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专项技术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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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专项技术措施Word文档格式.doc

7、局扇、风筒选择必须依据工作面具体情况而定,确保工作面有足够风量以使有害气体不超限和回风风速不少于(煤巷、半煤岩0.25m/s,岩巷0.15m/s)《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确保工作面有足够的新鲜风量。

8、必须使用电抗静电、阻燃风筒。

风筒接头严密、无破口,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要压反压边;

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Φ6mm钢绞线),铁皮风筒至少吊挂两点,风筒逐节编号管理;

风筒最外缘至顶距离为200mm左右,与锚杆或尖锐物品接触地点必须采取防范措施。

9、风筒距工作面距离,岩巷不大于8m,煤巷不大于5m;

风筒走向平、直、齐、稳;

小于90o拐弯设铁弯头,90°

以上拐弯设钢性负压风筒;

异径风筒有变节;

风筒接头必须严密。

风筒无破口、无缺环、掉环;

工作面备用风筒都不少于于两个整节、两个半节。

10、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必须由通风队组织一次全面测风,因井下风量调整或主要通风机的工况变化等原因井下风流、风量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由项目部通风队汇报到矿通风科,由矿通风科领导安排进行配风。

11、一台局部通风机不能同时向两个地点供风,压入式局部通风机放在进风巷道中,且距回风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大于其吸入风量,防止出现循环风。

12、喷浆作业时,应逐环解下作业结束时再重新吊挂好。

13、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其巷道回风口附近设置,备有栅栏和“禁止入内”警标。

15、每一入井职工必须爱护通风设施,发现损坏及时汇报和处理,对损坏的一经查处从严处理。

16、巷道贯通必须编制通风系统调整安全技术措施。

二、监测监控

 

1、监控和监视系统由矿通风科监测队主管,机电科和各掘进队配合。

2、必须绘制监控系统图,监控技术资料定期保存,对井下事故记录长期保存。

3、监测系统必须经常维护,确保灵敏可靠,传感器每10天调校一次。

4、距工作面小于5m的位置安装1个瓦斯传感T1,悬挂在掘进工作面风筒出口另一侧;

距回风口10~15m安装1个瓦斯传感T2和1个粉尘传感器;

在局部通风机风筒末端安装1个风筒传感器;

主副局扇分别安装1个开停传感器、 

1个馈电传感器,实行瓦斯电闭锁和风电闭锁。

在皮带滚筒下风侧10~15m范围内安装CO传感器和烟雾传感器各一个。

5、按照西山晋兴能源公司斜沟煤矿“一通三防”预警制度规定,即在《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标准要求的基础上,

将所有地点的瓦斯报警值全部0.8%,采掘工作面及采煤面上隅角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设为0.8%,断电浓度设为0.8%;

采掘面回风流、采区回风巷、采掘机组上的瓦斯传感器报警浓度和断电浓度设为0.8%;

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浓度设为1%;

一翼回风巷和总回风巷瓦斯传感器超限报警浓度设为0.5%;

串联通风瓦斯传感器超限报警浓度设为0.5%。

6、井下分站及电源箱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 

mm。

三、防治瓦斯措施

1、加强通风,确保各作业地点有合理的风量和风速使瓦斯浓度及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降低到《规程》规定的浓度以下。

2、矿领导、管理人员、掘进队长、通风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佩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佩带便携式

3、严格《煤矿安全规程》要求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工的地点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工,并保证煤矿井下其他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定人、定时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4、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瓦斯检查员做到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

5、掘进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和硫化氢等气体每班检查3次,瓦斯检查员将测量的结果汇报到项目部通风队和矿调度。

瓦斯检查员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并有记录可查;

无空班漏检,无虚报瓦斯。

6、瓦斯浓度超过规程有关条文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离到安全地点。

7、严禁无计划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要办理好停电、停风手续,并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8、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积聚或瓦斯超限时要查明原因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通知超限地区的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险区,然后在通往超限区的所有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当班不能够排除瓦斯时,瓦斯检查员要在现场交接班。

9、瓦斯排放及密闭启封,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专项措施,严格贯彻执行,有记录可查。

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

长期停风区必须24小时内封闭完毕。

听工区内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或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不能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封闭,并切断封闭区的电源管路和其他导电体。

10、巷道工作面有体积大于0.5m³

的空间,局部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米范围内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进行处理。

11、加强工作面瓦斯断电仪的使用和管理,按规定每10天进行一次校正和断电实验,确保CH4浓度超限时能实现电气设备的断电。

12、其他严格执行机电防爆管理制度。

四、综合防尘措施 

1、配备足够的测尘仪器和经过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按公司《矿井粉尘测定实施细则》进行粉尘浓度测定工作。

井下测尘点每旬测定一次,测尘时要同时测定全尘和呼吸粉尘浓度。

2、专用防尘管路要有明显标志(管身用绿色油漆粉刷,法兰盘用银色粉刷,螺丝帽用红色粉刷),严禁采用专用防尘管路排水;

3、洒水管路必须采用Φ108水管,巷道施工中每隔50m设一个洒水“三通阀门”,阀门上要装有快速接头,以便进行冲洗巷道,所有“三通阀门”必须使用高压软管将洒水阀门引至行人侧,并进行挂牌编号设专人管理,洒水三通统一朝上,统一编号管理。

4、管路要求敷设平直,吊挂坚固,接头严密不漏水,铺设皮带、刮板输送机的巷道每隔50m、其它巷道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阀门”,且三通阀门要统一朝上安装,并且要进行编号管理,采用100mm×

100mm反光白底硬质牌板,粘贴高70mm的红色黑体字编号。

5、皮带巷的洒水管路安装在非行人侧的,要将洒水三通用统一长度和统一直径的软管沿顶板或底板从非行人侧布置在行人侧。

6、转载点:

要保证降尘设施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皮带转载点要采用专用高效喷嘴,利用皮带动力在皮带有煤及运行两个条件具备时实现自动喷雾,提高降尘效率。

7、净化风流

掘进巷道距工作面30m内设置2道风流净化水幕(炮掘工作面须15米内设置第一道水幕)50m处设置第3道风流净化水幕、回风口50m范围内设置第4道风净化水幕;

水幕开关统一设置在行人侧,水幕喷嘴角度为迎风-45°

,全断面覆盖,要求雾化效果良好,能喷洒在防尘网上。

水幕长度不小于巷道宽度的80%,喷嘴数以保证水雾覆盖巷道全断面为宜(4-6个),保证雾化效果好,不漏水、灵敏可靠、使用正常,水幕前加设捕尘网。

8、巷道冲洗

采掘进巷道距工作面300米以内每班进行冲洗,300米以外巷道(包括临近中切贯眼巷道)每周至少冲洗一次。

井下不得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m的煤尘堆积。

9、打眼放炮作业防尘:

打眼必须采取湿式作业,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现场有水针。

放炮前后必须对工作面30m范围内的巷道周壁进行冲洗,出煤时洒水。

放炮时距工作面15m内安设采用声控或感应放炮冲击波技术实现自动喷雾降尘,喷雾时间不少于10min,雾化好,封闭全断面,能喷到迎头。

10、防尘用水系统中,必须安装过滤装置,保证水的清洁;

末端安装水压表。

11、喷浆作业时,拌料前要洒水预湿,喷料达到手捏成团,手开即散,嘴吹无灰。

12、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不佩戴口罩者严禁入井。

五、隔爆设施

1、巷道超过100米时,应安设隔爆水棚,隔爆水棚应设置在直线巷道内,与巷道交叉口、转弯处的距离必须保持50-75m,与风门的距离应大于25m,巷道开口50m吊挂一组,隔爆水棚每200m

安设一组。

2、水槽(袋)吊挂标准:

每组吊挂袋数符合设计要求,水袋上缘离顶板200 

mm,并规范吊挂,挂钩钩尖相对),逐排逐个编号管理,采用200 

200 

mm反光白底硬质牌版编号,吊挂在巷道左帮距顶板200 

mm处,每组隔爆水袋(槽)横竖均成一条直线。

爆水袋(槽)的说明牌要标明安设地点、水棚类型、棚区长度、巷道断面、水槽(袋)数量、水槽(袋)容量、设计水量、实际水量、管理单位、管理人员。

3、隔爆设施采用40L隔爆水槽,根据实际巷道断面200L/㎡计算;

隔爆水槽成排成线,逐排编号管理,并用标准件吊挂,排距

1.2m。

4、槽内水量充足,并定期对隔爆水槽进行冲洗,保持干净整洁。

5、每班至少检查1次隔爆煤尘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及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七、防灭火措施

我矿现开采1#、9#煤层自燃倾向性等级均为Ⅱ类,均属自燃煤层;

另外,矿井电气设备多,为进一步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特制定本管措施。

1、外因火灾防治

1.1、矿井必须按《规程》的要求设计和建立消防供水系统,并保证送到用水点时,管中水压不低于4kg/cm2;

水量不小于0.6m3/min。

消防洒水管路按规定设置三通和阀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进风口10米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

消防水源、水池及管路系统要满足防灭火要求。

1.2、皮带运输机应装设皮带火灾报警装置和自动洒水灭火装置。

1.3、建立健全明火管理制度,井下严禁使用电炉、灯泡取暖,井下电焊、气焊作业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如果必须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06条规定要求。

严禁使用产生火焰的爆炸器材的爆破工艺。

1.4、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主要运输巷、主要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米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5、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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