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浅析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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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规定浅析与未来Word文件下载.doc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遵循《行政监察法》确定的监察工作原则的同时,坚持依法行政与提高行政效能相统一的原则;

注重预防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

提高行政管理效益与注重效应相统一的原则;

行政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应当加强与组织、人事、审计及被监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配合与协作。

  第二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内容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改进机关作风开展监督检查;

  (三)针对优化发展环境、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检查;

  (四)针对安全生产、生态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的投诉;

  (六)检查、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

  (七)根据检查或者调查结果,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提出改进建议;

  (八)其他影响行政效能的事项;

  (九)总结、宣传和推广运行高效的行政管理经验。

  第八条 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和行为时,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

  

(一)中央、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二)现代农牧业、新型工业、现代服务业、城镇建设以及治污减排、节能降耗、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的进展情况,促进发展方式转变,把经济社会转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轨道;

  (三)监督检查人事、资源、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公务支出、财政投资重大项目等重点领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四)矛盾排查调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问题的处理情况,确保社会安定团结;

  (五)煤矿、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其他行业的安全监管和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保障全市生产生活安全;

  (六)禁牧、休牧、轮牧、以草定畜等生态保护政策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自然恢复区人口转移等生态重点建设工程的落实情况,促进生态环境加速改善;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作风转变情况,切实做到为民、务实、廉政,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三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方式与方法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下列情况确定行政效能监察事项:

  

(一)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监察事项;

  

(二)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确定监察事项;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专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确定监察事项;

  (四)根据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行政效能问题确定检查、调查事项。

  第十条 监察机关按下列方式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一)对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落实某项工作、作出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效能投诉反映的问题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影响行政效能的行为进行调查。

  第四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行政效能监察事项应当由监察机关的行政效能机构提出请示或填写《监察机关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立项报批表》,提请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办公会议审定。

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的立项,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分管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审批,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效能监察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监察事项,以及其他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对已经立项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要制定监察方案。

监察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察的目的;

  

(二)监察的对象和内容;

  (三)监察的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监察组的人员组成;

  (五)监察的时间安排;

  (六)监察的工作要求;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监察方案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监察方案如有变化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可以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社团组织工作人员或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及有关社会人士参加。

  第十四条 对行政效能投诉,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及时确定办理方式。

重大复杂的投诉,由监察机关直接办理;

一般性的投诉,转由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转有关行政机关办理的投诉,应当附《行政效能投诉转办函》;

不宜转原件的,采用转摘。

需要报送结果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函复监察机关。

行政效能投诉的调查事项和办理方式应当报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直接办理的行政效能投诉,经初步核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应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检查或调查事项,应组织两人以上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在检查或调查时应出示工作函和监察证。

监察机关可以聘请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检查或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单位和监察事项涉及的单位发出监察通知书,但不宜提前通知的除外。

  监察通知书应当载明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具体要求,对涉及范围较广的行政效能监察事项,监察机关可以视情况将检查方案一并通知检查单位。

监察通知书应当由监察机关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监察人员在检查、调查中,应当全面、客观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查清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存在影响行政效能问题的,检查组或调查组应当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检查或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检查或调查的基本情况;

  

(二)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三)有关部门及人员的主要责任;

  (四)处理依据、意见和改进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可以根据检查或调查结果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作出重要监察决定或提出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五章 行政效能监察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对检查或者调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权进行询问。

必要时,监察人员可以列席被检查或调查单位的有关会议,了解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限期就监察事项进行自查并提交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提供与检查或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国家法律法规对某些文件资料有保密要求的,监察机关应当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就检查或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调查的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纪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有权发出《监察通知书》,责令被检查或调查单位停止该行为。

发出《监察通知书》应当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有权对被检查、调查单位执行监察决定和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对不配合或阻挠监察机关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机关可以责令有关部门或人员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鄂尔多斯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尔多斯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推动廉政勤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部《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影响行政效能的问题及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对行政效能问题投诉的受理和处理。

  第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坚持依靠群众、方便群众,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行政效能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投诉处理部门及其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及各旗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或明确的相应承办机构为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部门,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

  第七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办投诉人对被投诉人有关行政效率、服务质量、工作作风等行政效能的投诉事项;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协调处理重要投诉事项;

  (四)承办上级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行政效能的投诉事项;

  (五)研究、分析投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六)对下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在处理投诉工作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投诉人就被投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查;

  (四)要求被投诉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五)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六)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七)向被投诉人的职务任免机关提出纪律处分和其它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三章 投诉受理范围

  第九条 市及各旗区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处理部门受理下列对被投诉人在行政效能方面存在问题的投诉: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纪律,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拒绝、放弃、推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效率低下、贻误行政管理工作,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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