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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与价格欺诈文档格式.doc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国家发改委(8)号令》的规定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

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是指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8号令》中明确规定明码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实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以上都是对明码标价的管理、职责权限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关于明码标价的种类

明码标价的种类按照制作的要求分为二类,一类是经由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在规定地方销售的统一标价签;

一类是各商场根据自身标价需要报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备案同意并监制的自制标价签,我县各大型超市就属于自制标价签。

按作用分可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普通标价签,一类是降价标价签,一类是促销标价签。

当然其他形式或特殊标价签因商品和销售管理的不同也有差异,但是,不管标价的式样如何,他所标示的内容大同小异。

如珠宝类的标价签、烟草行业的标价签和我们现在百货类、超市类的就有所不同。

三、关于对明码标价签的几项要求

1、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

标价内容真实明确,所标内容明白无误,如实填写;

字迹清晰,所标示内容的字迹要清楚规范、美观整洁;

货签对位,标价签无论是采用陈列式、摆放式还是悬挂式,均应做到商品陈列与标价签对位,有商品有价签;

标示醒目,要求标价签在醒目位置予以标明,做到一目了然;

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在商品价格变动后,应及时更换标价签,不能随意在原标价签上涂改。

2、商品价格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

3、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

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4、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先消费后结算的,应出具结算单据,并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

5、降价销售商品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价格销售商品。

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

四、关于商品促销的明码标价

2005年10月9日浙江省物价局下发了浙价检[2005]268号《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对在我省境内进行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的各个项目、内容以及要求进行了规范。

主要有以下一些内容:

1、所谓促销是指经营者以降价、折价、赠送有价证券(实物)、消费积分返利、有奖销售等方式直接或间接降低商品销售价格,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的各种营销活动。

2、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

3、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可以采取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

4、经营者实行商品促销活动时,除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应当标示的内容外,还应当如实标明下列内容:

(1)、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及现价等内容。

在本经营场所首次销售的商品,实行折价销售的,应当标明折价起止时间、销售价(核定价)、折价幅度或促销价等内容。

(2)、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条件等详细内容。

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3)、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或展示馈赠物品的实物样品,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者价值。

限量馈赠的应当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4)、实行积分返利或者有奖销售商品的,应当标明参加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

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

有奖销售商品的,还应当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格等。

5、不论以何种方式实行促销活动其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均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本商场所标示的价格。

6、经营者以降价、折价方式标示商品价格的,促销期满即应按正常价格销售商品标价。

7、促销商品的促销内容可以在单件商品标价中标示,也可以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集中标示。

集中标示的,应当按照促销种类、优惠幅度等分类标示。

8、在这里我想说说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几种表现:

(1)不明码标价的;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有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

上述行为只要符合一项就可以构成价格违法,将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关于明码标价与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有两个方面的含意,一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

二是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

怎样构成价格欺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已明确规定:

1、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商品和处理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2、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1)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2)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3)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5)对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6)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我们从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看,实际上与明码标价关系十分密切,明码标价工作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交易场所是否存在价格欺诈的关键,只有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很多的欺诈行为就可以避免,尽可能地少出现或者不出现。

根据我们对我县一些商场的检查,明码标价不规范的情况普遍存在,有的是标示不全面,缺项漏填,标示内容及项目含糊;

有的填写的内容不真实,比如说原价,这里所说的原价是你本商场在降价销售开始实行前的最后一次的实际销售价格,而不是本商场的什么核定价或者销售价。

只有在降价商品第一次在本商场销售或者新商品上柜才可以标示核定价或销售价。

如果填写的不正确或者不如实填写都有可能构成价格欺诈。

六、关于当前我县商场的明码标价的几种情况

现在我县各商场有多种标价签,大致有四五种,最为常用的有四种,一种是普通标价签;

一种是降价标价签;

一种是促销标价签;

一种是鲜活商品标价签。

1、普通标价签:

从我县各大型商场所标示的情况看是比较规范的,在货签对位上,标示的项目上,填写的内容上应该说是好的。

2、降价标价签:

所标示的各项内容也是齐全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

没有原价的标示,只标示有核定价,这样的标示也是错误的,因为根据明码标价的规定,凡是有在降价以前在本商场发生过销售的就不能标示为核定价,而一定要标示原价,这个原价是我前面说过的是你商场在降价前的最后一次销售价。

否则一查你有原价不标示而标示核定价,也是一种欺诈的表现。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标示核定价呢?

只有是在你本商场从未销售过的或者新上柜的商品马上降价销售的才能标示为核定价。

3、促销标价签: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的精神,促销标价签实质上是降低商品价格的一种销售形式,但促销所包涵的内容比较多,如降价、折价、赠券、价外馈赠、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等,应该将不同促销形式明白无误的标示出来,不能统称为降价一个形式。

4、鲜活商品标价签:

只能用于销售鲜活商品的销售标示,在我县部分商场的标价签上没有销售价格的项目,如果有促销活动也没有标示出原价或核定价格。

这显然是存在问题的。

5、会员价标价签:

根据我们的看法没有必要单独设立这样一个标价签,因为各商场在所有的标价签上都设有一栏会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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