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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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实施细则
1.专业工程特点: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介绍)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编写:
1.1工程的规模较大、结构较复杂、技术难度大;
1.2施工现场狭窄、施工组织困难;
1.3工期紧,需要采取赶工措施;
1.4专业性强,或设计要求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
2.编制依据:
(根据本工程的特点)
2.1监理规划
2.2施工组织设计
2.3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及说明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5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6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7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8GB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9GB50204-2002《砼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10GB50208-200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11GB50098-2001《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12DBJ/T08-10-97《平战结合五、六级人防工程》
2.13DBJ08-61-97《基坑工程设计规程》
审核承包单位资格
参加设计交底
审核施工组织设计
审核开工报告
退换
审核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
不合格
合格
整改合格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不合格
子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竣工预验收
有缺陷
审核竣工资料
编写质量评估报告
竣工验收
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1(根据本工程的监理合同,确定地下车库及人防工程施工质量的目标值)
4.2监理控制要点:
4.2.1施工准备阶段控制要点
从以往地下车库工程出现渗漏的原因分析,主要是材料、施工、构造等方面所致。
为此,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防水等级标准和设防要求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4.2.1.1自防水自拌砼组成材料的控制要点
4.2.1.1.1水泥
⑴水泥进场时,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及材料准用证,并应对其品牌、型号、包装(包装袋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验收。
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出厂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试验结果使用,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等的规定。
复试项目:
抗压强度、抗折强度和安定性,必要时加试凝结时间等,(根据需要可采用水泥快速检验方法预测28天强度)。
⑵凡水泥强度低于水泥标号规定的指标,或水泥的四项指标(细度、凝结时间、烧失量和混合材料掺加量)中任一项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时,称为不合格产品。
⑶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十一天内,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的各项试验结果,28天强度数值应在水泥发出日期32天内补报。
4.2.1.1.2骨料
对骨料(砂、石等)的总要求是高质量、高强度、物理化学性能稳定、不含有机杂质及盐类的粗、细骨料。
⑴砂、石使用前应按产地、品种、规格、批量取样试验,内容包括颗粒级配、密度(比重)、表现密度(容重)、含泥量等均应符合规范要求;
⑵用于配制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时,还需做相应的项目试验;
⑶混凝土用的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1/4,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3/4。
对于混凝土实心板,最大粒径不得超过50mm;
⑷泵送混凝土用碎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内径的1/3,卵石不应大于输送管径的2/5;
⑸砂子应为粗中砂,泵送混凝土宜用中砂,通过0.315mm筛子的量应不少于15%,细度模量应在2.30~3.00之间。
4.2.1.1.3混凝土外加剂
⑴必须有厂家出示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质量证明书。
内容包括:
厂名、品种、质量、重量、包装、出厂日期、姓名、性能和使用说明。
使用前应进行性能试验。
需要时应检验氧化物、硫酸盐等有害物质的含量,经验证确认对混凝土无有害影响方可使用;
⑵按上海市建委使用认证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定,凡向本市建设工程销售外加剂的,均须持有上海市建材行管办统一印制的“上海外加剂使用认证产品销售证”;
⑶根据上海市建委有关规定,外加剂应作含碱量试验,并且应由生产企业提供碱含量和使用说明带入每1立方米混凝土的碱量应在1kg以下;
⑷督促和检查承包单位对不同外加剂分别存储,做好标记,防止混杂、错用。
4.2.1.1.4混凝土掺合料
⑴为改善混凝土某些性能或节约水泥,在采用硅酸盐水泥拌制混凝土时可掺入硬性或填充掺合料。
其质量应符合相对的标准规定,如《粉煤灰在混凝土和砂浆中应用技术规程》JGJ28-86等。
但掺量应经系统试验验证,确认混凝土质量符合要求,用以确定最大取代水泥量;
⑵掺合料易与水泥混淆误用,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因此,要设置明显标志,严防混淆误用;
4.2.1.1.5混凝土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的规定;
4.2.1.1.6防水材料
生产厂家要提供“上海市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书”的复印件,此件应盖有红色印章和标明认定有限期限,此认证书要与市建委下发文件相吻合。
生产厂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
品种、型号及该批产品各项性能试验指标数据,合格证的编号、批号、出厂日期和生产厂检验部门的印章;
卷材或产品包装的合格证上应有上海市建筑防水材料使用认证及防伪标志。
4.2.1.2预拌商品混凝土控制要点
监理工程师应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厂进行实地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
4.2.1.2.1试验室的资质条件及工作人员上岗证是否齐全,是否有完整的技术资料和管理台帐;
4.2.1.2.2技术管理工作系统、机构设置状态;
4.2.1.2.3有无关键的技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技术合同审核、材料管理、质量检验、混凝土开盘鉴定、运输、泵送、技术档案资料、操作规程和技术岗位责任等管理制度;
4.2.1.2.4现场搅拌设备,特别是计量设备的年检和可靠程度。
4.2.2地下车库施工监理控制要点
4.2.2.1地下车库的预控
4.2.2.1.1审核基坑监测方案,监测内容包括:
周围建筑物沉降、坑内外地下水位等。
开挖过程中应按规定监测,并及时提供数据,确保邻近房屋和地下管线的安全;
4.2.2.1.2审核井点降水方案,井点套数、长度、间距随现场降水效果及时调整;
4.2.2.1.3审核挖土方案,包括挖土方法、挖土顺序、机械设备的配置等应符合“平衡、对称、分块分层、限时”的原则;
4.2.2.1.4审核后浇带施工工艺;
4.2.2.1.5审核防潮层施工工艺等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4.2.2.1.6审核底板、墙、柱、顶板的支模、扎筋、商品砼浇筑的施工工艺和保证质量、安全的技术措施。
4.2.2.1.7五级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不宜高出室外地面;
六级人防,当上部建筑为砖混结构时,地下室顶板底部高出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得大于1米,高出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各项防护要求;
4.2.2.1.8地下车库人防门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开启方向必须向外,出入口应有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出入口数量不得少于2个;
4.2.2.1.9地下车库内严禁存放液化石油气钢瓶,并不准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
60℃的液体作燃料;
4.2.2.1.10当地下车库的人防面积大于300m2时,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4.2.2.1.11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暗敷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埋入砼内,其保护厚度应≥30mm;
4.2.2.1.12人防地下室使用的电缆和导线的芯线,必须采用铜芯线;
4.2.2.1.13人防地下室接地装置应利用结构的钢筋网作自然接地体;
4.2.2.1.14当人防工程结构底板位于地下水位以下,应采取必要的抗浮措施;
4.2.2.1.15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的门框墙,其构造应符合GB50225-95中5.12.10的规定,门洞四角内外层,均应配置直径为ф16(Ⅱ级钢)的斜向加强钢筋,长度应≥60d,门框墙的下部应嵌入底板结构300mm;
4.2.2.1.16防空地下室砼结构构件(板、墙)最小厚度b≥200mm,并应双面配筋,其中拉结筋应是梅花形排列;
4.2.2.1.17平战两用人防地下室,应按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在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4.2.2.2地下车库结构施工质量监理控制
4.2.2.2.1地基与基础部分
⑴围护桩达到规定强度后方可进行基坑开挖,基坑开挖前10~15天,可采用井点或降水井降低坑内地下水位,要求降水后坑内地下水位在坑底下0.5-1m(或按设计要求);
⑵开挖时严禁破坏坑内工程桩及基坑围护桩,特别是接近坑底设计计算时,应采用人工开挖,放坡面采用人工修整;
⑶基坑开挖后,应会同勘察和设计单位到场验槽,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浇筑垫层;
⑷采取分段开挖,当挖到标高后,应立即跟踪进行垫层施工;
⑸总包方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基土体扰动(如对于下反地梁时,采取砖砌挡模板等)而影响地基承载力。
⑹基坑开挖后,如发现有不良地质及暗浜时,应及时报告业主方、监理方和设计方,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处理,经设计方确认后方可浇筑砼垫层。
⑺地下车库施工期间,基坑周围一定范围(按开挖深度而定)严禁车辆行驶及超标堆放材料(严格按围护设计要求控制堆载)并做好地面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渗入坑内及边坡,必须采取有效的降水措施,使基坑内地下水位不超过地下室底板面,基坑外的地下水位应保持不变,以免影响周围环境,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毕,应及时进行回填土,停止降水应有抗浮措施,避免地下车库因不均匀沉降而开裂;
⑻钢筋的制作与安装
钢筋应绑扎牢固,以防浇捣混凝土时,因碰撞、振动使绑扣松散、钢筋移位或露筋。
绑扎时,钢筋应按规定垫足保护层,留设时,以水泥砂浆制成垫块(或塑料垫块),将钢筋垫起,严禁以钢筋头代替垫块,或将钢筋用铁钉、铁丝直接固定在模板上。
钢筋及铁丝均不得直接接触模板,若采用铁马凳架设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