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电建[2009]1069号基建施工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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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电力施工分包细则通知

江苏省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

2009年8月31日印发

校对:

生红莹

份数:

25份

江苏省电力公司

基建施工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江苏省电力公司基建施工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加强基建安全基础工作和薄弱环节的管理,杜绝工程转包,依法规范施工单位工程分包、劳务分包、临时用工管理、有效防范安全和质量事故。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公司系统电力建设工程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

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应规定主体工程不得进行工程分包,并明确不允许工程分包的工程名称或范围。

第三条施工承包单位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者违规分包。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工程分包事项。

工程分包事项应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工程分包总价不得超过施工承包合同总价的30%,否则为违规分包。

第四条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执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施工承包单位是分包和临时用工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制定本单位分包管理办法,建立分包管理体系,明确分包管理职能部门,对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实行全过程有效控制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工期、投资等满足施工承包合同要求,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监理承包单位必须依据合同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和临时用工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程建设单位、监理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义务,做好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投资、控股的电网建设工程项目和公司系统内施工企业有关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与工作范围

第八条工程分包:

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进行的专业工程施工承、发包行为。

一方称为施工承包单位(专指与项目法人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下同),另一方称为工程分包单位。

1、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等级条件和施工能力。

分包的工程仍由施工承包单位按与项目法人所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确定的责任和义务向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分包单位在分包范围内向施工承包单位负责。

施工承包单位和工程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2、严禁将电力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分包。

施工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

l送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送电线路(包括直流换流站

的接地极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

变电(包括换流站)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l火电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主体建筑(主厂房、烟囱、冷水

塔等)及主体安装工程(汽轮发电机、汽机本体、锅炉本体、高压管道、中压管道、电气热工控制等)。

第九条劳务分包:

指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之间(或施工企业与劳务承包企业之间)进行的劳务作业承、发包行为。

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称为劳务分包单位。

1、施工承包单位可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或者具有“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的劳务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应按照其资质证书规定的专业资质范围从事相关劳务作业。

2、劳务分包单位自身的人员数量及素质应能满足安全施工和保证工程质量的要求,并应保持施工人员的稳定。

3、劳务分包单位不能独立承担土石方爆破、基础浇筑、设备吊装、高处作业、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危险性大、专业性强的施工作业。

4、施工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作业行为的监督、指导,并全面承担与项目法人所签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临时用工:

指公司系统电力建设施工企业临时雇用的在施工现场从事体力劳动及辅助性施工作业的人员(包括合同期一年及以内的短期合同制用工)。

1、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2、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3、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应在施工承包单位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4、施工承包单位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第十一条输变电工程临时招用的当地民工在施工前,必须由施工负责人讲解工作范围、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宣讲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监护制度,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第三章分包资质审核

第十二条在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由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向监理承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附件1),经监理承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业主项目部批准。

第十三条施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计划中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范围和资格资质条件,依据招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择分包单位。

施工承包单位工程项目部(分公司、工程处)下属的专业工地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

第十四条施工承包单位应严格审查拟分包施工项目的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条件,重点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技术能力和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类似工程业绩。

分包单位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原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满足以下规定:

1、分包主控楼等建筑工程的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等级的建筑专业施工承包资质。

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

2、劳务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工程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在资质审查时应提交以下内容的原件,施工承包单位组织相关部门逐一审查以下重点内容,形成分包单位资质审查表(参照附件2)。

1、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审查要点:

营业执照经过年度检验,施工资质证书年度检验或复查。

营业执照与施工资质证书的注册号、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应相一致,如不一致时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出具证明)

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授权书中法定代表人和的签名应为手签,不可打印。

为杜绝挂靠现象授权书委托书应经过公证。

委托内容是否覆盖分包项目的合同谈判、签订以及工程项目管理等相关内容。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应在有效期内,签订新的合同时必须重新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3、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符)

4、分包单位施工简历、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记录。

(审核要点:

类似工程施工业绩、近三年安全、质量施工状况由分包单位在资质审查表上自行填写。

分包单位近三年安全生产无事故证明,须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分包单位近三年质量无事故证明,须由相应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具)

5、确保安全、质量的施工技术素质(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项目经理除了持有项目经理证书或者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所承担的工程相应的职称证书、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分包单位公司任命文件。

质量管理人员应持有与工程相应的质检员证书。

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架子工、焊工、电工、爆破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中的焊工必须同时持有证明其技术等级、安全资格的焊工等级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上述人员资格证书中的所在单位与分包单位应一致,如不一致时,应核查其与分包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

6、施工管理机构、安全质量体系及其人员配备。

分包单位应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保证、监督体系,人员配备中应包括拟投入工程施工的各班组长和主要施工人员,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质量管理机构。

7、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的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起重机械应提供安全准用证、检测证、出厂合格证、性能表、安装使用说明书等出厂资料,防止无资质厂家产品及老旧机械进入现场。

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应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施工机械、工器具、计量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及用具应有名称、数量以及相应部门的出具的检查合格证明。

8、安全文明施工和质量管理制度(审核要点:

主要提供针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生产纪律、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设施管理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及创优等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审查合格后,以审查内容为章节顺序,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将资质报审材料影印件或者扫描件装订成册形成合格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合格证明文件。

其中报审的人员、机械、计量器具、安全工器具必须要先有汇总表,资质证明文件与汇总表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本部的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

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和质量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采取年度资质审查时,对审查合格的分包单位应按照年度建立(含项目经理及主要安全、质量技术管理人员),实施动态管理。

施工承包单位的合格分包单位名册应包括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项目负责人等主要内容,经过批准后应以文件的形式发至所有项目部。

施工承包单位应尽可能与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避免人员频繁变动。

第十九条施工分包单位在年度资质合格分包单位名册中选取分包单位时,应在工程开工前,根据项目特点,核对分包的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械配置等是否与所将承担的工程项目相适应,否则重新对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机械配置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分包合同和临时用工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承包单位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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