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索赔(工程量增加)-案例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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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
款额
(1)坝体土方
40250m3(原为836150m3),
运距由750m增至l500m
4.75美元/m3
191188美元
(2)砂砾石滤料
12500m3(原为78500m3),
运距由1700m增至2200m
6.25美元/m3
78125美元
3)延期4个月的现场管理费
原合同额中现场管理费为731143美元,工期18个月
40619美元/月
162476美元
以上三项索赔总计
431789美元
在接到承包商的上述索赔要求后,咨询工程师逐项地分析核算,并根据承包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1.鉴于工程量的增加,以及一些不属于承包商责任的工期延误,经按实际工程记录核定,同意给承包商延长工期3个月。
2.报价总体分析:
工程承包施工合同额7369920美元,其中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7369920×
[8/(100+8)]=545920美元
工地现场管理费:
(7369920-545920)×
[12/(100+12)]=731143美元
则每月工地现场管理费:
731143+18=40619美元
3.对新增土方40250m3,进行具体的单价分析:
(1)新增土方开挖费用:
按照施工方案,用1m3正铲挖掘机装车,每小时60m3,每小时机械及人工费28美元。
则挖掘单价为
28美元/60m3=0.47美元/n1’
(2)新增土方运输费用:
用6t卡车运输,每次运4m3土,每小时运送两趟,运输设备费用每小时25美元。
运输单价为25/(4×
2)=3.13美元/m3
(3)新增土方的挖掘、装载和运输直接费单价为:
0.47+3.13=3.60美元/m3
(4)新增土方单价:
宜接费单价 3.60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 0.43美元
工地总成本(3.60+0.43) 4.03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0.32美元
合计(4.03+0.32) 4.35美元
故新增土方单价应为4.35美元/m3,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4.75美元/m3。
(5)新增土方补偿款额:
40250m3×
4.35美元/m3=175088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19l188美元。
3.对新增砂砾料(12500m3)单价分析结果:
(1)开挖及装载费用为0.62美元/m3。
(2)运输费用为3.91美元/m3。
(3)单价分析:
直接费 4.53美元
增加12%现场管理费 0.54美元
工地总成本为 4.53+0.54=5.07美元
增加8%总部管理剪及利润 O.41美元
则新增砂砾料单价为 5.48美元/m3。
(4)新增砂砾料补偿款额:
12500m3×
5.48美元/m3=68500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报的78125美元。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
工程师批准了工期拖延3个月,按原合同所确定的进度为409,440美元/月,则新增工作量相当于正常的合同工期:
(175,088+68,500)/409,440=0.6个月
则这0.6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已在新增工作量价格中获得,而另有2.4个月的现场管理费必须另外计算。
承包商所计算的合同中现场管理费总额是731,143美元,则业主应补偿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为:
73l,143×
(3-0.6)/18=97,486美元。
当然按照对HUDSON公式的分析,这样计算不太合理,可以打个折扣。
5.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 175088美元
(2)砂砾石滤料 68500美元
(3)现场管理费 97486美元
总计 34l074美元
(4)关于工期延长的现场管理费补偿(梁鑑)
1)现场管理费,不应依总合同额中所包含的现场管理费的每月平均款额计算,而应按新增工程的款额计算。
土方:
新增土方补偿款 175088美元
增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175088X8/108=12969美元
增12%现场管理费 (175088-12969)X12/112=17370美元
砂砾石:
新增砂砾石料补偿款 68500美元
增8%总部管理费及利润 68500X8/108=5074美元
增12%现场管理费 (68500-5074)X12/112=6796美元
2)土方及砂石料补偿款的现场管理费
17370+6796=24166美元
而不是承包商所要求的162476美元
(5)同意支付给承包商的索赔款:
1)坝体土方 175088
2)砂砾石虑料 68500
3)现场管理费 24166
总计 267754美元
咨询工程师核算的上述索赔额267754美元,最终取得了承包商的同意,使新增工程的索赔问题获得解决。
这样,承包商实际获得的索赔款同原提出的索赔额相比较,其索赔成功率为267754/431789=62%
在施工索赔实践中,62%的成功率是不低的。
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体现了费用索赔计算的两个原则,即实际损失原则和合同原则之间的差异:
1.应该看到承包商提出的新单价是符合合同的,即在土方报价中将运输费按运输距离提高,而其他费用(如挖方、装卸等)不变,以确定新增加的工程量的单价。
因为运输距离增加,工程性质没有变化,所以应在合同价格基础上作调整,其结果新价格必然比原价格高。
这种计算体现了索赔值计算的合同原则,即合同报价作为计算依据。
但费用索赔还有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即按照承包商实际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计算索赔值。
这两者常常会不一致。
2.工程师按照实际劳动效率(也可以用定额的,或代表社会平均的劳动效率),确定新增加工程量的单价,这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笔者曾经在某国际工程中看到工程师派人到现场直接测量劳动效率。
在本案例中,经过工程师实测所确定的新增工作量的单价低于合同单价,而新增工程量的工作内容(运输距离)增加了许多。
这是与合同单价相矛盾的。
这里面可能有如下问题:
(1)承包商报价过高,或报价中存在不平衡因素,即一般土方为前期工程,而且承包商投标时估计工程量会有所增加,所以报高价,而工程师用现场实测劳动效率对付承包商,以剔除其中不合理的因素,这是无可非议的。
(2)由于承包商劳动效率提高。
如:
①选用更先进、合理的设备和施工方案;
②施工过程十分顺利,投标时考虑的气候风险、地质风险、运输道路风险没有发生;
②按照学习规律,随着工作量的增加,劳动效率会逐渐提高。
(3)工程师量测劳动效率的方法和选点不合理。
通常在工程变更令下达之后一段时
间工程师派人到现场量测工作效率,如用马表测量挖掘机每小时挖多少次,每次挖掘多少立方米,运输卡车何时上路、何时到达卸车地点等。
这样确定的是正常施工状态(或高峰期)的施工效率,用它确定价格是很不合理的。
实践证明,即使在一天内一个小组的劳动效率也符合这个曲线。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有理由提出,不能按高效率状态作为计算依据,应该考虑采用平均效率。
而且本案例中,变换施工场地会造成劳动效率损失。
当然工程师的处理也有他的理由:
原工程范围中。
承包商报价已考虑到开始和结束的低效率损失,则业主已在原合同价格中支付给承包商。
现在工程量增加、运距增加,是处于施工高效率段的增加,完全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