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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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须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

评审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省市政行业协会、省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参选工程较多的设区市(含义乌)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等负责人担任。

评审会议前组织专家组对参选工程进行预审,专家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省市政行业中从事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担任,由省、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市政行业协会推荐。

第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建筑业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例环保、治安、卫生、交通等)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是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市政标化工地与工程质量创优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省市政金奖示范工程和省建设工程钱江杯市政工程的参评工程应首先获得“省市政标化工地”称号。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

第九条评选范围:

在浙江省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

(一)建安工作量在2000万元(衢州、丽水、舟山地区为1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铺设、垃圾处理、河道整治、公交场站、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工程。

(二)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收集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公用工程。

(三)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人行天桥、过街通道、城市照明、市政民防、市政标志性构筑物等特殊工程。

(四)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公用工程。

第十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人员伤亡事故和其他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二)在浙江省内注册或登记进浙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

(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工程的总承包单位或主承建单位:

1、承建建安工作量最多的一家,其建安工作量应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以上;

2、当有两家以上企业承建建安工作量达到工程总造价的30%(含)以上且企业承建建安工作量之差不超过10%时,可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的每家企业承建的建安工作量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组织申报,可选择施工工作量依次为大的参建单位,最多为4家。

二、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建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规范;

(二)有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专项方案,且在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备案和已领取参选证书;

(三)工程在上年度10月1日以后,本年度9月30日以前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施工现场积极推广使用符合要求的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机械设备;

(五)施工现场临时设施齐全、整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人员落实;

(六)施工人员已办理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七)建立民工学校,学校制度健全,活动正常;

(八)工地标化工作已获得工程所在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确认;

三、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

(一)发生有责人员伤亡安全事故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对工程有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工地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或10人以上食物中毒的;

(五)发生重大危害市政管线事故的;

(六)在省级和市相关部门检查中受到二次以上书面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的(工期一年内的为一次及以上)。

(七)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其他事件的。

第三章备案与评价

第十一条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在接到主承建单位的备案表、专项方案(可以通过网上备案、申领。

下同)后,应及时受理并将已同意备案的工程目录在网上进行公告。

已备案创建省市政标化的工地“五牌二图”内容应明确将省标化工地纳入创建目标,公布当地及省市政行业协会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协会秘书处每年组织专家组对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进行一至二次的评价,着重于施工主体结构阶段进行。

必要时,也组织对基础、安装或附属设施施工阶段的评价。

评价时邀请当地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和当地市政行业协会派员参加。

评价依据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浙建建(2012)54号《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文件,按《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检查评分办法》进行评价。

评价情况应填入《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评价记录表》(附件四),其作为评选省市政标化工地的重要依据。

评价结果应告知受检单位和设区市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部门。

 

各设区市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汇总表(附件三),由各设区市市政工程安全主管部门在当年9月30日前填报给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省市政行业协会应将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证书颁发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告。

经专家组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应颁发参选证书。

第十三条省市政行业协会对各地开展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情况,进行调研,及时总结、宣传、表彰创建活动中的先进事迹,促进标化工地创建工作又好又快地开展。

第四章申报材料与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已获得省市政标化工地参选证书并经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推荐申报的省市政标化工地,实行全数评选。

推荐申报工地的文件和供专家评选的11项资料于当年10月31日前送达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

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需提供的11项资料分别为:

(一)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申报表(见附件五,一式二份);

(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工程总承包、分包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专项方案;

(五)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原件校核件);

或工程全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提供工程全部单位工程验收记录的,应同时出具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全部单位工程通过验收证明。

(六)工地施工人员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七)一篇介绍工地创建省市政标化工地的组织网络和实施计划与措施的书面说明材料,字数不得少于1500字;

(八)获设区市市级安全文明施工标化工地的证明件;

(九)省市政标化工地三阶段检查记录表〔由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提供〕;

(十)项目部民工学校活动总结;

(十一)反映标化工地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含民工学校活动)的视频资料,放映时间在10分钟内,注重安全、文明、绿色的标化内容。

和参照《浙江省市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办法》主要要求的彩色效果照片资料(包括“五牌二图”中关于创建省标化工地目标的照片)各一份,照片数不少于18张。

第十五条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的产生应坚持以下评选程序:

(一)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若干名,设组长1名,组成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申报省市政标化工地的资料进行审查,综合平时监督检查情况,形成预审意见;

(二)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成立评审委员会。

(三)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主要议程有:

1、听取评审专家组预审意见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

3、评委评议;

4、无记名投票确定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

(四)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实行公示制,对评出的省市政标化工地在《浙江市政》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后正式确定名单,发文公布。

报省市政工程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名单,在省市政标化工地名单中按条件择优选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市政标化工地评审每年一次,评审时间为当年11月份。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新的规定,本《实施细则》与新规定有差异时,则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经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七届五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5

附件一:

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备案表

(编号:

工程名称(全称)

工程地点

工程

性质

造价

施工单位(有总、分包合同)

项目

经理

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

(业主)

负责人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总监

创建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概况:

设区市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意见: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月日

附件二:

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

标准化工地参选工程申报表

工程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浙江省市政行业协会制

填表说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企业名称应为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

工程名称应写全称。

3、主承建单位在报送参选表时,须同时提供:

(一)参选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工程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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