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426360 上传时间:2022-10-30 格式:DOC 页数:27 大小:8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7页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7页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7页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7页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2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关于针对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文档格式.doc

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4、由国务院、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企业资质,其申请由建委建筑业管理处负责指导帮助或初审后上报省建设主管部门。

5、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一律由建委窗口统一受理或办理,办理信息报建委建筑业管理处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

2、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建筑业资质管理通知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2008年4月9日印发

印数:

10份

合肥市新办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办事指南

一、实施主体: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2007〕24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设部建建〔2001〕82号);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建设厅建管〔2008〕66号)。

三、办理范围:

1、市区企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资质。

2、三县企业经县建管局初审后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含增项三级资质)及劳务企业资质。

3、窗口受理资质申请范围不包括国务院、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四、申报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一式四份。

(在建委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相关办理依据可以在建委网站政务中心建委窗口的政策法规中下载)

(二)附件资料一套,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

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逐页编写页码。

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

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申请时企业应提供资料原件供核对。

1、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章程;

(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5)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

首次申请三级和劳务资质的企业应提供:

满足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三类”人员数量要求的考试合格证明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五、申报程序:

1、市区企业:

企业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

)网上申报并通过网上审查→建委窗口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核查原件及相关网上数据→建管处组织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审批发证→报委建管处和省厅建管处备案及网上公告。

2、三县企业:

由当地建管局初审合格后报建委窗口。

六、承诺时限:

材料齐全,20个工作日办结(不含10日公示期)。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发证不收费。

八、联系电话及地址:

3537055合肥市东流路100号政务中心三区大厅建委窗口;

2640559阜南路51号市建委建筑业管理处。

九、网址:

合肥市建委网址,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管〔2008〕66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及相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

(一)申报资质的一般规定

1、企业申请资质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相关内容。

2、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等级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等级。

经原资质许可机关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增项资质互换。

3、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资质。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类专业承包资质,即可承揽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揽其资质覆盖范围以外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

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按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4、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但申请等级最高不超过一级,且应满足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6、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7、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发生有《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8、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

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消防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主管部门送同级相关专业部门审核,相关专业部门应在20日内将审核意见返回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二)许可权限

1、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一级资质;

(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4)涉及多个专业部门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5)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6)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1条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2)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三级资质;

(3)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4)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5)铁路、民航、信息产业、交通、水利、消防、矿山、冶炼方面的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除以上第2条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部分外,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三)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

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四)申报程序

1、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在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帮助下,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2、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省管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

3、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准的资质,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核准。

4、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5、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资质许可,由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省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余的资质申请按照属地化管理。

6、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五)资质证书变更及程序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负责办理。

2、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内容变更(不含名称变更)和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均由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省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证书除企业名称以外的证书内容变更均由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4、具有《规定》第九条资质的企业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的,企业应向新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5、资质证书变更按照主项资质申请渠道申请。

二、申请资料

(一)一般要求

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企业申请资质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教育 > 自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