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槽)人工挖土施工工艺标准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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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根据建筑总平面和基础平面图进行测量放线,设置控制定位轴线桩、龙门板或水平桩,放出挖土灰线,经检查并办完预检手续。
7、夜间作业,应根据需要设置照明设施,在危险区域设置明显警戒标志。
三、施工操作工艺
1、基坑(槽)开挖应按放线定出的开挖宽度,分块(段)分层挖土。
根据土质和水文情况,采取在四侧或两侧直立开挖或放坡,以保证施工操作安全。
2、在天然湿度的均质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且无地下水时,挖方边坡可作直立壁,不加支撑,但挖方深度不得超过表-1的规定,基坑(槽)宽应稍大于基础宽。
如超过下表-1规定的深度,但不大于5m时,应根据土质和施工具体情况进行放坡,以保证不坍方,其最陡容许坡度按表-2采用。
3、当开挖基坑(槽)的土体含水量大而不稳定,或基坑较深,或受到周围场地限制需用较陡的边坡或直立开挖而土质较差时,应采用临时性支撑加固。
开挖宽度较大的基坑,当在局部地段无法放坡,或下部土方受到基坑尺寸限制不能放较大坡度时,则应在下部坡脚采取加固措施。
如采用短桩与横隔板支撑或砌砖、毛石或用编织袋、草袋装堆砌临时矮挡土墙,保护坡脚。
当开挖深基坑时,则须采取半永久性的、安全可靠的支护措施。
4、基坑(槽)开挖程序一般是:
测量放线→切线分层开挖→排降水→修坡→整平→留足预留土层等。
相邻基坑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程序。
挖土应自上而下水平分段分层进行,边挖边检查坑底宽度,不够时及时修整,每lm左右修边一次,至设计标高,再统一进行一次修坡清底,检查坑底宽和标高,要求坑底凹凸不超过1.5cm。
在己有建筑物侧挖基坑(槽)应间隔分段进行,每段不超过2m,相邻段开挖应待己挖好的槽段基础完成并回填夯实后进行。
5、开挖条形浅基坑(槽)不放坡时,应沿灰线里面切出基槽的轮廓线。
对普通软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为30~60cm,从开挖端向后倒退按踏步型挖掘;
对粘土、坚硬粘土和碎石类土,先用镐刨松后,再向前挖掘,每层挖土厚度15~2Ocm,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基坑(槽)和管沟不加支撑时的容许深度表1-1
序号
土的种类
容许深度(m)
1
2
3
4
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可塑的粉质粘土及粉土
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
坚硬的粘土
1.00
1.25
1.50
2.00
深度在5m内的基坑(槽)管沟边坡的最陡坡度表1-2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
宽)
坡顶无荷载
坡顶有静载
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
硬塑的粉土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枯性土)
硬塑的粉质粘土、粘土
老黄土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
1:
0.75
0.67
0.50
0.33
0.10
1.00.
0.25
—
注:
1.静载指堆土或材料等;
动载指机械挖土或汽车运输作业等;
静载或动载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堆土或材料高度不宜超过1.5m。
2.当有成熟经验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6、基坑(槽)、管沟放坡,应先按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
挖基坑(槽)或挖较大面积土方时,从地面下挖lm便可开始刷边,挖至距离坑(槽)底0.5m时,应沿坑(槽)边每隔2~3m高差打入小木桩(竹签),并注明标高,同时配备0.5m长的木(竹)标杆若干根。
操作人员用标杆按设计标高找平,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槽宽,修理槽边,铲平槽底,清除余土。
7、开挖深基坑(槽)或管沟时,为了弃土方便,可根据土质特点将坡度沿全高做出1~2个宽0.7~0.8m的台阶,作为倒土台。
然后按浅基坑(槽)或管沟放坡分阶开挖,从下阶运到上阶土台后,再从倒土台弃至槽边,完成流水作业。
8、基坑(槽)开挖应尽量防止对地基土的扰动。
当基坑用人工挖土,挖好后不能立即进行下道工序时,应预留15~3Ocm一层土不挖,待下道工序开始再挖至设计标高。
9、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应在基坑(槽)四侧或两侧随挖土随挖好临时排水沟和集水井,将水位降至坑底以下500mm,以利挖方进行。
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基础(包括地下水位下回填土)施工完成。
10、在基坑(槽)边缘上侧堆土或堆放材料时,应与基坑边缘保持lm以上距离,以保证坑边直立壁或边坡的稳定。
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并在己完基础一侧不应过高堆土,以免使基础、墙、柱产生歪斜裂缝。
11、在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旁开挖深基坑应分段进行,每段长不大于4m,段与段之间相隔不小于4m。
12、如开挖的基坑(槽)深于邻近建筑基础时,开挖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和坡度,以免影响邻近建筑基础的稳定,一般应满足下列要求:
h/L≤0.5~1.0。
如不能满足要求,应采取在坡脚设挡墙或支撑进行加固处理。
13、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不得超过基底标高,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应用基土相同的土料补填,并夯实至要求的密实度,或用灰土或砂砾石填补并夯实。
在重要部位超挖时,可用低强度等级混凝土填补,并应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14、在基坑(槽)挖土过程中,应随时注意土质变化情况,如基底出现软弱土层、枯井、古墓,应与设计单位共同研究,采取加深、换填或其他加固地基方法处理。
遇有文物,应做好保护,妥善处理后再施工。
15、雨期施工时,基坑(槽)应分段开挖,挖好一段浇筑一段垫层,并在基坑(槽)两侧围以土堤或挖排水沟,以防地面雨水流入基坑(槽);
同时应经常检查边坡和支护稳定情况,必要时适当放缓边坡坡度或设置支撑,以防止坑壁受水浸泡造成塌方。
16、基坑(槽)挖完后应进行验槽,一般采用钎探,是用锤把钢钎打人坑(槽)底的基土内,根据每打人一定深度的锤击数,来判断地基土质情况。
钢钎用直径22~25mm的钢筋制成,钎尖呈60°
尖锥状,长1.8~2.0m。
铁锤重3.6~4.5kg。
打锤时,举高离钎顶50~7Ocm将钎垂直打入土中,并记录每打入土层30cm的锤击数。
钎孔布置和钎探深度,应根据地基土质的复杂情况和基槽宽度、形状而定,可参考表1-3。
钎探要做好记录,钎探后钎孔要灌砂土。
同时将锤击数显著过多或过少的钎孔,在记录表上用色笔或符号分开。
在平面布置图上注明特硬或特软点的位置,供设计、勘察等有关部门验槽时分析处理。
钎孔布置表1-3
槽宽(cm)
排列方式
间距(m)
钎探深度(m)
小于80
中心一排
1~2
1.2
80~200
两排错开
1.5
大于200
梅花形
2.0
柱基
≥1.5m,并不浅于短边宽度
对于较软弱的新近沉积粘性土和人工杂填土的地基,钎孔间距应不大于l.5m。
17、基坑(槽)或管沟挖至基底标高,经钎探后,应会同设计、勘察、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等部门,检查基底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松软土层、坟坑、孔洞等,应作出地基处理记录,认真进行处理,完全符合设计要求后,参加各方应签证隐蔽工程记录,作为竣工资料保存。
四、质量标准
1、主控项目
柱基、基坑(槽)和管沟基底的土质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严禁扰动。
2、一般偏差项目
人工挖土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见表1-4。
五、施工注意事项
1、基坑(槽)开挖,应设水平桩控制基底标高,标桩间距应不大于3.0m,并加强检查,以防止超挖;
如发现局部超挖,应采用低压缩性材料,如灰土、砂砾石等分层回填夯实。
2、软土地区基桩挖土,应在打桩完成后,间歇一段时间,使土体恢复稳定,桩身强度达到70%以上,再对称挖土,高差不应超过0.8m,以防软土滑动而造成桩基位移。
3、土方开挖应先从底处开挖,分层分段依次进行,完成最低处的挖方,形成一定坡势,以利泄水,并且不得在影响边坡稳定的范围内积水。
4、雨期施工应连续作业,基坑(槽)挖完后应尽快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以减少对地基土的扰动和破坏。
5、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当有粉细砂层时,应采用有效地降低地下水位措施,将水位降低至开挖底层以下0.5m,防止发生流砂。
人工挖土工程外形尺寸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表1-4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排水沟管沟
地基(路)面层
标高
+0-50
±
30
+0-50
+0–50
用水准仪检查或拉线尺量检查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0
+300
-100
+100
用经纬仪、拉线和尺量检查
边坡坡度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表面平整度
20
用2m靠尺和模形塞尺检查
注:
1.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2.本表项次3的偏差系指边坡坡度不应偏陡。
六、成品保护
1、对测量控制定位桩、水准点应注意保护。
挖土、运土、机械行驶时,不得碰撞,并应定期复测检查其是否移位、下沉;
平面位置、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基坑(槽)开挖设置的支撑或支护,在施工的全过程要做好保护,不得随意损坏或拆除。
3、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后要防止扰动或被雨水冲刷,造成失稳。
4、基坑(槽)、管沟开挖完后,如不能很快浇筑垫层或安装管道,应预留150~250mm厚土层,在施工下道工序前再挖至设计标高。
5、基坑(槽)开挖时,如发现文物或古墓,应妥善保护,立即报有关文物部门处理;
如发现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以及地下管网、电缆等,应加以保护,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6、土方深基坑开挖和降低地下水位过程中,应定期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支护系统进行观察和测试,是否发生变形、下沉或移位,如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防护措施。
七、安全环保措施
1、基坑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