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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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国农办[2011]178号)、《吉林省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吉财预[2011]60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应用一定的评价方法、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农发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效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目的是通过对农业综合开发绩效结果的评价,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农业综合开发绩效信息,为选项、立项及财政资金分配提供决策依据,为更好发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农发资金)的综合效益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负责全省农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及长白山管委会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州)、县(市、区)农发办)负责对本区域内实施的农发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各级农发办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质量控制负责。

第五条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权责统一、注重实效、强化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评价依据和对象

第六条评价依据:

(一)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吉林省相关政策和法规、规章制度;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申报书)、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项目实施计划及批复和项目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四)财政资金指标文件、农发资金决算等财务会计资料;

(五)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和省农发办组织的各种监督检查情况报告;

(六)项目实施、运行中的绩效跟踪、田间(工厂)检测、入厂(入村、入户)调查等数据,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上报的综合性材料、调研报告等有关资料;

(七)政府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检测、评定等有关资料;

(八)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七条评价对象。

绩效评价对象是指国家在我省实施的农发项目,主要包括土地治理项目、产业化经营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

第八条评价时间。

根据农发项目建设和运行特点,绩效评价一般选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次年进行,或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行业性、系统性问题时进行。

第三章评价方法和指标

第九条评价方法。

绩效评价实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跟踪问效与集中评价相结合。

基本评价方法:

 

(一)目标比较法。

是指通过对比绩效目标与执行结果,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二)因素分析法。

是指通过分析影响绩效目标、项目结果及生产成本的内外因素,综合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三)公众评价法。

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成本效益分析法。

是指将一定时期内的成本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综合指数评价法。

是指依据各项绩效指标的实际水平,对照评价标准值,分别计算各项指标指数得分,再根据一定的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六)典型调查法。

是指在每年度项目区或带动区选择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农户,对农发工程使用、农业生产、种植结构调整、产品收益等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和分析评价。

第十条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揭示项目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运行特点的考核工具。

主要包括业务指标、财务指标、效果指标、运营指标等方面内容。

绩效评价指标分为土地治理项目评价指标和产业化项目评价指标。

具体指标与评价标准在下达全省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和

绩效目标时下发。

第十一条经审计、监察、财政监督等机构查出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被社会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绩效评价对象,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评价指标业绩值获取途径包括:

(一)项目管理档案、会计档案(含各级农发办年度财务决算、农发项目统计报表)等;

(二)现场调查和实地测验数据;

(三)政府部门年度统计资料;

(四)政府部门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检测报告及认证报告;

(五)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有效数据。

第四章评价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以县为主”的原则。

省农发办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绩效评价实施工作,制定全省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计划和绩效目标,各市(州)、县(市、区)农发办按计划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时上报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省农发办对各市(州)、县(市、区)绩效评价工作进行审查和实地考核,对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五条各市(州)、县(市、区)农发办可委托中介机构或聘请行业专家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参与实施绩效评价的组织或个人应对评价结论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农发办绩效评价费用,可在本级财政农发事业费中安排列支。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工作程序包括:

(一)前期准备阶段。

确定评价对象、组成评价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编制调查问卷。

(二)组织实施阶段。

检查设计资料、财务资料、项目档案等资料,现场调查项目完成数量、工程建设质量,考察、复核相关情况,入户调查走访受益乡、村、农户及相关单位。

(三)评价总结阶段。

汇总、分析资料,讨论、会商评价结果,编写评价报告,反馈上报评价结论。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计分实行百分制,满分100分,根据得分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

总分在95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5~94分为良好;60~8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农发办对市(州)、县(市、区)农发办工作奖惩和农发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市(州)、县(市、区)农发办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第六章评价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应遵守以下规范:

(一)参与评价工作组织必须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对评价结果负责;

(二)参与评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泄漏被评价对象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

第二十二条提供数据和资料的单位或组织,应对所提供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影响。

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县(市)农发办可结合实际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部门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外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农发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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