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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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的公告

矿产资源储量司

2012年第29号

  为强化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节约与综合利用金矿矿资源,依据《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现予以公告。

 

2012年12月28日

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试行)

金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是指金矿开采回采率、选矿(冶)回收率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等三项指标,是评价黄金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经研究,确定其指标要求如下:

一、“三率”指标要求

(一)开采回采率。

1.露天开采。

露天黄金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要在矿石贫化率不超过10%的前提下达到90%以上。

2.地下开采。

按照金矿不同的赋存条件,地下开采的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要在设计矿石贫化率范围内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1)。

表1地下矿开采回采率指标要求

围岩稳固性①

矿体倾斜度②

矿体厚度③

回采率%

稳固

缓倾斜与

急倾斜矿体

薄矿体

92

中厚矿体

90

厚矿体

87

倾斜矿体

薄矿体

90

中厚矿体

87

厚矿体

85

不稳固

缓倾斜与

急倾斜矿体

薄矿体

87

中厚矿体

85

厚矿体

82

倾斜矿体

薄矿体

85

中厚矿体

82

厚矿体

80

极不稳固

缓倾斜与

急倾斜矿体

薄矿体

82

中厚矿体

80

厚矿体

77

倾斜矿体

薄矿体

80

中厚矿体

77

厚矿体

75

根据《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将矿体围岩稳固性划分为稳固(Ⅰ级、Ⅱ级、Ⅲ级)、不稳固(Ⅳ级)和极不稳固(Ⅴ级)三类;

根据《有色金属矿山地下开采生产技术规程》和黄金行业特点,将矿体倾斜度按倾角划分为缓倾斜矿体(α<30°)、倾斜矿体(30°≤α≤55°)和急倾斜矿体(α>55°)三类;

矿体厚度划分为薄矿体(h≤0.8m)、中厚矿体(0.8m<h≤4m)和厚矿体(h>4m)三类。

(二)选矿(冶)回收率。

根据金矿加工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黄金矿山企业的选(冶)回收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要求(详见表2)。

表2选矿(冶)回收率指标要求

类型④

选矿(冶)回收率⑤%

备注

易处理矿石

85(80)

难处理矿石

易选难冶矿石

85(75)

难选难冶矿石

(70)

低品位矿石

(60)

常规氰化工艺

(50)

堆浸

采用常规氰化工艺可获得较好回收率为易处理矿石;需采用焙烧、细菌氧化、热压氧化

等预处理工艺为难处理矿石;低于矿山现行工业指标而圈定的矿化体为低品位矿石。

矿石

类型划分可参考矿山的选矿试验研究报告或设计报告;

按照生产金精矿或合质金产品的不同,回收率可分别称为选矿回收率或选冶回收率,括

号外为选矿回收率,括号内为选冶回收率。

(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国家鼓励黄金矿山企业合理开发与综合利用银、硫、铜、铅、锌等共伴生矿产资源。

当黄金与其它矿物共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60%;当黄金与其它矿物伴生时,综合利用率不低于40%。

二、监督管理

(一)本指标要求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黄金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黄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黄金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应达到本指标要求。

(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规定的要求。

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矿山企业,不予通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

受资源禀赋、矿石性质和技术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原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矿山企业提交的论证报告予以审定。

(四)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金矿资源特点,制定不低于本标准的指标要求,并负责对辖区黄金矿山企业执行本指标要求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指标要求的黄金矿山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三、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一)开采回采率。

1.定义。

开采回采率:

在一定开采范围内,实际采出金矿量占动用资源储量的百分比。

其中动用资源储量是指该开采范围内采出金矿与开采损失金矿量之和。

2.计算方法。

开采回采率(K)=采出金矿量/动用资源储量×100%

(二)选矿(冶)回收率。

1.定义。

选矿(冶)回收率:

选矿(冶)产品中所含被回收有用成分的质量占入选矿石中该有用成分质量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选(冶)矿回收率(Ɛ)=精矿(冶炼产品)中有用组分质量/入选矿石中有用组分质量×100%

(三)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1.定义。

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

采矿和选矿(冶)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共伴生资源当量和占动用资源储量中共伴生当量和的百分比。

2.计算方法。

综合考虑经济、技术因素,采取对共伴生矿种进行当量折合的计算方法。

经推导计算,最终得出:

式中,i:

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种有价元素(有用成分),

i=1,2,3…n;

n:

矿山企业利用的除主元素以外的有价元素(有用

成分)的数量;

m:

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可利用有价元素(有用成

分)的数量,i=1,2,3…m;

选矿回收率主:

矿床内价值、品位、稳定性最高的元

素的选矿(冶)回收率;

选矿回收率i:

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

用成分)的选矿(冶)回收率;

价格i:

矿床内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用成

分)的价格,一般按五年平均值计算。

品位i:

原矿中除主元素以外的第i个元素(有用成

分)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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