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风险防范培训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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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风险防范培训PPT格式课件下载.pptx

目录l一、签约前的准备l二、合同主体l三、合同标的l四、合同权利、义务l五、合同履行l六、违约l七、争议的解决l八、总结一、签约前的准备l1、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必须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

l2、认真学习国家的有关物价、产品质量标准等行业规章l3、了解所采购商品或者我公司商品的规格、型号l4、也是最重要一点,了解合作对象基本情况,了解合作对象的基本情况,有助于在签订合同时、在供货及付款条件上采取相应的对策,避免风险的发生。

(二)签约前的准备-争取合同的起草权l一般来讲,合同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

比如对于管辖、货款支付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等事宜的条款的设置都可以设置成有利于己方。

l注意:

看过贵公司的几份合同,无论是我们作为买方还是卖方,合同的签订地点写的都是合同相对方的地址,合同签订地点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影响管辖法院。

二、合同主体l

(一)合同主体-你在和谁交易l

(二)合同主体资质审查l(三)案例及分析l(四)注意-表见代理二、

(一)你在和谁交易?

二、

(一)你在和谁交易?

合同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合同关系中,首先就要先弄清楚,与你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谁?

不能张冠李戴,也不能未审查对方的资信能力就随意签订合同。

合同主体的风险防范点:

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

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

3、合同签约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

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二)合同主体资质审查l1.营业执照。

核查对方的营业执照是否通过了最近一年的年检,可以断定合同对方是否是依法设立及有效存续;

根据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信息,可以断定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否在对方的经营范围之内以及合同金额是否超出其实收注册资本的范围。

l合同相对人为个人的,l应当提供与其身份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在审查对方的身份信息时,要认真核对签名是否与身份证上的姓名一致,在发现不一致的情况下,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权利人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l2.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税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进行经营活动的凭证,企业要想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外,还应当取得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不仅判定合同对方能否为企业开具发票的凭据,也是验定其开具的发票是否有效的依据。

l3.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是国家授予企业从事某种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

诸如机器制造业的压力器生产许可证、建筑行业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等,均为企业的资质证书。

没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所签订的合同也可能因此导致无效。

l4.授权委托书。

如签约单位是为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同,或者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需要该单位提供相关手续如授权委托书等。

(二)合同主体资质审查l5.调查合作方的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对其资信情况进行调查。

比如可以上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签约方是否有大量的诉讼案件等。

l资信调查的方式:

1.利用政府管理部门及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网站(或其他方式)进行资信调查与核实。

主要有工商、税务、司法等部门l2.利用网络平台搜索进行资信信息收集和核实。

l3.与企业正面接触,直接现场资信调查等。

(二)

(二)合同主体资质审查-合同签约人的审查合同签约人的审查l合同签约人的审查合同签约人的审查l

(1)法定代表人作为合同签约人l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在公司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代理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只要有公司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

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l

(2)企业职工作为合同签约人l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

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法律风险就常常出现在这里。

由于授权的不规范就很容易产生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行为。

l审查签约对方代理人的代表权时要注意必须收取其授权委托书,内容方面审查除要加盖有对方公司的公章外,还必须有授权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范围以及委托代理的时间、期限相符。

确保其没有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过期,因为这几种情况下签订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哪些主体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l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2条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三)案例分析(三)案例分析案例一案例一甲的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

事后,乙拒绝还钱。

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

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

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

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分析:

1、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辨认错误;

2、对于A公司缺乏资信审查;

3、对于乙,如果是委托代理人时要注意审查其代理权限和委托手续;

4、现实还存在本来要跟公司签订合同,可并没有加盖公章只有工作人员签字的情况。

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949条条概念:

概念:

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案例四案例四员工签单,公司买单员工签单,公司买单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

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

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甲乙两人的签单行为是代表A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意:

职员离职后要收回多余的授权委托手续,向有合作往来的公司发送该职员已经离职的相应信函。

(四)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第三部分第三部分合同标的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

交易指向对象?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三)案例及分析(三)案例及分析(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一)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

明确合同交易内容明确合同交易内容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

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

重要性重要性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1、合同标的不合法。

2、合同标的不确定。

3、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三)案例及分析(三)案例及分析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

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

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

l分析:

1、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涉及的标的、数量及质量,如合同若有附件,附件要记得加盖对方公章确认;

可以约定货物由谁签收和负责,避免日后合同相对方不认可签收人的情况发生;

如若没有约定质量对于财务算账的凭据一定要留存完整,我们为买方的对于有质量问题的要及时跟对方反馈,并留有对方书面认可的相关材料。

2、合同合同标的物质量检验期标的物质量检验期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2)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

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是否确定。

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买受人已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的检验标准为标的物的检验标准。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间”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两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间。

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八条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依照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期间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间,并根据本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买受人对隐蔽瑕疵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间。

约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期间或者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第十九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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