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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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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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5日查看91来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创作出版,以向广大干部群众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通俗读物,每年暂定为20项,每个获准立项的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在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每年发布社科普及读物创作选题指南或由社科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确定。

第七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

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少量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由省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申报,统一报送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

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申请书》)。

《社科普及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社科普及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已结项。

第十一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评审制。

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组织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评审。

1、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评审。

2、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意见交省社科联科普部。

3、省社科联科普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省社科联党组审定。

第十三条立项批准后,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向项目负责人下达《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

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回执在一个月内返回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经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

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拨付余款。

第十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撰稿人研究费、通讯费、资料费、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印刷费、鉴定费等。

第十七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经费的开支标准应按有关财务政策和法规执行。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协助监督规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同时,妥善保存经费开支的账目和凭据,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省社科联财务审查。

第十八条因故撤销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省社科联核销。

第十九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主要检查项目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检查表一般在每年3—4月下发。

第二十一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管理;各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受省社科联的委托,负责本单位的项目的管理。

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对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每年通报项目执行情况,组织交流管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科研课题,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要定期对规划项目工作的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规划项目的跟踪管理,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完成任务。

第二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读物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5、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调查核实,报请省社科联党组批准撤销项目:

1、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成果质量低劣;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

第六章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用两种办法进行。

省社科联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省社科普及规划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所承担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

有关负责人填写《意见表》鉴定。

第二十七条项目鉴定通过条件:

1、所出版的书籍需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含内部出版、报刊连载)。

2、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思想健康,没有政治性错误或严重常识性错误。

第二十八条省社科规划普及项目最终成果在出版时,须在封面醒目位置标明“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字样。

凡未按要求注明的最终成果,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成果,省社科联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字样。

第三十条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验收结项。

验收结项材料应包括:

1份《结项申请书》原件,3份《鉴定意见表》,5套最终成果。

验收合格后,由省社科联发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第七章成果宣传、出版与推广使用

第三十一条各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所在单位和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使用,使其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三十二条要充分利用刊物、报纸、广播电视、互连网等媒体,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

实用性的社科普及读物还可免费向社会公众散发。

第三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多种渠道筹措资金,资助或协助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优秀成果的出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社科联。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创作出版,以向广大干部群众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

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通俗读物,每年暂定为20项,每个获准立项的项目资助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

第五条 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在省社科联党组领导下,由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执行。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每年发布社科普及读物创作选题指南或由社科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确定。

第七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

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

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少量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由省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申报,统一报送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

申请者填写《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社科普及申请书》)。

《社科普及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

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市州社科联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社科普及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五岁以下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承担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已结项。

第十一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评审制。

由省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省社科联社科普及部负责组织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评审。

1、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第九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评审。

2、社科普及工作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下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人员半数以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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