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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按学年度进行,每学年9月份开展测评工作。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学习态度作风、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高等教育要求和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包含以下五个测评项目,每个测评项目给定20分基准分,五个项目共10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热爱祖国,维护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相关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二)道德品质修养(A2)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办事公道;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讲文明,讲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三)学习态度作风(A3)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目标明确;
2、学习勤奋、认真,不无故旷课,不迟到,不早退;
3、注重课外自学和阅读,学习习惯好,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按时熄灯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外人,不晚归,未经许可不在校外住宿。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体魄健康,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4、认真参加并完成军训。
第九条基本素质测评采取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
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减分,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表现方面:
无故不参加校、院、年级组织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或党支部、班集体、团支部组织的其他集体政治学习,经查实,减2分/次。
(二)道德品质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
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
所在寝室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检查中不合格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作风方面:
无故旷课减2分/次;
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
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
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方面:
此项针对学生行为违纪方面减分。
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15分/次;
记过处分减10分/次;
严重警告处分减7分/次;
警告处分减5分/次;
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3分/次;
打架斗殴、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行为的,不构成处分或通报批评的,经查实,减2分/次;
未经请假晚归的,减4分;
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外宿的,减12分。
(五)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学院、年级或班级课外体育锻炼、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六)有以下情况:
①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者;
②参与有损于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者;
③考试舞弊者;
④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法,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以上情形经查实,基本素质测评计0分,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不及格。
第十条基本素质测评由测评小组评议并评分后,报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审核。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素质测评分(F1)=
A1﹢A2﹢A3﹢A4﹢A5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本学年度内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不含辅修课程)的考核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分和50分。
第十三条
中期水平考试的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测评课程纳入测评范围(分子、分母都不计入)。
第十四条
学生所修课程如出现补考,课程学习成绩应按补考前的成绩计算,补考后的课程学习成绩不能纳入学年的测评。
经审批同意缓考的课程放在缓考当学年度进行测评。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用F2表示,为纳入测评的各门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与各科目单科成绩的乘积之和,再除以各课程学分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第四章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和课外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创新素质与实践能力各测评项目的测评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职业技能类(B1)
1、测评内容:
包括英语水平考试(CET、PETS、托福、雅思等)及其他语种语言水平考试、计算机水平考试、普通话水平测试以及其他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且获得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者。
加分项目要求是学生在完成基本教学要求外,通过自主学习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
如只要求通过CET-3即可毕业的专业,被测评学生若通过CET-4则可以按加分标准加分。
2、计分标准:
证书等级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结合证书获得的难易程度予以认定,参照表1加分。
同一项目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表1:
职业技能类加分标准
等级
Ⅰ(初)级
Ⅱ(中)级/合格
Ⅲ(高)级/优秀
计分
1
2
4
(二)学科竞赛类(B2)
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所获奖项的加分。
2、计分标准:
计分标准依照表2,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只计最高分;
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标准减半计分。
表2:
学科竞赛加分标准
等级
获奖结果
国家级
省(部)级
校级
院级
特等奖
20
15
8
5
一(金奖)
10
6
3
二(银奖)
12
三(铜奖)
9
优秀奖、鼓励奖、入围奖
0.5
(三)科技学术活动类(B3)
学生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等。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加分。
(1)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包括大学生“挑战杯”竞赛、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科技竞赛、“杨树达”奖、科技创造奖,其他政府部门、专业学会组织的科技、学术类竞赛)、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奖励,以及获得创新性试验计划科研立项等,按表3加分。
表3:
科技活动加分标准
获
奖
成
果
科研立项
发明成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为15分
(2)在公开出版的合法学术刊物发表专业学术论文,按表4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作为证明材料,录用通知原则上不作为评分依据;
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刊物级别由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4:
学术论文加分标准
期刊类别
作者类别
核心期刊
一般期刊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独著
合著(第一、二作者)
合著(其它作者)
(3)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5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计加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
表5:
出版著作评分标准
学术著作
文学、艺术等著作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7
合著
主编
参编
(四)文学艺术作品类(B4)
学生在合法媒体上(报刊应该具有CN刊号和国际标准号<
ISSN号>
、或有相关部门审批的内部准印号;
网站应该是学校、学院和职能部门的门户网站)通过文字、视频、图片等形式发表的文学、艺术、新闻作品。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委员会根据作品的质量、媒体级别和权威性,依据表6的评分标准确定具体媒体发表作品的分值。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证明(广播、电视发表作品要有播出单位的播出证明或影音复制件),不同作品可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集体合作作品的第一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集体合作作品如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学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
学生记者、编辑等从事宣传工作的学生在校级以上发表的新闻作品方可纳入加分范畴。
在各类网站上发表作品的累计分数原则上不超过15分。
表6: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标准
国家级媒体
省级媒体
地市级公开发行的媒体,学校主办的合法媒体
学校职能部门主办的合法内部媒体
学院主办的
合法内部媒体
4—8
2—4
1—2
0.5—1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