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本(版本号2009.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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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协议书
(版本号:
2009.01)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文件和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详见工程施工图纸及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与工程内容相同。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包施工工期、包施工质量、包施工安全。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本合同价款是一个暂定总价,工程结算付款最终以审计核定为依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
2、本合同协议条款;
3、合同协议书
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投标(响应)文件、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
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甲方):
(公章)承包人(乙方):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合同条款
(版本号2009.01)
一、定义及合同文件
1定义
下列术语除合同协议书另外有约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合同:
是指为实施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协议书、合同条款、协议条款及双方今后协商同意的与合同有关的全部文件。
1.2协议条款:
是指结合具体工程,除合同条款外,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1.3发包人(简称甲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简称乙方):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乙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甲方代表:
甲方在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工程监理单位:
甲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工程师或甲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9设计单位:
甲方委托的承担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1.1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12工程:
是指甲方和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3合同价款: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甲方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5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甲方或乙方承担的经济支出。
1.16工期:
指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计算的承包天数。
1.17开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1.18竣工日期:
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1.19图纸:
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0施工场地:
由甲方提供并在协议条款内约定,由乙方管理的供乙方施工、操作、运输、堆放材料的场地及乙方施工涉及的周围场地(包括一切通道)。
1.21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写、印刷和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1.22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应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政策性变化以及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正式发布和认定的地震、洪水、台风、暴雨、大雪等自然灾害。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相说明,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1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或补充施工合同;
2.1.2本合同协议条款;
2.1.3合同协议书
2.1.4中标(成交)通知书、询标回复、投标(响应)文件、招标(谈判或单一来源)文件;
2.1.5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2.1.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2.2若上述同一层次的合同文件之间有矛盾,则以时间靠后的文件为准。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解决。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文件用中文书写,并按其解释和说明。
3.2施工中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
没有相应国家标准、规范时,有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使用上海市标准、规范。
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和监理单位批准后执行。
3.4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含地方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规章。
4图纸
4.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七天内向乙方提供完整参考施工图纸套(含竣工图2套)。
乙方需要超过合同条款双方约定的图纸份数,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乙方承担。
4.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包括由乙方深化设计的图纸)转给或交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
4.3乙方应考虑自己施工时所需图纸和在施工现场保留一整套图纸,供工程师等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2套与实际施工相符合的竣工图给甲方。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甲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监理合同中已明确,甲方另行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工程师姓名甲方另行通知。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甲方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甲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甲方批准。
5.3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职权:
代表业主协调、决定工程有关事项,批准或否决乙方有关建议或要求。
职权不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如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乙方可要求甲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方乙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甲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甲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甲方在补充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甲方。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甲方驻工地的其他人员无权向乙方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确认,乙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乙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甲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乙方委派的项目经理:
。
7.2工程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将主要管理人员的姓名、工作内容及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发包方。
工程进行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工程师。
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非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变动。
7.3乙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4项目经理认真按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甲方或第三人,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5乙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