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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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

1、任何职工不得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应规章制度的事。

2、任何职工在做任何事都在经过公司认可后方可进行,否则与公司无任何关系。

3、公司法人、财会、出纳由相应的股东负责,不得身兼二职(注:

总经理除外)。

4、公司股东及主管人员不得违反公司制度,一有违反,则要作出相应处罚,造成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则由相应的当事主管负全部责任,且赔偿公司所受到的损害及经济损失。

5、公司如有重大事件,公司股东都必须到场行使自己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否则以“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第4条予以执行(注:

公司所受到的利益及经济损失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6、公司的成立由当事人蒋太平、晋董、梁元友三人共同组建,如后期因公司业务有变动或增减股东,必须由当初组建公司的三人全部认可签字,方可进行,否则无效。

7、公司股份分配,首先提出10%列为蒋太平、晋董、梁元友在公司的共同股份,另外90%股份三人平均分配各占30%(注:

10%公司共同股份终身列为公司股份,任何一方不得撤走或转让此股份,如有违反视为自动放弃此股份,此股份自动转为另外两位股东)。

8、公司法人由股东蒋太平承担,同时公司总经理由法人担任,财会由股东梁元友负责,同时管保公司财务章,出纳由股东晋董担任,同时保管公司公章及合同章。

9、接洽业务经公司股东讨论认可后,需由公司法人及总经理执行,否则无效。

10、采购及付款流程,公司采购任何材料需公司股东二人及以上,方可采购,此项由股东晋董负责,如有付款事项,由财务部负责人梁元友验收签字,整理完单据后交由法人及总经理签字,然后财务盖章转交出纳签字方可付款,否则,视为违反“公司内部职工(股东)制度第4条”,且作出处罚。

11、以上规章制度由当事股东三人签字捺印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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