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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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报和认定
第四条 申报范围:
广东省行政区划内已形成三年以上的产业集群。
第五条 申报条 件。
(一)聚集程度。
特色产业产值珠江三角洲地区20亿元以上,山区和东西两翼地区10亿元以上;
特色产业产值占地区工业总产值的比重≥50%(以镇为区域),或≥20%(以县市区为区域),或≥10%(以地级市为区域)。
(二)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建设规划,符合环保要求,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有利于特色产业的进一步聚集和发展。
(三)拥有若干个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或驰(著)名商标或区域品牌。
(四)初步形成产业链,有一定产业配套能力。
(五)已有技术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并初步具备研发、质量检验检测、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保护、信用担保、展销、物流服务等功能。
(六)有条 件建立或经批准已规划建设的产业园区,应设立常设管理机构并制定了园区管理办法,园区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 件,消防、安全、环保达标,确保能将污染大和需要集中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水处理等的生产集中进园。
(七)已成立行会/商会等中介机构,并在沟通、服务、自律方面能发挥作用。
(八)当地政府能为产业集群区域内的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能发挥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导向作用,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第六条 申报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申请升级示范区以自愿为原则。
(二)申请升级示范区由产业集群所在行政区域的县(市、区)、镇的经贸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和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同意后报省经贸委。
地级以上市的产业集群由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直接向省经贸委申请。
(三)申请材料包括:
1、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申请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07年第8期-44-
2、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申请表;
3、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规划;
4、相关辅助材料及其他需要详细说明的事项。
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并在规定期限内报所在地经贸部门。
(四)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牵头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在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产业发展实际,形成书面推荐意见,统一报送省经贸委。
第七条 认定原则。
(一)择优扶强。
根据我省现有产业集群发展情况,以地级市、县(市、区)、镇为基本单位,选择有较好基础和发展后劲的产业集群,列入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
(二)政府重视。
当地政府对产业集群发展高度重视,把推动产业集群转型和优化升级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对产业集群升级和发展有明确目标和要求。
积极支持和创造有利于产业集群发展的制度环境,规范指导和扶持产业集群发展。
(三)特色明显。
以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等为重点,有明确规划要求,“三大建设”有特色、有强项。
(四)适度兼顾。
兼顾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兼顾较成熟的传统产业与具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兼顾外源型产业与内源型产业。
第八条 省经贸委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后,对产业集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根据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对申报资料进行初评,提出建议名单送联席会议审定。
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由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并根据有关部门意见修订完善后另行公布。
第九条 联席会议对建议名单进行综合平衡,择优确定初选名单,经公示后,公布“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名单”,并授予“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称号,颁发“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牌匾和证书。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十条 升级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择优扶强、加强引导、适当扶持、发挥各方积极性的原则,加强对升级示范区建设发展的规划和指导,着力增强升级示范区的国际竞争力,切实发挥升级示范区对产业集群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升级示范区要集中力量抓好“三大建设”。
即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区域品牌建设、产业园区建设。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要求现有以个别项目服务为主的服务平台延伸到技术开发、推广、管理、营销、培训、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质量检测、现代物流及电子商务等整个价值链的全方位服务,有条 件的产业公共服务平台还可立足产业集群,辐射发展成为区域性和行业性的信息中心、贸易中心、研发中心、检测中心和培训中心。
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与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业,促进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发展。
加强综合培训体系建设。
加强或完善各类行业商会(协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
第十三条 区域品牌建设要求打造区域品牌,推进集体品牌或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等地区品牌的发展。
鼓励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
鼓励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申请,向本辖区内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出口企业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
以企业品牌促区域品牌建设,以产业集群中骨干企业知名品牌为依托,通过自身生产、对外贴牌加工及零部件配套供应,使其成为产业集群中既体现区域性也兼容企业性的品牌。
第十四条 产业园区建设目标是促进产业集群向专业化分工、清洁生产、节约资源、循环经济和土地集约使用方向发展,促进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发展成为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管理集成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产业园区应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环保部门审批后实施,对污染较大,需要统一供热(冷)、供气和集中污水处理、废料处理的生产,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狠抓园区产业链接和产业配套,确保入园企业“集群化”。
园区招商引资要从单纯的减地价、提供政策优惠等“要素成本优势”逐步向注重产业聚集和产业配套、环境友好的“环境优势”转变,增强产业集群内企业的产业根植性。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对已认定的升级示范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升级示范区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材料报送所在地经贸部门(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由各地级以上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初审后,出具审查意见,于3月中旬前报送省经贸委。
年度考核材料包括:
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工作总结、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年度考核表。
第十七条 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年度考核材料等进行考核,按照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升级示范区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负责向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各市通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升级示范区由当地政府负责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升级示范区称号:
1、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
2、自行要求撤销升级示范区称号的;
3、有重大安全、质量、卫生以及环保等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产业集群,经查实后,3年内不得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
提供虚假年度考核材料的升级示范区,经查实后,撤销其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升级示范区的认定。
第二十三条 升级示范区对年度考核结果或撤销升级示范区称号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布30天内提出复审申请。
提请复审的升级示范区应提交复审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由当地市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确认后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收到复审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应在受理复审申请后60天内会同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研究做出复审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建设指导意见》(试行)、《广东省产业集群升级示范区选择标准与推荐评价办法》(试行)同日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