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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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承包项目部及各分部。

第二章事故等级分类

第四条质量事故(缺陷)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责论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分部因发生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总承包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有关规定及其母体单位有关规定。

第六条质量事故或质量缺陷的定义及分类

质量事故按等级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高速公路项目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路基(行车道宽度)整体滑移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另,质量缺陷按等级分为一般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一般质量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质量缺陷为严重质量缺陷。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七条质量事故(缺陷)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发现场。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第八条因发生质量缺陷,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和迟报,且处理不力,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或者重要媒体通报或报道,造成不良社会形象或对总承包单位造成重大经营影响,按一般质量事故或较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理,事件性质仍属质量缺陷。

第九条因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处理不力,造成政府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通报或投诉,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事件,给总承包单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较大质量事故加重处理;

严重影响总承包单位市场经营的,按重大或特大质量事故处理,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条事故报告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口头报告总承包项目部,总承包项目部经简要核实、汇总后,在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口头报告上级单位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

1.一般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12小时内书面快报到总承包项目部,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2.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书面快报到总承包项目部,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3.出现新的经济损失、工程损毁扩大等情况应及时续报。

4.总承包项目部接到事故发生单位书面快报后,应立即转报上级单位及项目公司。

(二)质量事故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

2.事发经过和后果;

3.事发原因初步分析;

4.事发后采取的应急措施及现场处置情况;

5.初步处理方案及后续工作计划;

6.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发生质量缺陷,按下列规定报告:

1.一般质量缺陷,24小时内向总承包项目部书面报告,并在当月报表中如实报告质量缺陷的起因、性质、处理经过及结果。

造成监理、项目公司、政府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等)书面警告或整改通知的,必须当天报送到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

2.发生严重质量缺陷,应在20小时内向总承包项目部书面报告。

但对于造成媒体报道的或经监理、项目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管部门发现,还未形成书面警告/整改通知,应立即书面报告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管理部。

3.总承包项目部收到事故发生单位质量缺陷信息后,应立即转报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及监理单位。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事故(缺陷)调查

(一)调查权限

1.一般质量缺陷由质量缺陷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严重质量缺陷由总承包项目部或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质量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调查。

当严重质量缺陷由项目公司组织调查时,总承包项目部及事故发生单位予以配合。

一般质量事故由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股份公司组织调查,或质量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或项目公司组织调查时,总承包项目部及事故发生单位应配合调查。

(二)调查组组成及职责

1.发生质量事故(缺陷)后,按照调查权限的规定成立调查组。

总承包项目部成立的调查组一般由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管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2.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损失或影响,认定事故性质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及采取措施的建议,提出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经验教训,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质量事故在处理过程中,事故发生单位应定期(每月不少于1次)以专题报告的形式补充上报事故(严重缺陷)出现的新情况及处理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监督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按照事故(缺陷)报告要求进行现场处治。

处治完毕后,报请监理单位对处理结果进行验收。

对质量事故(缺陷)的处治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手续。

第十四条事故(缺陷)处理

(一)对事故(缺陷)发生单位的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1。

(二)各分部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由各分部母体单位自行实施,处罚标准不低于附件2、附件3标准,处罚文件原件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三)地方政府、项目公司或上级单位等对总承包项目部的经济处罚,或因事故(缺陷)导致相关方对总承包项目部的索赔费用,由事故(缺陷)单位或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承担。

(四)对因个人违规违纪导致质量事故(缺陷),若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事故(缺陷)单位除按照附件1的标准进行处罚之外,另处以直接经济损失10%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则加重一级处罚:

1.对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存在主观上的瞒报、迟报、漏报等行为,经总承包项目部核查属实的;

2.同一年度内连续发生两起或两起以上严重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的;

3.同一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受到项目公司、相关方或上级主管部门两次或两次以上投诉、批评或处罚的。

第十五条事故(缺陷)结案权限

(一)事故(缺陷)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单位审批后,事故调查结束。

其中一般质量缺陷由事故发生单位结案,报总承包项目部核备,总承包项目部报上级单位备案。

严重质量缺陷及质量事故按照总承包项目部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办理结案。

第十六条事故(缺陷)处理结案应在现场调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对质量事故(缺陷)的经济处罚由总承包项目部实施,在当期结算中扣除。

第十八条有关释义:

事故(缺陷)单位:

指总承包项目部。

事故(缺陷)发生单位:

指发生质量(缺陷)事故的分部。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质量事故(缺陷)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主要包括工程(产品)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其它善后处理费用等。

瞒报:

指对本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缺陷)未按正常程序上报,而后又被举报,或被政府、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等。

迟报:

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要求如实上报质量事故(缺陷)情况及事发后果的行为。

漏报:

指最终上报的质量事故(缺陷)情况与实际发生的事故(缺陷)情况(如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人数、对后续施工及工程〈产品〉功能的影响及其它后果等)不相符合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分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定及本办法制定各自标段的质量事故(缺陷)报告及调查管理制度,并报总承包项目部备案。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总承包项目部质量环保挂你部,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事故(缺陷)发生单位经济处罚标准

2.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

罚标准

附件1

事故(缺陷)发生单位经济处罚标准

级别

严重质量缺陷

一般质量事故

较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

特大质量事故

处罚标准

(万元)

5-10

10-50

50-150

150-300

300-500

附件2

事故(缺陷)发生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标准

级别

有关责任人

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

本年收入的5%-10%

本年收入的10-25%

本年收入的25-35%

本年收入的35-45%

本年收入的45-55%

主要责任人员

本年收入的10%

本年收入的25%

本年收入的35%

本年收入的45%

本年收入的55%

次要责任人员

发生单位班子其它成员

本年收入的2%-5%

本年收入的4-8%

本年收入的8-12%

本年收入的12-16%

本年收入的16-20%

其他人员

本年收入的1%-2%

本年收入的2-4%

本年收入的4-6%

本年收入的6-8%

本年收入的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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