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中的应用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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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业主在合同管理中的各方关系

一、业主与主管部门的关系

二、业主与贷款单位的关系

三、业主与承包商的关系

四、业主与工程师的关系

五、工程师与承包商的关系

六、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关系

七、业主与分包商的关系

八、业主与指定分包商的关系

九、其他关系

第四节在项目合同管理中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一、业主(项目法人或称发包人)

二、承包商(也称承包人或承建单位)

第二章建设监理概论

第一节概述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概念

二、当前建设监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工程师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

一、项目招标

二、项目合同管理

第三节工程师(我国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的作用和地位

一、工程师的作用

二、工程师的地位

第四节工程师的主要职责和权力

一、工程师的职责

二、工程师的权力

第五节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注意的问题

一、监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工程师在管理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三章项目合同管理

第一节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依据

第二节提供施工条件和检查承包商进场情况

一、为承包商提供进场条件

二、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

三、核查承包商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第三节控制工程进度

一、项目控制性工期和总工期的制定

二、承包商制定施工进度计划和审批

三、工程进度控制

四、审核承包商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五、合同规定的主要业务程序进度控制

六、合同工程进度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第四节审核承包商施工技术措施,监督和管理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一、设计图纸提供

二、承包商提交施工方法说明

三、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四、核查承包商施工临时性设施

五、主持生产例会

六、负责合同条款的解释和说明

第五节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质量检查

(一)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二)工程质量检查的方法

(三)工程质量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质量检查和检验费用合理分担原则

二、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

(二)分项工程验收

(三)部分工程验收

(四)缺陷通知期限终止前的检验

三、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和验收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六节检查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七节工程投资控制和工程费用支付

一、编制合同投资控制性目标

二、各种主要费用的支付

(一)工程预付款

(二)材料(包括永久设备)预付款

(三)保留金

(四)合同价格的调整

(五)物价波动的价格调整

(六)每期进度付款

第八节研究和处理项目合同变更

一、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二、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

三、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处理原则

四、合同变更工作程序

五、合同变更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第九节处理合同索赔

一、发生索赔的原因

二、索赔的类型。

三、索赔程序和时限

四、索赔案例

五、业主向承包商索赔

六、处理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节处理合同风险

一、工程风险的合理分担原则

二、风险的类型

三、合同风险的分析

四、施工保险

五、风险损失的补偿原则

六、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第十一节处理合同违约

一、承包商违约

二、业主违约

第十二节研究和处理合同争端

一、工程师的决定

二、争端裁决委员会评审

三、友好解决

四、仲裁或诉讼

五、关于处理合同争端应注意的问题

第十三节协调各合同承包商的关系

一、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

二、工程师做协调工作的原则

三、协调工作的费用处理原则

第十四节其他管理

前言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从1983年云南鲁省布革水电站的发电引水系统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进行国际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开始的,至今已有二十三年的历史。

在这段时间里,由于我国在基本建设领域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逐步实现了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进一步适应了国际竞争和挑战,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是,当前项目合同管理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一)业主和工程师或承包商往往不能按项目合同规定处理合同问题,仍然按计划经济体制下自营制的惯例和依靠上级行政命令解决合同问题。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合同法人之间,为实现某种目的,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项目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将受到法律保护。

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或履行不当,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所以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建设项目管理一个最大不同点即是是否实行项目合同管理。

因此,合同双方都要以合同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否则将造成合同管理失控,项目合同的总体经济效益不高。

(二)招标人在招标时没有选择通用的、有权威性的标准合同条件,使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平衡,风险和责任分配的不合理,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成了不平等条约。

这样的合同是搞不好项目合同管理的。

(三)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人员一般不参与项目合同管理。

而工程师只参与项目合同管理,一般不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

因此,我国把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项目合同管理人为的分割为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即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与合同管理脱节。

所以合同执行初期管理合同的人员不熟悉合同文件,使业主和工程师处于极为被动局面。

另外由于招标人员不参与合同管理,无法知晓自己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就无法提高编写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水平。

而且低水平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又会给项目合同管理带来困难。

这些都对业主的总体利益是极为不利的。

(四)某些业主只授予工程师检验质量的权力,这不是合同管理。

由于没有经济制约手段,是不能对项目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的。

因此,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应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用以规范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建设工程项目通过招标和投标,业主选择了项目承包商。

业主与承包商签订协议书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工程师发布开工通知,承包商可进入现场做施工准备工作。

此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开始进入合同管理阶段。

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重要工作,因为它涉及到能否实现项目成本、质量和工期整体最优的完成项目建设,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业主为了达到合同目的,应通过工程师具体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我国加入WTO后,处正在过渡时期,于2006年底结束。

我国建设工程项目各系统的事业和企业单位,面临许多挑战。

为与国际经济、WTO规则和惯例接轨,以及迎接挑战,政府部门和施工企业既要熟知WTO规则和强化规则意识,也要完善市场经济的法规,让企业有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提到国内企业的竞争能力。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方面的有关WTO规则有:

1、公平竞争规则(即市场准入规则):

是指给予所有参与竞争的投标人平等的机会,即不歧视规则;

2、国民待遇规则:

是指外国承包商享有本国人相同的国民待遇;

3、透明度规则:

经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透明,并具有稳定性和预见性;

4、权利和义务平衡规则:

合同当事人都应诚实、守信的态度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以维护双方的利益平衡。

三、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

(一)项目管理:

是为限期实现一次性特定目标,对有限资源进行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

(二)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建设项目为对象,以实现合同目标为目的,对资源投入进行高效率的计划、组织、指导、控制的系统管理方法。

第一节概况

(一)存在的问题:

1、政企不分,削弱了项目法人的中心地位;

2、不承担投资风险,还在吃国家的“大锅饭”;

3、应进一步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二)发展的方向:

通过我国建设管理体制的深入改革,并应与国际接轨。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实行多年,形成了国际规则和惯例,已是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一种科学的管理体系和方法。

它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纳入社会化、专业化、法制化的轨道。

做到了高效、严格、科学、经济。

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由投资方选定的代表——项目法人,从项目的筹划、筹资、设计、建设实施、归还贷款以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责,并承担投资风险。

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管理,是策划项目、筹集资金、组织建设、生产经营、还贷付息的五位一体的建设管理模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投资建设领域实际运行的重要基础。

1、明确了项目法人承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以及承担投资风险。

2、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即可防止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干预,也可防止项目法人什么事都申请主管部门批准,而推卸责任。

3.强化项目法人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中心地位,赋予项目法人充分的组织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同时也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

从而较好的克服基建管花钱,生产管还贷,建设与生产经营脱节的弊端。

4、项目法人要受《招标投标法》和责任制的约束,既要节省项目投资,也要限期实现建设项目目标。

第二节业主

业主是投资方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集团,也称雇主或项目法人,在项目招标投标阶段称招标人,在项目承包合同执行阶段称业主。

业主是建设项目的拥有者、投资者、组织建设者和经营者。

他处于建设项目管理的中心地位,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最高决策者。

业主可以是政府组建或通过招标选择的法人集团,也可以是企业、个人或其他法人集团等。

由业主任命项目经理,代表业主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的组织形式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有多种组织形式:

1、单一由政府主管部门投资进行建设的项目,由主管部门组建项目建设公司,并直接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直接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2、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以合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成立董事会。

董事会为项目法人,组建项目开发公司,并任命项目经理作为项目法人的代表,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

3、由政府主管部门、企业(法人集团)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

首先由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法人集团作为项目法人进行投资或集资,以及组织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和还贷付息。

4、原有企业投资进行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是原有企业的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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