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基设计规范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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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符号

施工前的准备

3.1 

施工准备

3.2 

施工测量

3.3 

施工前的复查和试验

3.4 

场地清理

3.5 

试验路段。

路基施工的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2 

路基施工排水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

4.4 

土方机械化施工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土方路堤的填筑

5.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筑

5.4 

填石路堤

5.5 

土石路堤

5.6 

高填方路堤

挖方路堑的施工

6.1 

6.2 

土方路堑的开挖

6.3 

石方的开挖

6.4 

深挖路堑的施工

路基压实

7.1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压实

7.3 

压实机械的要求与选择

7.4 

填方路堤的压实

7.5 

路堑路基的压实

7.6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填土的压实

7.7 

填石路堤的压实

7.8 

土石路堤的压实

7.9 

高填方路堤的压实

路基排水

8.1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基排水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区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

9.3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

9.4 

盐渍土地区路基施工

9.5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

9.6 

黄土地区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湿地区路基施工

9.8 

季节性冻融翻浆地区路基施工

9.9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胀土地区路基施工

10 

季节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护与加固

11.1 

11.2 

坡面防护

11.3 

路基冲刷防护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绿化工程与环境保护

12.1 

公路绿化工程

12.2 

空气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检查验收及维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检查及验收

13.3 

路基维修

13.4 

质量标准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总 

1.0.1 

为适应我国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确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其他道路路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公路路基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应能承受行车的反复荷载作用和抗御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

公路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0.4 

路基工程应推行机械化施工。

只有在条件极其困难的三、四级公路,方可采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压实,必须采用碾压机械。

1.0.5 

路基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

1.0.6 

路基施工,应在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具和新的检验方法。

1.0.7 

路基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

1.0.8 

公路路基施工应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少破坏原有植被地貌。

清除的杂物,必须分别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不得倾弃于河流水域中。

1.0.9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0.10 

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及部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1.0.11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如需变更设计或改变原定施工方案,或采用特殊施工方法时,应按施工管理程序,报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

2.1.1 

路床

路床是路面的基础,承受由路面传来的荷载。

它指的是路面结构层底面以下80cm范围内的路基部分。

路床在结构上分为上路床O~30cm和下路床30~8Ocm。

2.1.2 

路基施工中利用石料(包括大卵石)填筑的路堤称为填石路堤。

2.1.3 

水沉积法

在填石路堤施工中,采用灌水的办法,使砂和细粒料充满石块之间的空隙,从而保证填石路堤的强度和稳定。

2.1.4 

利用卵石土、块石土等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修筑的路堤称为土石路堤。

2.1.5 

冻结沟

寒冷地区为了使地下水迅速冻结而开挖的沟槽。

2.1.6 

保温沟

在寒冷地区的排水沟槽顶部设置一定厚度的保温覆盖物,使水流在正温下流动的沟槽。

2.1.7 

湿陷性黄土

受水浸湿后土的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称为湿陷性黄土,与之对应的称为非湿陷性黄土。

2.1.8 

微差爆破

在排炮起爆时间上预先设定一个较短的时间差,让它们依次起爆的爆破方式称为微差爆破。

3. 

3.1.1 

路基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调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根据有关程序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变更设计。

3.1.2 

根据现场收集到的情况、核实的工程数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难易程度和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批准并及时提出开工报告。

重要项目,应编路基施工网络计划。

3.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决好通讯、电力和水的供应,修建供工程使用的临时便道、便桥,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的供应;

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

3.2.1 

路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增设水准点等。

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3.2.2 

导线复测

3.2.2.1 

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

3.2.2.2 

导线复测应采用红外线测距仪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

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3.2.2.3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3.2.3 

中线复测

3.2.3.1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

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坐标法恢复主要控制桩。

3.2.3.2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2.3.3 

如发现原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3.2.4 

校对及增设水准基点

3.2.4.2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

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3.2.4.3 

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3.2.4.4 

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筑物的牢固处,也可设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桩上。

3.2.5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复测。

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

3.2.6 

路基放样

3.2.6.1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

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Om。

桩上标明极号与路中心填挖高,用(+)表示填方,用

(一)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3.2.6.3 

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水准点,季节冻融地区,在冻融以后也应进行复测。

3.2.6.4 

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于200m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埋设能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

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时应及时补上。

3.2.6.5 

取土坑放样时,应在坑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土场供应里程桩号及挖掘深度;

作为排水用的取土坑,当挖至距坑底 

O.2~O.3m时,应按设计修整坑底纵坡。

3.2.6.6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宜先做成样板架检查,也可每隔1O~20m在沟内外边缘钉木桩并注明里程及挖深。

3.2.6.7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一些原始控制点。

3.3.1 

路基施工前,施工人员应对路基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取样、试验确定其性质和范围,并了解附近既有建筑物对特殊土的处理方法。

3.3.2 

施工人员应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资料,对取自挖方、借土场、料场的路堤填料进行复查和取样试验。

如设计文件提供的料场填料不足时,应自行勘查寻找。

3.3.3 

挖方、借土场和料场用作填料的土应进行下列试验项目,其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办理。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调度或液性指数;

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C.含水量试验;

d.密度试验;

e.相对密度试验;

f.土的击实试验;

g.土的强度试验(CBR值);

h.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应作有机质含量试验及易溶盐含量试验。

对特殊土,除进行以上试验外,还应结合对各种土定名的需要,辅以相应的专门鉴别试验,以确定其种类及处治方法。

3.3.4 

使用新材料(如工业废渣等)填筑路堤时,除应按相关规范作有关试验外,还应作对环卫有害成份的试验,同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4.1 

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公路用地放样,由业主办理征用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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