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关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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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关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Word格式.doc

  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09]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第五条 外地园林绿化企业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

  

(二)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园林绿化企业,须持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三)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办公场所,一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二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三级资质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

办公场所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安装并开通固定办公电话、传真,具备上网办公条件。

  (四)企业入青管理人员须配备齐全且为本企业正式职工,有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并按规定办理工资卡。

管理人员包括:

驻青机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质量安全负责人以及持有有效证书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统计员等。

驻青人员要求:

  一级企业:

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2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2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4人,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2人。

  二级企业:

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8人。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8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

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人(含高级绿化工、花卉工)。

  三级企业:

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其中高级绿化工、花卉工不少于2人。

  第六条 《入青信用证》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的本企业正式管理人员办理。

办理《入青信用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表》(以下简称《入青登记表》,可从网上下载,网址为)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对驻青机构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施工证明,具体包括企业近两年度的市场行为、安全生产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还应提交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进鲁施工备案证明。

  (五)驻青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驻青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属已购买的办公场所,提供房产证明;

属租赁办公场所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

  (七)企业在本市办理的工商、税务、计划生育管理手续。

  (八)《入青登记表》需同时提交电子版存档。

  以上材料应采用A4纸双面复印并加盖企业公章,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交相关材料原件进行核查,原件核查后退回。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入青信用证》,并在青岛建设网发布企业办理情况信息。

  第八条 入青企业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驻青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驻青地址、驻青联系电话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入青信用证》有效期为一年。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需延期使用《入青信用证》的,应当在《入青信用证》到期前三十日内,持《入青信用证》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延续手续。

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入青信用证》自动失效。

对一年内没有施工业绩的企业,不予办理《入青信用证》延续手续。

  第十条 实行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须在本市指定银行存入相应数额的款项,由存储银行出具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一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100万元,二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80万元,三级资质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数额不低于50万元。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退出青岛园林绿化建设市场前,需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在《青岛日报》(或《青岛早报》、《青岛晚报》)发布退出声明,并缴回《入青信用证》。

同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青岛建设网发布企业退出本市园林绿化市场公告。

经落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方可提取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十一条 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考核,将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纳入本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主体管理考核范围,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

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现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情况。

  加强驻青人员考勤,考勤采取抽检方式,企业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质量安全机构管理人员的出勤率不得低于50%。

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场应提供从业人员岗位证书原件、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原件备查,人员情况应当与《入青信用证》登记信息一致。

  第十二条 实行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业绩登记制度。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十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和《入青信用证》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工程业绩登记,并按季度汇总上报企业经营业绩和纳税情况。

  第十三条 外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办理《入青信用证》:

  

(一)办理时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园林绿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四条 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缴回《入青信用证》,并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企业年度内有两次园林绿化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

  (六)企业年度内拖欠民工工资,因施工企业原因未给予解决,发生农民工集体上访事件的;

  (七)年度内发生一起较大安全事故或两起一般安全事故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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