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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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
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有些人担心,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四)营改增前的在建工程如何计税问题。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时,会有一批执行原有合同的在建项目继续施工。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3两个年度全国建筑业施工面积和竣工面积统计数据计算,每年的在建工程平均占比超过63%。
营改增之后,这些在建工程如何给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了增值税发票,计算了销项税额,已经没有进项税额与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五)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问题
建筑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若干年内通过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额。
但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取得。
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增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这个问题涉及建筑业中的大多数企业,量大且面广。
201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总结前两年营改增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这是一个承前启后的文件,对以后各行各业的营改增都具有指导性作用。
下面我们就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和三年来我国营改增的实践,探讨建筑业营改增中所遇难点的应对办法,供读者参考。
第一、改变观念,建筑企业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劳务过程中,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其实,营改增采取以票抵扣防止偷漏税是本轮税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长期以来,建筑企业流行一句话,叫做“买货不要发票便宜”。
从采购方来说,采购货物不要发票你是便宜了,殊不知,销售方会因为你占了税收的便宜而偷逃了税款。
建筑企业好大一块利润就是由于不要发票而获得的。
堵塞这块税收漏洞是所有纳税人的义务,建筑企业必须改变观念,采购货物、接受劳务时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通过过渡期政策解决“营改增”的改革阵痛
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试点纳税人有关政策第(六)项规定: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征收率为3%,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这项政策也适用于建筑企业营改增时的在建工程,例如营改增时竣工未结算的在建工程或者既没有竣工、也没有结算的在建工程,营改增时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笔者进行了测算,如果对这些在建工程采取按简易办法计税,征收率按3%计算,这些老项目的税负不但不会增加,反而会比交营业时有所下降税。
而且,对营改增前的老项目,上述文件还有另一个解决办法,就是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税负不发生改变。
考虑到公交运输服务企业有可能在营改增之前刚刚更换过一批新车,短期内不会再大量购置新车,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实际情况。
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即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针对建筑业营改增之前存有大量存量资产,对建筑业营改增的文件也会有类似规定,对建筑企业营改增中资产存量大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或更长时间,例如60个月)内不得变更。
这样规定,经过三年或更长一段时间就会把存量资产的净值或余额通过折旧或摊销消耗殆尽。
简易计税期限一过,一般纳税人的建筑企业恢复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再采购设备、周转材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抵扣应缴增值税额。
第三、对经营模式、组织架构的改造
财税[2014]57号文将商品混凝土的征收率调整为3%,对搅拌站来讲降低了税负,享受到了降税清费的好处。
为此,建议建筑企业可以考虑自已在施工现场建立搅拌站,采购水泥增值税率17%,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砂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可以获得3%的进项税额抵扣。
这样,降税清费的好处就转移给了建筑企业,可以达到降低增值税税负的目的。
第四、甲供材料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与甲方进行工程结算时,计税的销售额中必须包含材料价值,缴纳增值税。
为了使收入与成本配比,建筑企业必须取得建材的发票,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甲供材料,在甲方向乙方移送建材时应当按购买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是平价开具发票,甲方不会多交税,建筑企业可以抵扣进行税额。
再有一个处理办法就是由甲方指定供货商和建材的品牌,由建筑企业直接采购。
第五、选择供货单位的纳税人身份。
因为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按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
所以,建筑企业在选择供货或提供劳务对象时,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这样,才可以取得四档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既或是采购砂土石料、砖瓦白灰等地方材料,也不要向自然人采购,而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因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第五十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自然人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其申请代开的发票只能是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是在原有税制基础上的改革。
长期以来增值税的大多数法规文件继续有效,为推动营改增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又陆续推出一些新文件,对于面临改革前夜的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提前介入营改增的准备工作。
毋庸讳言,当前营改增一再推迟试点,其原因之一就是在建筑业房地产业税制改革遇到困难。
但是,我们必须从改革大局来看待营改增的意义。
我国推进中的全面深化改革目标是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营改增就是全面改革的基础和重点。
针对当期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最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就是降税清费,营改增便是这一措施的关键和首选。
“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新机遇和全面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新战略,“营改增”便是新战略中的战略突破点。
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于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的中国而言,绝对不容犹疑,不管遇到多大的困难,都应该加快推行,坚定全面推行“营改增”的决心和信心,把“营改增”推向全国所有行业。
作者简介
刘玉章,我国著名财税专家,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原中国银行结算处处长、稽核处处长,现受聘担任世界税收联合会财税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客座教授,财政部科研所培训中心兼职教授。
长期从事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的财务会计、审计等实际工作,潜心于房地产业财税研究,具有深湛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广泛的财经法规知识积累。
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一路121号(花园路171号)A3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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