担这种损失是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要求的。

承运人的责任,1.对于因旅客死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死亡或者伤害的事故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上、下航空器的任何操作过程中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2.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航空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3.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例如,我国民用航空法在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

“因发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过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4.旅客、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的免责,1.旅客的人身伤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2.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随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3.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灭、遗失或者随坏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175中下4.因延误造成的损失,承运人证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不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免责,5.在旅客行李运输中,经承运人证明,损失是由索赔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促成的,应当根据造成或促成此种损失的过错的程度,相应的免除或减除承运人的责任。

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1.易碎品或包装不符合要求。

旅客交运的行李被装到飞机专用的行李集装箱内,每个集装箱根据机型不同,大约是1。

5米X1。

5米左右,里面要装25-30件行李,行李与行李之间叠放在一起。

受飞机起飞降落或空中颠簸等因素所产生的重力影响,容易造成行李相互挤压而变形。

除此之外,机场装卸人员在搬运行李的过程中,如果行李捆扎不牢固,也会出现散落和开包现象。

所以按照承运人的规定,旅客交运的行李应该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

并能够承受一定的压力。

竹蓝、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

2.易腐。

常见的有海鲜、水果、化学药剂等易腐蚀、腐烂的物品。

由于航空运输受外界影响较大,有时因为不可控制的原因,导致航班长时间延误,这类物品容易腐烂,甚至影响或侵染到其它旅客的行李。

3.旅客晚(迟)交运的行李。

少部分旅客因为种种原因,到机场登机柜台办理手续的时间很紧张,虽然最终人登上了飞机,可行李却来不及装机,为了保证航班正点起飞,工作人员只能将行李装到后续航班上。

4.超过客舱允许尺寸和重量。

有些旅客为了省事,没有在办理登机手续时交运携带的行李,由于行李超过了飞机客舱允许的尺寸和重量,所以承运人为了维护客舱秩序和其他旅客的权益,临时在登机口给旅客办理行李托运手续。

5.交运时行李有破损。

这其中包括行李在交承运人管理和运输前就出现了诸如:

锁或拉锁损坏、把手或箱包带破损、箱体变形、箱体有凹陷、箱包被挤压、边角破损、有划痕和已经被雨淋或水溅等。

(三)承运人的赔偿限额,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其他规定,除赔偿责任限额外,适用于国内航空运输。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第四十五条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货物丢失、短缺、变质、污染、损坏,应按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货物没有办理声明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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