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部定编定员管理岗位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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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部定编定员管理岗位工作标准
1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力资源部定编定员岗位的责任与权限、工作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与定编定员岗位的业务工作。
2责任与权限
2.1责任
2.1.1定编定员管理岗位在人力资源部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工作职责应对主任负责。
2.1.2测标、制定全公司编制定员方案,组织制定劳动定额标准。
2.1.3按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制定劳动人员的平衡方案。
2.1.4组织全公司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贯彻实施,并进行汇总、统计分析、掌握动态。
2.1.5编制全公司职工人数计划和长、中、短期各类人员规划。
2.1.6按照生产发展和变化需要,合理调配劳动力。
2.2权限。
2.2.1定编定员执行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并监督实施。
2.2.2有权考核各部门工时利用情况和定额工时完成情况。
2.2.3有权考察认定各部门内人员调整是否合理,并对不合理的人员调整提出更改意见,并监督实施。
2.2.4提出全公司劳动力余额平衡调整方案,并具体实施经公司批准的调整方案。
2.2.5审理各部门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的调整、修订意见,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2.2.6有权提出劳动力调配方案。
3工作内容与要求
3.1劳动定员。
3.1.1按照部颁标准,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及人员结构,以劳动定额为基础,每年测算编制一次全公司定员方案,经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3.1.2严格控制抽调生产人员从事非生产活动,一经发现,立即退回原工作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总经理。
3.1.3适宜与女性担任的工作,应优先安排女职工,凡适宜老弱职工担任的工作或辅助劳动,应尽量安排老弱职工。
3.1.4对由于生产、管理范围和任务等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调整定员,在部门上交申请的十日内,提调整方案报分管总经理审批。
3.1.5对于统一分配的复员、转业军人,要进行业务技术培训,按考核结果分配工作。
3.1.6对原岗位上撤下来的富余人员,除公司统一在部门间调剂安置外,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内部消化工作,以余补缺或组织培训,通过开辟生产服务门路,使富余人员得到安置。
3.2劳动调配
3.2.1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和分管总经理指示,对于公司内员工调动工作岗位,要在分管总经理批准后的三日内办完全部手续。
3.2.2对不服从工作调动者,调动通知下达五日后停发工资,每月发给生活费,直至服从调动时止,在此期间,如无故不出勤,则视为矿工,并按“公司规定”处理。
4检查与考核
4.1劳资定员管理岗位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主任检查与考核。
4.2考核内容为本标准规定的职责和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部分。
4.3考核结果与当月奖励效益工资挂钩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