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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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南京建筑业协会负责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管理工作,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以下简称质量分会)负责全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工程可以申报优质结构工程: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建工程;
2住宅工程的建筑面积2000m2及以上;
公共建筑、工业厂房等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3000m2及以上;
3其他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优质结构工程应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南京市建筑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表》;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3结构工程创优方案;
4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施工许可证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三章过程检查
第七条申报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单位在每一楼层钢筋隐蔽前应在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信用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第八条质量分会根据工程实际,确定过程检查楼层。
过程检查次数为,20层及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次,20层以上每增加20层(不足20层按20层计)增加1次。
第九条过程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创优方案的落实情况;
2操作面各工序的实体质量;
3影像及质量控制资料。
第四章评审
第十条符合以下要求的工程可进行优质结构评审:
1过程检查符合要求;
2优质结构的专项监督抽检结果符合要求;
3建设、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同意申请优质结构评审。
第十一条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程序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向质量分会申请评审;
2质量分会确定评审时间和评审专家;
3评审专家按评审标准的要求确定实体抽查部位,并对抽查部位进行检查;
4评审专家对资料、影像进行评审;
5评审专家讨论确定评审结果;
6将评审结果上报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由3位及以上专家进行。
控制资料完整,实物质量符合相关规定,实体功能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评审为优质结构工程。
评审标准见附件(《建筑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标准》)。
第十三条优质结构工程评审时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2隐蔽工程影像资料;
3优质结构工程专项监督抽检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隐蔽工程影像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影像资料应全面真实反映隐蔽工程的实体质量,既要反应工程的总体外观和具体部位,也要反应施工过程和检查过程。
2影像资料采用数码相机或数码摄像机,由申报单位负责完成;
3桩基、基础、首层及顶层应摄像,楼层每3层摄一层;
4桩基工程要反映工程平面位置和桩头、桩位的质量情况;
5钢筋工程应反映混凝土浇捣前和过程中的钢筋成型、保护层,梁柱节点等位置的质量情况;
6混凝土工程应反映施工缝处理,浇捣和养护,成型等质量情况;
7砌体工程应反映墙体组砌,拉结筋、腰梁及构造柱的设置等的质量情况;
8钢结构工程应反映吊装过程中的节点连接,焊缝质量和涂层等质量情况;
9影像资料应进行编辑,每个工程的放映时间为3-7分钟,并附有文字或配音说明。
第十五条20层及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房屋建筑工程,可分两段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有下列问题的不得评审为优质结构工程:
1桩身完整性:
Ⅲ类桩超过检测数量2%的,Ⅱ类桩及以上超过检测数量15%的;
2强度等实体检验复检结果不合格的;
混凝土平均碳化深度大于2.5mm或最大超过4mm的;
3主要混凝土构件的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裂缝、露筋、孔洞等严重质量缺陷的;
4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或省市及以上检查受到通报批评的;
5主体阶段沉降观测结果的沉降速率:
高层超过0.05mm/d的;
多层超过0.08mm/d的;
差异沉降大于0.004的。
第十七条符合以下条件时,由质量分会推荐给审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2优质结构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合格;
3地基基础及主体质量验收合格,且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验收监督记录;
4专家组同意评审为优质结构。
第十八条“金奖优质结构工程”由评审组提出建议,由质量分会推荐给审定委员会专家会议审核确定。
第十九条优质结构工程原则上在每月中旬和月底进行评审,每季度组织一次审定。
第五章公示发证
第二十条优质结构工程每季度在网上公示一次,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二十一条公示结束无异议,颁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或奖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已颁发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或奖杯的工程,发生事故或出现质量投诉并经核实的收回优质结构工程证书及奖杯。
第二十三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按照标准进行评审,或违规违纪的,取消专家资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南京建筑业协会质量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原宁建协字[2007]第28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