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解释2010.8.24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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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第四条:

“《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重新进行备案。

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的依据。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外墙外保温应用技术规程》(聚苯板耐碱玻璃纤维网格布增强薄抹灰系统)DBJ14-035-2005正在组织修订,下半年将正式重新发布。

例如:

7.0.7条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组成材料复检项目:

聚苯板:

密度、抗拉强度、尺寸稳定性。

与本验收规范不符,应执行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墙体、建筑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空调系统的冷热源和附属设备及其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从条文可以看出,建筑节能工程不仅仅是保温工程,它涉及墙体、幕墙、门窗、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检测与控制等10项内容。

本规范又不是涉及这10项工程中所有的验收内容,而仅仅是与节能有关的一些项目;

其他项目执行相对应的验收规范。

第2章术语

《规范》在术语部分,对“进场复验”、“见证取样送检”、“现场实体检验”、“型式检验”等给出了定义。

2.0.10进场复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取试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检验的活动。

2.0.11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取试样,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2现场实体检验——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对已完成施工作业的分项或分部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实体上抽取试样,在现场进行检验或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活动。

2.0.15型式检验——由生产厂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的全部性能及其适用性所作的检验。

其报告称型式检验报告。

通常在工艺参数改变、达到预定周期或产品生产数量时进行。

注意:

(1)“进场复验”的项目必须送至试验室,第3.2.2条提出本规范规定的进场复验都是见证取样送检,所以本规范规定的进场复验的项目都必须送至有见证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

建建字【2000】211号文件,规定了8种材料、试件应当实行见证检验。

而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相关材料和设备纳入了第9种见证试验项目。

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和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

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规范多处提到“具备检测机构资质的机构”均是此含义。

(2)“现场实体检验”项目可以是监理或建设单位,也可以是试验室。

本规范除14.1.5条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的现场实体检验应在监理(建设)人员见证下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也可由施工单位实施的以外,其他均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EPS板、XPS板的型式检验周期: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检验一次。

型式检验报告的周期与省节能认定的周期不一致。

例如,砖材的型式检验周期,一般为半年。

关于“质量证明文件”

2.0.13质量证明文件——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一同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

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

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检合格证明。

适用时,也可包括进场验收、进场复验、见证取样检验和现场实体检验等资料。

条文中的“相关性能检测报告”不是指复验报告。

在验收规范中有些条文要求核查材料的性能检验报告,是指厂家提供的性能检验报告,而不是进场复验报告。

本规范的术语,主要作用是供本规范使用,但由于施工验收系列规范之间的有机联系,故本规范的术语,对建筑工程的其他各专业规范也使用。

第3章基本规定

本章分为4节,分别是“技术与管理”、“材料与设备”、“施工与控制”、“验收的划分”等。

传统观念认为,技术标准主要是“管实物”,管好实物就达到了标准的目的。

更好的方法是既管实物,又管行为。

这一章就是对行为的管理。

包括各章节的一般规定,虽然在分项(检验批)表格中,没有涉及到基本规定的条文,但这些条文是控制好质量的基本保障,也应得到认真执行。

3.1技术与管理

3.1.1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本条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

执行中,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故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

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3.1.2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

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该项变更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强标。

关于节能设计变更的要求:

(1)原设计单位认可;

(2)原设计审查机构审查;

(3)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认可。

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目的是增加节能设计变更的难度,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

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订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有可能碰到“四新”技术。

应审查其评审、鉴定、备案报告。

有无省建设厅新型墙材与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等、型式检验报告等。

枣建科设字【2007】6号文要求外地产品未到市墙改办备案的,不得在建筑工程上使用。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

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要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等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JJ004、《技术交底记录》JJ005。

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是指导施工的两大依据。

施工方案一定要有针对性,考虑严密,才会真正起到指导作用。

3.1.5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检测,除14.1.3条规定的情况外,应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建筑节能的检测除14.1.5规定(即“外墙节能构造检测”)的以外,均为见证取样送检(参见3.2.2)。

3.2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鲁建科教字【2007】6号文中禁止使用“浆料类外墙外保温”和“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

“浆料类外墙外保温”——是指以微(发)泡水泥、胶粉聚苯颗粒、改性膨胀珍珠岩、海泡石、波化微珠等为保温材料的单一浆料性质的外墙外保温做法(文件中的定义)。

规范2.0.1对保温浆料给出了术语:

“由胶粉料与聚苯颗粒或其他保温轻骨料组配,使用时按比例加水搅拌混合而成的浆料”。

淘汰的主要原因是浆料类保温材料吸水率高,干缩变形大,湿作业施工后浆料的各项技术指标与理论计算数据或试验数据有较大差异。

鉴于浆料类保温材料具有一定的保温和防火性能,除外墙以外的围护结构其他部位如楼梯间、凸窗、雨棚、防火带等在满足相关技术指标的情况下可以使用。

对高层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在竖向高度每隔18~20m间距需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止火势向上蔓延(可采用保温浆料或者防火岩棉、玻璃棉板材)。

“膨胀珍珠岩、蛭石类屋面保温”——做法是指以膨胀珍珠岩(含憎水珍珠岩)、蛭石为保温材料的屋面保温做法。

包括粉状和块状。

3.2.2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核准,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也是对材料的“可视质量”进行检查。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JJ022

2.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合格证贴条》JJ023、《复印件(或抄件)贴条》JJ024。

注意复印件一定要有原件存放单位的签字、盖章,保证质量责任的可追述性。

3.材料和设备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及各章规定在施工现场抽样复验。

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附录A给出了建筑节能工程9个分项中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

“检测与控制”分项没有复验项目。

复验为见证取样送检。

执行【2000】211号文的规定。

由于复验数量较少,不再执行其中30%的规定,全数见证(宋波讲稿)。

本条规定了对材料进场验收的3项内容:

①可视质量、②证明文件、③抽样复验。

3.2.3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单位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我国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四种等级。

A级:

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

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

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

易燃性建筑材料。

山东省标准DBJ14-035-2005规定:

EPS板——阻燃型;

XPS板——燃烧性能B2级;

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燃烧性能不宜低于B1级。

(仅供参考)

GB8624-2006改为A1、A2、B、C、D、E、F七个级别。

3.2.4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进行。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如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

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保温浆料在国家规范中没有淘汰。

3.2.6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

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参见3.3.3条,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雨季要有防雨措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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