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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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测量均要求使用武汉市城市座标系。
否则不予办理建设审查手续。
第五条为加强勘测资料管理,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勘测任务、均需向市规划局提交一份完整的资料。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随同办理建筑红线手续一并交验,否则,不予办理建设许可证手续。
第六条各单位对外提供的资料上均需印注《工程勘察证书》编号、等级及《武汉市城市勘察测绘许可证》编号。
第七条凡未注册、未批准的勘测单位的资料及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勘测资料,设计单位不得使用,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审查手续。
第八条各建设单位对勘测工作的质量、技术、作风、收费等各方面有权监督、遇有疑难,可向市规划局城市勘测管理处提出咨询或反映情况,该处应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凡进入我市承担工程勘测任务的单位,一律按国家计委计设[1984]863号文公布的《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修订本)取费,不得任意大幅度提价或降价;
不得以付给"好处费"、"辛劳费"、"回扣"等手段争抢任务。
否则,一经发现将按市人民政府武政[1985]125号文批转市工商局拟订的。
《武汉市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试行办法》处理。
第十条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工程勘察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根据市建委、市工商厨、市建行联合发布的《武汉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五章规定精神,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各项规定,以工程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专业为主,水文地质勘察与钻井工程专业及工程测量专业参照执行。
一、范围及方法:
1、凡获准在我市承接工程勘察任务的单位,均在质量监督的范围之内。
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管理质量两个方面。
2、获准承接任务的单位,除接受收审工程勘察资料的检查外,还须接受定期质量抽查。
由市规划局勘测管理处组织专家组到被查单位进行,审查时间提前发出通知。
3、未获准承接任务的单位,一律不准进入我市工程勘察市场。
二、质量检查评定依据:
1、国家计委计设[1986]1137号文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2、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6)城设字第430号文颁发的《城乡建设勘察单位资格分级标准》;
3、武汉市建委武城管字[1985]135号文及其补充文件;
4、国家标准、规范及建设部现行规范、规定,并考虑单项工程的特殊要求,以及有关工程勘察管理的委、部、省、市文件精神。
三、质量要求与查评办法:
为公正合理地进行质量检查,采用评分法,由参加检查的专家组成员,按工程质量100分,管理质量100分的双百分制评分。
工程质量要求:
所有测试仪表符合技术标准,测试方法符合现行规范规定;
编制的图表数量充分、必要,质量正确无误,图面整洁美观;
文字内容精练,论述全面,准确反映场区(地)工程地质条件,突出主要问题,结论正确,建议可行,所提参数能满足设计需要。
其中:
1、勘察方案及手段(20分);
2、文字报告及建议(20分);
3、室内试验及计算(20分);
4、图件及表格(10分);
5、原始记录(15分);
6、检查及质量评定记录(10分);
7、装帧装订(5分)。
技术质量有创新者加20分。
管理质量要求:
组织严谨;
思想正确;
程序畅通;
事故率低。
其中:
1、执行法纪(30分);
2、责任制度(20分);
3、工作作风(20分);
4、程序手续(20分);
5、管理效率(10分)。
改革卓有成效者加20分。
四、检查数量:
持甲级证书单位:
自报3一5项重大工程项目;
1一2项自评最差项目;
自评文字材料;
另报优秀工程项目。
持乙级证书单位:
自报5一7项重大工程项目;
持丙级证书单位:
报全年已完成工程项目;
由专家组抽查30~40%;
丁级单位每项工程完后报审,随报随查。
市规划局勘测处管理人员发现问题随时检查(凭该局检查证),被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给予真诚合作。
五、被查单位应准备资料:
1、各种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文字材料。
2、工程合同及收费清单。
3、交检项目的全部原始资料及质检记载。
4、仪器、设备、土工试验项目及有关计量检查记录。
5、事故处理情况。
6、优秀工程的相应材料。
六、等级评定标准:
质量检查评分划分四个等级:
优、良、合格、不合格。
优:
两大质量均在85分以上,各单项均应及格。
良:
两大质量均在75分~84分之间,各单项均应及格。
合格:
两大质量均在60分~74分之间,三分之二以上的单项及格。
不合格:
两大质量有一种达不到60分,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单项不及格者。
评分由专家组成员各自单独进行(被查单位专家不参加),得分以各成员给分的平均值为最后结果。
七、奖惩:
凡勘察质量一贯良好,改革管理有成效,经营作风端正者,给予表彰,并向省、市主管部门上报备案。
凡勘察质量低劣、经质量检查不合格或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者,令其停止整顿,直至取消其在我市承担任务的资格。
凡经营作风不正、出卖图签、转手经营者,将由城市勘测管理部门会同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共同处理。
凡质量优异的勘察工程,经市规划局勘测管理处组织评审认可后,由该局按有关文件精神向市主管部门呈报"优秀勘察工程"奖励。
八、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八八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