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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领导班子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投资中心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实施细则(试行)》和XXXX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实施则

和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房产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的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运用科学方法,自觉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符合东部铁路率先实现现代化对铁路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要求,符合构建和谐企业要求,符合房产公司改革发展要求。

(二)民主决策的原则。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针,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集中集体智慧,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三)依法决策的原则。

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

第三条 房产公司“三重一大”问题是指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

(一)重大决策主要内容

1、房产公司经营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项目开发、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决算。

2、讨论确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的各种计划、方案和制度的送审稿。

3、房产公司控股的所属企业重组改制、项目公司的设立、解散以及有关企业的设立及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4、房产公司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5、房产公司内部机构编制建议方案和所属企业内部机构重大调整方案。

6、房产公司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及相关分配办法。

7、所属企业领导班子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及考核结果认定。

8、涉及公司内部工程招投标:

包括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大型设备采购、主要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地质钻探。

另外涉及子公司、项目公司需上报总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9、涉及公司开发的住宅、商务或办公房的销售方案、价格的确定。

10、涉及员工福利、奖惩、用工等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11、房产公司经营、项目开发、资产监管、资本运作、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部署和工作、活动安排。

12、房产公司重大路风、违纪违规事件处理方案。

13、对外投资和对外产权转让资产处置方案。

公司内部存量资产的处置。

14、涉及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建立、修正和废除。

15、其他重大决策。

(二)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内容

16、报投资中心及上级总公司审批的,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法人财产处置方案。

17、报投资中心及上级总公司审批的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及重要设备(汽车等)项目。

18、报投资中心及上级总公司审批的担保、抵押经营项目。

19、报投资中心及上级总公司审批的签订银行借贷、担保及其他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经营合同。

20、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三)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内容

21、房产公司部门负责人(不含上级任免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22、属于房产公司管理的下属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和奖惩。

23、其他属于房产公司管理的行政干部的任免和奖惩。

(四)大额资金使用主要内容

24、确定报投资中心审批的内部资金调剂、银行借款。

25、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按合同支付的除外)。

第三章“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形式

第四条房产公司“三重一大”问题由公司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公司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议召开时间和内容应由公司主要领导事先商定。

第六条公司办公会议出席人员为房产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出席会议人数三分之二方可召开。

第七条 公司办公会议由公司正职主持。

第八条公司办公会议讨论事项,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参加会议。

有关部门负责人可根据会议内容列席党政联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公司主要领导协商确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九条公司办公会议由房产公司综合部负责筹备。

除重要干部任免事项外,一般应将会议时间、议题及调研论证报告等材料,至少于会前2天通知和送达参加会议的人员。

第十条公司办公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由房产公司综合部负责。

会议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出席人员姓名、缺席人员姓名及缺席原因、列席人员姓名及职务、会议主持人、记录人、讨论发言内容、表决结果等。

参加会议人员可查阅会议记录,对于记录有疑问时,可在记录上签署意见。

研究特别重大问题时,参加会议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公司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和管理表,编发会议管理表由公司综合部负责。

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二条公司办公会议提案、论证材料等作为附件与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一并立卷归档。

第四章“三重一大”问题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房产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出议案。

领导班子成员有权提出议案,职能部门经分管领导同意可提出议案。

议案报告包括理由和建议,需要附带有关材料的一并提交。

党政主要领导在征求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确定是否作为提交讨论的议案;达不成一致意见,又有可能对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向上级报告。

(二)调研论证。

除干部任免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事项须进行调研论证。

对技术改造引进、项目开发及设施更新等较为复杂的议案,应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调查论证,必要时应征询路局职能部门或专家的意见;重大设备、物资的采购,要事先进行市场调研比选。

调研论证由分管领导或动议人组织进行。

在调研论证中如有不同意见的,应将不同意见进行说明。

(三)酝酿沟通。

主办部门将调研论证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将议案及调研论证报告送达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进行酝酿和沟通。

酝酿沟通后,主办部门可根据酝酿情况修改议案并报公司主要领导。

(四)确定议题。

由公司主要领导视酝酿修改情况商定议题。

议题确定后,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至少2天将议题、调研论证报告等材料送达领导班子成员。

(五)会议讨论。

会议应在听取调研论证汇报后再进行讨论,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会议未经讨论不得直接表决。

会议主持人在听取出席会议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后,再发表结论性意见。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讨论和表决。

(六)会议表决。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人员经充分讨论,对拟任免人选在同意、不同意、缓议中选择一种意见。

投票后,由列席会议的综合部负责人计票,并在计票结果统计表上签字后报会议主持人,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同意票超过应出席会议人员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对其他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或举手方式表决同意、不同意、弃权,并记录在案。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表决。

未通过事项,经会议主持人决定,可作进一步调研论证或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复议。

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工程招标、大额资金使用、大额物资采购等事项,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在该项提案表决单上明确签署同意、不同意、弃权中的一种意见。

第五章 “三重一大”问题决策的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办公会议决策后,应当按分工分别落实分管领导、执行责任部门和执行责任人,抓好所作决策的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当按要求进行督办,并由公司综合部实施具体的督办部门。

第十六条重大问题决策后或实施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做重大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复议,未经复议不得变更。

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大额资金的支付,按照路局《关于强化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三重一大”问题决策及实施的监督

第十八条房产公司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情况应当接受监督。

对违反集体决策制度的,任何人有权提出意见或向上级反映。

第十九条房产公司领导班子对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房产公司领导班子执行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情况,应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考核和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定期进行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及有关部门对“三重一大”问题集体决策执行情况负有督查责任,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房产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制度,党政主要领导应负主要责任,其中涉及行政工作由总经理负第一位责任,涉及党群工作由书记负第一位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区别情况给予批评、诫勉谈话、党纪政纪处分或向上级党委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一)决策违反党和国家政策及上级规定,造成较大影响或较大损失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违反程序决策重大问题的。

(四)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故意规避制度规定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重大问题集体决定的。

(六)决策执行负责人不作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房产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

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由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问题,由公司党委讨论决定;应当由总经理决定的问题,由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凡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凡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内容,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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