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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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的运输,应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取《民爆物品运输许可证》、《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定,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30~50Km/h)行驶。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由责任心强政治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押运。
沿途不准装卸,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运输爆炸物品到库房,由购买人、押运人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到库房后,由购买人、运送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库房门口应张帖醒目警示性标记。
(2)火工品的存放
工程技术部门编制季度物资计划提交物资设备部门,物资设备部门负责按照规定与民爆公司联系购买爆破器材并验收进场。
经检查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各使用作业队应及时统一上交项目部物设部,并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负责清理出场,并认真清点,登记造册,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指定地点销毁。
禁止随意丢弃或掩埋爆炸物品。
在销毁时应有项目部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做好现场销毁记录。
积压的爆炸物品除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或按规定销毁外,经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和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同外单位调剂、转让。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倒卖、易物、私存、携带危险品。
(3)火工品的领取和发放
各作业队、架子队要严格火工品进出场检查、登记手续,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坚持日清月结,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使用爆炸物品的作业队、架子队要认真填写爆炸物品使用申请表,班组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核对当班领取使用量并签字,报综合队长、架子队长审查并签字批准后,到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办理爆炸物品申领手续。
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领用爆炸物品的作业队和班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规范标准,严禁将炸药、雷管同车混装、存放或由一人领出,不得与其他物资混装。
运输途中严禁搭乘无关人员,不得中途停留休息。
到达现场后,要核对品种、数量,防止丢失、被盗。
发放爆炸物品时,保管员要查验各种手续以及各队申领人员的资格证件复印件,按批准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减。
爆炸物品的发放认真执行爆炸物品领退制度,每班按时发放,班末按时交回,班组当日用不完的炸药、雷管发放员应分别保存,交下一班使用。
爆炸物品发放必须是专职爆炸物品发放员,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爆炸物品领取时必须是放炮员或指派人员凭单据,并在单据后签字方可领取,其它人员不得代替。
各作业队的爆破器材领用员、保管员、爆破员、安全员的作业证、身份证原件报项目部审查,作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存项目部安质部备案。
各作业队和班组当天使用的爆破器材,根据爆破设计书的用量到项目部物设部审批后,由物设部联系民爆公司负责供应。
火工品的供应总量按各作业队和班组材料的出库单总量控制,项目部安质部做好火工品申领和发放的监管和签认工作。
特殊情况下,根据安质部通知,也可以暂停发放。
发放爆炸物品时发放员必须首先检查炸药箱、雷管箱是否完好、上锁。
炸药、雷管必须分运时,应装箱上锁。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送、转卖、转借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4)火工品的使用
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
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
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对爆破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考察。
发现不合格人员,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
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火工品领到工作面后,严禁乱扔乱放,不使用不得开锁。
炸药箱、雷管箱必须分别存放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的地点。
使用爆破器材的架子队,在装药现场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但不得过夜存放。
使用爆破器材的作业队要建立台帐,班组长与爆破员将当班实际消耗的炸药、雷管核对清点清楚,将每一次领用量、使用量、退库量及时做好记录,每周一次报项目部物设部和安质部,要求班组长、爆破员、安全员签名,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在现场使用时,班组长与安全员要对爆破员进行监督,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
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
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
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5)火工品的回收和销毁
专职爆破员或作业队指派专领人员在使用爆炸物品时严格执行当班领取,当班清退的规定。
爆破员班后要严格执行消退制度,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破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登记造册。
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剩余的爆破物品严禁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
具体处理方式是:
1)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2)按规定进行销毁。
3)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相邻标段间调剂、转让。
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6)考核与奖罚
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考核,项目部安质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领导小组检查结果和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罚。
在爆破物品管理上,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爆破物品管理法规和本细则,主动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没有发生爆破物品爆破、丢失、错领、错发等事故和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在爆破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2)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有效地防止了爆破物品被盗、被抢、爆破等人为破坏的;
3)积极同水灾、火灾等自然灾害作斗争,为保护爆破物品做出突出贡献的;
4)检举、揭发重大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避免、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5)抓获危害爆破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破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治安处罚;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和治安处罚的,会同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予以经济处罚或党纪、政纪等处分。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处警告或50元以下罚款;
对作业队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申领、收发、使用和回收程序不明,记录和台账混乱的;
2)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爆破物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拒绝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无理取闹的;
4)违反规定,滥发、滥用爆破物品的;
5)其他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处罚的行为。
违反本细则的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从重处罚,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对责任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对作业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爆破物品管理混乱,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多次指出,限期整改,但拒不改正的;
2)发生爆破、被盗、丢失、火灾等事故,危害严重,在全国、全省、全路造成不良影响的;
3)发生较大数量的爆破物品被盗、丢失,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4)对检举、揭发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或违反本规定发生问题后,嫁祸他人逃避处罚的;
因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失职、渎职,导致爆破物品被盗、丢失或酿成治安灾害事故的,予以加重处罚。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对主管领导建议给以党纪、政纪处分;
并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爆破物品管理先进作业队和个人的奖励,在验工计价时拨款支付。
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的作业队和责任人收取的罚款,单独建立帐目,用于奖励爆破物品管理工作搞得好的作业队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