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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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

(2013年4月12日)

同志们:

为期一天的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马上就要结束了。

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会议实现了预期目标。

现在我就会议情况作总结,并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和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问题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主要成果

这次座谈会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局之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

党的十八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坚持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学习贯彻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电视电话会议上也明确提出要着力实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也已经对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加强司法公正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

研究确定新形势下如何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确保最大程度地实现司 法公正。

这次会议的主题非常鲜明,简要说就是“司法公正”四个字,即如何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实现司法公正这个目标。

可以说,这次会议既是党的十八大以及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精神的贯彻落实会,又是今年民事审判工作的一次动员部署会,对于今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午,杜万华专委作了重要讲话。

杜专委讲话的核心主题是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

讲话通篇体现了这个主题。

大家要准确把握杜专委讲话的精神实质。

我认为,杜专委讲话有两个重要特点:

一是紧紧围绕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公正司法这一主题,分析当前人民法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杜专委的讲话简洁、凝练、重点突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二是对如何通过民事审判工作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分析。

从切实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在进一步完善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秩序过程中坚持司法公正;切实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以高质高效的案件审理实现司法公正;正确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以科学合理的审判理念维护司法公正;深入理解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以科学的法律精神体现司法公正;全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力度,以确定统一的执法尺度促进司法公正;继续坚持基层建设总体思路,以不断完善的基层基础保障司法公正;着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司法能力,以扎实有效的工作业绩推进司法公正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深入阐述,明确了在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应当做什么和应当怎么做的重大问题。

杜专委在讲话中还结合当前形势,从今年审理房地产、民间借贷、涉农、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落实新民事诉讼法等方面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和要求。

杜专委的讲话对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与会同志对杜专委的重要讲话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杜专委的讲话紧密结合当前新形势,主题鲜明、球真务实、内涵丰富、点面结合、针对性强,统一了大家的认识,明确了民事审判工作的方向和着力点。

大家一致表示,一定要认真落实好杜专委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紧紧围绕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为“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会上,与会同志还对物权法和民间借贷两个司法解释草稿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观点和看法。

对大家的意见和建议卜我们将在会后认真研究梳理,尽快提交审委会讨论,争取年底前颁布实施。

会议期间,大家还对如何开展好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不少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在会后进行认真研究,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意见等形式及时进行规范,以推动民事审判工作更好地发展。

这次座谈会日程安排紧凑,但取得的成果很丰富,开得非常成功。

陕西高院对这次座谈会非常重视,为会议的成功召开进行了周密细致的安排,付出了辛勤的劳动,提供了全方位的大力支持。

在此,我受杜专委委托,代表最高法院和全体与会代表,向陕西高院全体干警特别是会务组的各位同志,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二、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应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的重要一年。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以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为指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贯彻实施,坚持公正高效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责任更加重大,任务更加艰巨。

当前,民事审判的任务就是要紧紧围绕司法公正这个目标改进工作,迸一步提高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推进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迈上一个新台阶。

下面,根据杜专委讲话精神,结合大家的学习、讨论情况,我就目前民事审判工作中还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具体问题谈一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间借贷是涉及金融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和基本民生的重大经济、社会问题。

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保持高增长势头,据统计,2012年全国法院新收民间借贷案件747809件,同比上升了22.9%。

妥善审理好民间借贷案件已不仅是民事审判的重要任务,更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 要求。

近两年来,最高法院将民间借贷作为重点调研课题进行研究,目前民一庭已经完成司法解释初稿的起草,并提交这次会议进行了讨论。

大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都很好,我听了大家的发言很受启发,回去以后我们会认真消化吸收。

我还想提醒大家的是,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专门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涉及的证据认定、复利及高利贷处理以及逾期利率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继续严格贯彻落实会议纪要精神。

当然,通过刚刚的讨论,大家也能体会到,民间借贷这类案件虽然在处理中碰到的难点相似,但因为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居民收入指数不同,所以在处理相似的案件时,各地法官有不同的认识,比如说事实查明问题,贵州高院的同志坚持认为,不能仅仅凭借一张借条或欠条来认定借贷关系,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查清交付的事实,但是其他一些法院的同志,包括天津、厦门和浙江法院的同志,则有另外的观点。

一贯以来,我们就是单纯以欠条、借条作为现金交付的凭证,但是现在我们强调要查明交付的事实,与我们以前坚持的思路相比,有所调整、有所变化。

这种调整和变化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比如在分组讨论时我提到的莫少军案,该案中主审法官仅凭一张借条认定了借贷关系的存在,后来债务人自杀,承办法官也被检察院以渎职罪提起公诉。

这个事例表明,现在民间借贷的问题确实很复杂,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可能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的资金交付,就是通过现金方式交付,但是在内地,比如贵州、云南,这么大额的资金一般来说是不可能通过现金交付的,而是要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因为这样一些差异,导致在我们的司法解释中很难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

另外,我想具体说两个问题:

一、涉及刑 事犯罪时的处理问题。

大家在讨论时,一致认为这是一个热点、难点问题。

从各地审理的案件情况看,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经济犯罪之间的界限多有交织,经常出现刑事与民事交叉的情形。

如何划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合理界限,需要进一步探索,尤其要关注国家金融体制。

改革过程中相关金融政策调整对划分标准的影响。

对涉及刑事犯罪时相应民事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据我们调研了解,实践中很多同志主张,涉及违法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我觉得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判断合同的效力还是要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效力,需要具体分析。

尤其是有担保的时候,情况就更加复杂,在出借人并未涉嫌犯罪的情况下,比如合同诈骗,某人到一家商业银行通过诈骗的手段骗得贷款,借款人就是犯罪分子,而银行完全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一个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如果轻率地认定主合同无效,就会导致担保合同相应无效,出借人就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出借入的权益。

所以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一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判断。

在刑民交叉的程序处理上,对于尚未形成群体性、大面积纠纷事件的个别案件,要慎用驳回起诉和中止审理。

之所以强调尚未形成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是因为群体性的大面积纠纷,常常都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往往已经介入。

在民间借贷行为涉及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时,实践中一些法院采取的办法是先刑事后民事。

当然,先刑后民在保证认定案件事实统一,及时惩罚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等方面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特别是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群体性、大面积借贷行为。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目的、 诉讼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当事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也不同,先刑后民并非审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则。

实践中,应区别不同情形适用,不要绝对化、扩大化,以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和实体权益。

对于刑事附带民事程序和单纯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

最高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有专门的司法解释,我们认为,刑事附带民事程序本质上是两个程序的结合。

刑事程序体现的是公权力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戒,并通过个案对社会起到教育和引导作用。

所附带的民事程序,是对犯罪行为 或者从民事角度说是侵权行为对于受害人民事权利伤害的救济,这两个程序有本质的不同,把它们结合在一起,有它的优势和便利,但是绝不能因为有刑事附带民事而妨碍了我们全面、综合和彻底地对受害人权利进行救济。

在处理个案时要准确把握什么时候可以中止诉讼,什么时候可以先启动民事程序,允许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进行救济。

例如黑龙江的高山诈骗案,中行一个支行的行长高山以中行的名义吸纳多个企业存款,后卷款长期在逃,犯罪事实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但是存款企业完全是受害人,其和中行存在民事关系,而且当时的证据不能表明受害人也涉嫌刑事犯罪。

这种情况下,存款企业提起诉讼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予审理,而不必要等待刑事程序来附带民事程序。

二、要注意区分生活互助性借贷和生产经营性借贷。

随着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的大幅增加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资金供给和需求旺盛,民间借贷已经不仅局限于生活互助,融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逐渐成为民间借贷的主要目的。

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注意区分生活互助性质的借贷与生产。

经营性质的借贷。

对于生活互助性质的借贷,要注重遏制高利贷行为;对于经营性质的借贷,要注重查明基础事实,无论是以借贷形式体现其他法律关系,或者是以其他形式掩盖借贷关系,均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做出处理。

民间借贷涉及的问题很多,分组讨论时,大家普遍提出了利率上限问题。

目前司法解释草稿中规定的是一个数字24%,脱离了原来四倍的表述,原因在于我们从人民银行了解到,最近时间他们正在就取消统一的商业贷款法定基准利率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如果取消,再规定四倍就没有意义了。

另外,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高低问题,沿海和内地,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相应的认识和期待也是不同的,这也是我 们面临的困境,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交强险赔偿的分项限额问题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交强险赔偿问题上,现在还有一部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突破了交强险条例的分项限额,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时,只要不超出总的限额即12.2万,都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付,没有把分项的限额予以区分。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认为,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我们应当严格遵守。

理由是:

一、行政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

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分项限额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民事案件时当然应该依法处理,这是最基本的理由;二、分析法律规定的分项限额是否合理,需要对全国范围内的道路交 通状况作出评估,需要对交通事故率作出统计,需要对赔偿范围变化对费率水平的影响进行计算,需要就费率水平的变化与民众的接受程度进行预测。

应当看到,交强险条例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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