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社会保障立法与管理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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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不具有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公平与正义色彩,而且直接充当着强化英国统治秩序的一个工具,接受救济者必须以牺牲尊严并接受奴役为代价。

(二)现代社会保障立法产生阶段(19世纪末德国颁布社会保险法律至二战结束)n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障法承认和尊重国民基本生存权;

n确立了国家在保障国民生存权益方面的责任,促使社会共同责任机制形成并得到确立;

n以维护人的尊严为前提,在保障项目上确立了以人为中心的基本生活需求之重点;

n立法内容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险领域,重在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社会成员的生存保障上升为合法权益;

n在工伤事故赔偿中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n美国于1935年颁布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

(三)现代社会保障立法成熟阶段(20世纪40年代后期至70年代)n立法的理念不再是单纯的社会稳定观念,引进了社会公平观念与普遍性原则,国民享受社会保障不仅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定权益,而且扩大到享受现代文明进步的成果;

n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到70年代,不仅工业化国家进入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又一个高峰期,亚洲、非洲地区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纷纷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构建实施范围有限的社会保障制度;

n立法的内容超越了社会保险而向其他社会保障领域扩展,以整体形式和独立法律部门的面孔出现;

n一些国际组织开始出面推动全球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与发展;

(四)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至今)1、世纪年代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障支出膨胀n造成支出膨胀的因素:

人口老化问题;

经济发展缓慢,失业人数增加;

过高的福利待遇造成的浪费和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依赖;

过高的管理成本。

(2)社会保障影响经济效率n担心过高的社会保障费用提高劳动力成本,降低本国经济的市场竞争力。

()社会保障管理效率低(4)社会保障制度未能随社会保障对象的变化进行调整2、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完善与发展在立法观念上,追求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逐渐成为基调;

在国家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关系上,主张个人及家庭尽到自我保障责任,促使政府、社会、企业与个人合理分担社会经济发展构成的压力。

四、社会保障法制的基本概念

(一)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n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指在社会保障活动中,依法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

1、政府n地位及作用:

兴办社会保障,通过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途径以实现社会公平。

国家和政府通过其授权的社会保障职能部门和机构的管理及运作来体现其社会保障主体的地位及作用。

2、社会n社会保障关系主体中的“社会”,主要是指单位、社区、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化的社会保障实施机构。

n地位及作用:

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对社会多元化需求的满足、对公民民主生活方式的培养等,须由民间社会自行提供,以弥补政府功能的缺失。

3、公民地位和作用:

社会保障关系中的“公民”,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一方面,他(她)是社会保障被给付的主体;

另一方面,他(她)在许多项目上负有缴纳税费的义务,所以也是给付的主体。

(二)社会保障关系n社会保障关系是指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和公民在社会保障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

具体包括:

n1、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给付与被给付的关系;

n2、政府与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n3、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n4、不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之间的关系:

分工协作的关系;

n5、政府和社会保障实施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保障基金的收缴关系。

五、社会保障法的特征和层次结构

(一)社会保障法的特征1、广泛的社会性n表现:

保障对象的普遍性;

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保障目的的社会性。

2、明显的强制性:

是通过国家赋权强制推行的涉及公民生活安全的一系列准则。

3、严格的专用性:

它所调整的对象必须是与社会保障活动有直接关系的有关主体,并且严格局限于直接的社会保障活动中。

4、特定的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立法需要有规定的描述性。

其中,“大数法则”、“平均数法则”经常会用到。

5、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既包括保障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又包括保障法律关系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和程序。

(二)社会保障法制系统的层次n最高层次:

宪法层次,即各国宪法中对国民权益的保障或直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规范,是社会保障立法活动的根本依据。

n第二层次:

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社会保障领域的综合性或单项性法律,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依据。

n第三层次:

由国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依据。

n第四层次:

地方立法机关或地方行政机关指定的适用于本区域范围的社会保障法规,规范本地区直接负责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

(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结构1、总则部分:

立法依据、宗旨、基本原则、项目构成、适用范围、用语释义等。

2、社会保障基金的筹措3、社会保障待遇的给付和享受资格4、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5、法律责任: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保障对象等相关关系各方各自的权利、责任和法律约束方式等。

6、争议处理7、附则:

生效时间、解释权限等。

六、社会保障立法的基本原则

(一)普遍性和选择性相互兼顾的原则n当公民具备了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规定的保障条件和资格后,都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相应保障的无差别的权利。

但是,当具体的社会保障计划、项目所确定的待遇发放的条件不具备时,任何人都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二)生存权与发展权相结合的原则n国家和社会通过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保障所有公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的价值的提升,社会保障立法也越来越关注人的发展权(个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功能获得增加和完善的权利)的保障。

(三)保障待遇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互适应的原则n社会保障立法在确定保障待遇时,必须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

其一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保障对象的保障待遇预期。

其二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同阶段上社会给付保障待遇的经济承受能力。

社会保障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量力而行。

(四)公平和效率相互促进的原则n按照社会分工的原理,市场机制比较侧重社会效率的提高;

社会保障制度则注重社会公平的实现。

社会保障立法的重点,要放在社会公平的目标上,通过在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缩小市场机制所造成的过分的贫富差距,补偿社会经济风险所造成的一部分人的收入损失,从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七、中国社会保障法规体系建设

(一)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回顾n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一些根据地的政权就已开始了社会保障的立法实践。

n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中国人民政治协调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提出“逐步实行劳动保障制度”的目标。

n1954年9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3条规定:

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规定“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些权利。

n从20世纪50年代起,中国的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开始进行。

其后经历了初创、调整倒退、重建和改革等不同阶段,到目前已形成了一个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二)当前中国社会保障立法存在的问题n1、社会保障立法严重滞后:

尚未建立统一的、使用范围广泛的社会保障法;

社会保障在宪法中仅有原则性的规定,而且只是针对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

立法行动总是落在经济发展的后面,处于一种被动状态;

导致社会保障社会化程度低,社会覆盖面小,规范性和强制性不足等。

n2、社会保障现行法律的立法层次偏低:

人大立法少、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多,社会保障政策代替社会保障法律的现象十分严重;

导致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强制力降低,社会保障立法严重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n3、社会保障立法不统一:

社会保障实施的范围不统一;

社会保障的内容不统一;

导致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相互冲突矛盾,使已有的地方社会保障立法“有法难依”。

n4、社会保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相对薄弱:

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三)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构建中国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应由以下部分构成(林嘉,2002):

n1、社会保险法n2、社会救济法n3、社会福利法n4、社会保障管理监督法n5、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n6、社会保障争议解决程序法第二节社会保障管理一、社会保障管理的含义社会保障管理:

指通过一定的机构与程序,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和手段,对各种社会保障事务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过程(宁晓梧,)。

二、社会保障管理的意义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促进其得到贯彻落实。

三、社会保障管理的内容社会保障管理包括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社会保障财务管理和对社会保障的对象的管理三个相互联系的方面。

(一)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内容1、拟定社会保障发展规划和计划,统筹协调社会保障政策,统筹处理地区和人群之间的利益和矛盾。

2、制定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办法。

3、贯彻、组织和实施各项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并负责监督、检查。

4、受理社会保障方面的申斥、调解和仲裁。

5、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申斥、调解和仲裁。

6、培养、考核、任免社会保障管理干部。

(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内容1、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营和支付。

2、对社会保障财务收支及运营的监督。

(三)社会保障对象管理的内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

即对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如离退休职工、鳏寡孤独老年人、失业者、贫困者、残疾人等所进行的一系列必要的服务。

对社会保障对象的管理工作包括:

社会保障对象的登记、审查;

保障金的发放;

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务鉴定;

劳动技能的培训和职业介绍;

无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家务助理或院舍转介等。

四、社会保障管理机构n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是社会保障管理组织为维护社会保障制度正常运行而设立的、负责社会社会保障法令的贯彻、监督和审查的权力机构或办事机构。

n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标准进行分类(刘文海,2001)1、以行政层次或行政权限作标准,可以分为:

中央管理机构:

领导和决策层次;

地方管理机构:

辅助和传递层次;

基层管理机构:

社会保障事务执行和经办层次;

2、以管理职责、管理性质和业务范围作标准,可以分为行政主管机构:

社会保障的立法决策、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业务经办机构:

社保对象的资格审核、登记,社保基金的收缴、日常财务和个人账户管理,社保待遇的计算、发放,对投保人提供各项社会化服务;

基金运营机构:

社保基金的投资、营运,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社会监督机构:

对社保政策法规执行情况、基金筹集、管理运营、给付等诸环节、诸机构实施全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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