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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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附表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教学用房冬至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

体育场地

人均用地大于1.08平方米

 

含中小学体育用地

卫生站

300平方米

5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文化活动站(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建筑20-30方米/千人)

400--600平方米(青少年活动场地40-60平方米/千人)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建规(2004)167号

居民健身设施

社区、居委会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用房不低于1000平方米,居委会每50户配套10平方米,不足50户按50户计

结合《贵阳中心城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布局规划》,集中设置,原则上安排在1楼或2楼

邮电所

100--150平方米

变电室

30--50平方米

路灯配电室

20--40平方米

农贸市场

800—1000平方米

服务半径500-1000米

公共厕所

30--60平方米

托老所

20平方米/床

规模50床/万人,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物业服务用房

总建筑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置,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

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10000--16000(居住区)

30000--50000

中学(初中、高中)

8--10平方米/人

22---25平方米/人(旧城改造18--20)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小学布局规划》设置,千人指标45/千人;

每班50人;

服务半径不大于1000米;

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00--3000平方米

3000--5000平方米

文化活动中心

100-200平方米/千人

200-600平方米/千人

1000--12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设置,服务半径500-1200米

开闭所

200-300平方米

60--1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独立设置

市政机构管理所

公交首末站

2000平方米

垃圾转运站

 800平方米

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与周围建筑物间距不应当小于8米

派出所

700--1000平方米

600平方米

青少年活动中心

20-30方米/千人

40-60平方米/千人

养老、敬老场所

10-15方米/千人

20-30平方米/千人

按照《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设置。

说明:

1.建设项目人口规模在两种配建级之间时,除按照上一级要求配建外,还应当按照下一级要求适当增配公建设施;

2.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要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

3.居住区除配建居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居住小区、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居住小区除配建小区级公建,同时还应当按照组团结构配建相应当公建;

4.本表指标为设施设置下限值,规划指标不少于该值;

5.公建配套满足居住配套时还应按照控规要求配套,较为独立的居住小区应配套公交、初中等公建;

6.居住人口大于5万人时,应充分论证与城市给水、排水、交通等市政配套的关系,配套城市一级公建。

附表七:

停车泊位指标表

序号

建筑类别

指标单位

机动车指标

1

旅馆、宾馆

车位/客房

2

餐馆、娱乐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3

办公

0.7

4

商业

5

体育馆

6

影剧院

7

医院

8

住宅

低层商品房住宅

车位/户

9

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

10

经济适用房住宅

0.5

11

回迁安置房住宅

按多层及以上商品房住宅执行

12

公租房

0.3

13

廉租房(公共停车位)

0.1

14

学校

中小学

车位/100名师生

0.4

15

高等教育

16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3.5

17

18

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

19

公园、广场综合类

休闲娱乐性

车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积

0.2

20

自然景观性

0.01

21

综合性物流园区

22

工业类

厂房、办公楼

0.6

23

仓储

备注:

1.本表为贵阳市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标准,表中所列配建指标均为建筑物应当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指标;

2.配建的其他车辆包括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的停放需要;

3.居住区室外地面停车泊位一般不应当超过总泊位数的10%;

4.本表车位以小汽车为标准单位;

5.其他车辆指标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附表八:

城市架空线路走廊宽度控制指标表(单位:

米)

电压等级单

单回

双回

同塔四回

导线边防护距离

500KV

70

75

220KV

45

45~60

110KV

30

30~50

附表九:

架空线保护范围距离表

电压等级

保护范围距离

10KV

5米(自导线边线延伸距离,下同,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35—110KV

10~15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15~20米(依照架空电缆周围环境而定)

20米

附表十:

  

树木与其他设施最小水平距离控制表

设施名称

至乔木中心距离(m)

至灌木中心距离(m)

低于2米的围墙

1.0

挡土墙

路灯杆柱

2.0

电力、电信杆柱

1.5

消防栓

测量水准点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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