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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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合同

 

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特许经营合同

 

年月

本合同由下列各方在省市签署:

甲方:

(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项目公司”),系。

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照中国法律在市(县、区)依法出资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和。

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在重庆市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Ø为推动市(县、区)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提高市政公用设施运营效率,甲方决定以BOT方式实施污水处理厂项目。

Ø甲方通过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污水处理厂的投资人。

Ø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中国法律规定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市(县、区)正式成立项目公司。

Ø甲方与项目公司特此订立本合同,以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建设、运营和维护与本合同有关的项目设施,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Ø根据甲方的决定,甲方(单位)作为特许经营权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项目的建设、运营进行管理。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指甲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合同,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合同,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可抗力”

指具有第16条所规定的含义。

“工程”

指污水处理远期规模8万立方米/日,一期设计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的污水处理厂工程。

“超额水量”

“超额水量”指如果在运营期内,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超过设计水量,则超出的部分即超额水量。

“开始商业试运行日”

指根据第8.2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之日。

“开始商业运行日”

指根据第8.3条款项目被视为工程开始商业运行之日。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立法机构、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项目公司或由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基本水量”

指具有第12.1.1条款规定的含义。

“接收点”

指由甲方及其指定单位或区域提供的污水到达污水处理厂的地点(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

“交付点”

指经项目公司按本合同规定处理后的污水交付给甲方的指定地点,距厂区围墙外一米处,如附件二污水处理厂平面布置图所示。

“谨慎运营惯例”

指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应遵守的运营惯例和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运营维护同类污水处理厂工程所通常采用或接受的惯例、方法和做法以及通行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可供水量”

指特许经营期期内,甲方每日通过其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外部管网所收集、输送至接收点的污水量总和。

“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为项目公司或为项目公司将要进行的任何与特许经营有关的工程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项目公司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项目公司遵守其在本合同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项目公司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相关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与项目公司注册资本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

“设计水量”

指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设计规模3万立方米/日。

“实际处理水量”

指特许经营期内每日项目公司的项目设施实际接纳的污水水量(万立方米/日)。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和规范性文件。

“生效日”

指本合同双方签署之日起。

“特许经营权”

指具有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期”

指具有本合同第2.2条规定的含义。

“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指具有本合同第2.3条规定的含义。

“污水处理厂”

指污水处理厂。

“违约”

指本合同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合同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在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加两个百分点的利率(如目前贷款基准利率7.05%,违约利率为7.05+2%=9.05%)。

如果违约行为为持续性行为,且在该持续期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为违约行为结束时适用的基准利率。

“项目”

指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项目设施”

指项目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且本项目合同约定的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设施,在本合同中除特别指出外,一般指污水处理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为完成污水处理服务所必需的各类设施。

“一般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合同第19.1条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项目公司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期”

指自污水处理厂工程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年度期间。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的任一完整的月度期间。

“运营日”

指运营期内,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

“终止通知”

指根据本合同第17.4.2条发出的通知。

“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省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c)市(县、区)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d)甲方及其下辖政府职能行政管理部门。

1.2释义

1.2.1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a)“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b)“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项目公司或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项目公司和甲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c)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d)“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e)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f)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合同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

第2条特许经营权、特许经营期和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2.1特许经营权

2.1.1甲方授权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的权利,项目公司有权在特许经营地域范围内自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以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付款单位收取污水处理服务费。

2.1.2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特许经营期满时按照本合同第15条的规定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3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除因一方严重违约造成本合同解除外始终保持有效。

2.2特许经营期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包括项目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

项目建设期自生效日起至开始商业试运行日止。

除非依据本合同的规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应为自开始商业试运行日起三十(30)年。

2.3特许经营地域范围

XXXXX污水处理厂工程特许经营地域范围为,约km2。

(详见附件一工程地域范围图)。

2.4特许经营期的扩建

远期污水处理规模为8万立方米/日,一期污水处理规模为3万立方米/日。

当一期生产负荷达到90%以上,项目公司在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可进行扩建工程,污水处理服务基本价格和基本水量双方另行协商。

规划再生水利用工程由乙方负责投资建设,具体内容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3条双方的声明

3.1项目公司的声明

项目公司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生效日后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法人资格和能力、资质并已获得为该等签署和履行所需的政府部门的所有批准。

3.1.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项目一期工程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25%)。

3.1.3如果项目公司在上述第3.1.1条及3.1.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根据第17.1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3.2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项目公司声明:

3.2.1在生效日,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权利,保证项目符合适用法律的规定。

3.2.2在生效日当日,甲方应向项目公司分别出具《项目签约授权委托书》文件(本合同附件五)、《市(县)财政局对本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按时足额支付出具的付费承诺书》(本合同附件六)、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污水处理厂BOT项目污水处理服务费列入财政预算的决议》(本合同附件七)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2.3如果甲方在上述第3.2.1条、第3.2.2条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或作出之后在实质方面不属实,项目公司有权根据第17.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第4条双方的一般义务和共同义务

4.1甲方的一般义务

4.1.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

4.1.2保持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性

除适用法律或本合同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4.1.3给予协助

在项目公司提出适当要求后,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项目公司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所需的一切批准。

甲方应配合项目公司共同完善项目实施、获得国家或省、市关于项目各种环保补偿资金和融资的相关文件及手续。

4.1.4不干预

甲方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应不合理地干预项目设施的正常建设、运营和维护。

4.1.5指定污泥集中堆放地

甲方应为项目公司指定污泥、栅渣和沉砂的集中堆放地点(距厂区二十公里内),以保证项目公司提供正常的污水处理服务。

4.1.6进水水质监督

甲方应根据“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的规定对各用水单位的污水排放进行严格监督。

4.1.7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协助项目公司无偿合法取得污水处理厂场地范围土地使用权。

4.1.8甲方应将污水处理厂(8万立方米/日)工程及周边用地进行规划控制,以保证项目扩建工程建设用地需要。

4.2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

4.2.1遵守适用法律和本合同

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及本合同的约定。

4.2.2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项目公司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出水水质标准提供污水处理。

4.2.3定期或不定期向甲方报告

项目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出现后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备案报告:

(a)项目公司签署的可能对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b)其他对项目公司特许经营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甲方在收到项目公司提交的上述报告或备案材料后十(15)个工作日内应提出反馈意见,逾期不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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