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镇人民政府财务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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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我镇财政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能胜任财务工作的业务知识,并按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会计制度、财务规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定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规范设立财务核算账簿,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核算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经济业务事项。

第五条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货币资金的收付、保管工作,对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后方能办理收付款业务事项。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出纳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每月报账期原则上为15—25号,2000元以上的现金实行转账,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货币资金账户应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或不定期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资金的准确余额,并不得坐支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单位主要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有权随时核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余额的账实相符情况。

第七条 

严格按照财经制度规定和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开立本单位银行账户,实行“零户统管”,严禁私设小金库。

银行印鉴、网上操作指令和授权指令证密码必须分人保管,并相互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 

会计人员根据出纳移交的原始凭证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和财务电算化软件设置要求,分类核算收入、支出、往来等项目。

对出纳移交的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或手续不齐全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

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财务资料。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人员年初应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我镇年度预算。

年中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会计核算期间主要指标的运行情况,随时协助单位主要领导对财政运行情况的分析和决策。

年终及时报告财务决算的编制要求,并报送编制完成的决算报告。

第三章 财政收入管理

第十条 

我镇主要领导是地方财政收入的第一责任人,财贸分管领导及财政所是具体经办和落实人员。

由镇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建立健全辖区内企业、个体户登记台账,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动态信息库。

定期或不定期深入企业,跟踪纳税情况,特别是入库解缴税收情况,做到对纳税入库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实现情况的准确掌握,同时加强非税收入的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了解和掌握我镇税源结构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并协助领导对税源、税收情况的分析和决策。

另外在招商引资工作上,应更加重视招商引税工作,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十二条 

上级政府或部门对我镇的各专项财力性补助收入,应按资金性质和用途分类核算管理,并按照支出时间或进度及时兑付,不得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

对本级取得的非税收入,应按规定全部、及时纳入财政收入管理,不得建立账外账或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财政支出及物资管理

第十三条 

我镇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镇内所有支出,均由分管财贸的副镇长审批。

支出报销采取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机关部门接待实行党政办派餐制,按支出报销程序统一由财政结算;

在外接待用餐必须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经办人现金结算。

所有报销单据(附原始单据)报销程序:

经办人写明报销事由――部门负责人签属实――会计审核票据――分管领导审核――财贸分管领导――镇长审批。

一次性处理解决问题表态权:

单笔支出在2000元以下,由分管财贸领导直接审批;

2000元以上至10000元,报镇长审批;

10000元以上的由镇党政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对于10000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支出,必须提请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涉及招投标的镇纪委必须全程参与。

财政支出管理分为:

基本经费支出管理、项目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基本经费支出,即维持和保证机构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支出,主要表现为日常报销的办公费、招待费、会议费、交通费(车辆使用费)、邮电费、差旅费、水费、电费、工会福利费等公用经费支出。

基本支出管理,是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应从经费支出(费用支出或物资采购)前申报、限额审批、集中采购、规范使用或支出、建立和完善登记统计制度、规范报销凭证及审批程序等方面管理。

第一款 

党委、政府所有设备、物资,凡属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都必须按市政府采购制度,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资物品,我镇成立物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财政、纪委监察以及涉及部门人员组成。

由采购小组在比质、比价的基础上,实行公开、透明采购,由党政办负责保管和发放。

物资物品领用必须建立物资领用台账,领用台账分部门设置。

台账包括期初结余、本期购进、本期领用、期末结余等内容进行连续、滚动记录。

公务接待用烟、用酒的领用,应专门设置领用台账。

接待用烟、酒原则上统一由分管领导领出,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领导委托领出或事后完善领用手续。

机关各部门(会议)用烟、酒、水、茶、纸、办公用品统一在党政办领用。

镇纪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物资用品的领用登记进行监督。

第二款 

接待用烟用酒的采购种类、采购标准及采购地点,由镇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严格发放领用、严格监督管理。

同时,严肃接待制度、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

第三款 

严肃接待费报销手续,实行对口接待,接待费报销应分次填报,写明接待时间、接待对象,接待事由。

一次业务内容相同的接待,不得有不同地点、不同时间、不同种类的费用票据。

第四款 

物资采购:

日常性办公用品,大宗设备等原则上每月采购一次,由各部门收集次月部门所需办公用品明细,并汇总填制《办公用品采购申请单》交党政办公室,再由党政办公会提请主要领导研究决定是否采购。

所有物资采购报销凭证必须合法、真实,且载明采购人、验收人(保管人),按照相应审批权限,经分管领导、财贸分管领导和镇长签字后方能报销,否则视为手续不齐全不予报销。

第五款 

规范管理设备、资产的使用和维修,所有部门的空调、电脑、办公用具等维修,必须由政府统一指定的维修商家或维修人员进行维修,不能修复再使用的设备,由我镇资产管理人员及时与市国资部门联系,按国有资产处理程序处置,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账务核销处理。

建立健全我镇固定资产明细台账,明确资产管理人、资产使用人。

资产使用人必须对所使用的资产负有保管、爱护、离岗移交、正常报废申报等责任。

政府资产管理人员应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工作,定期对资产进行清理、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款 

交通车辆维修、加油等须报党政办请示主要领导后报批,原则上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

镇纪委应对车辆维修情况、车辆公里油耗情况实施不定期的监督,对车辆维修费出现严重超标等情况应查明原因。

第七款 

职工差旅费按照市级规定的标准凭票报销。

市外出差严格按照市级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报销。

第八款 

机关干部、职工所有费用报销,都必须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不得使用“白条”。

费用必须在发生后一月内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九款 

费用报销凭证的填制必须规范,应做到:

按费用项目的类别分行或分栏填写,摘要清楚,金额及内容必须与所附原始凭证完全一致;

完善报销人(必要时还需证明人)、收款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签字、审批手续,附件张数准确。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上述规定严格审查每张报销凭证,对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报销凭证应当场告知报销人并按规定完善,否则,有权拒绝报销。

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不规范的报销凭证。

第十款 

党委政府应精简会议数量、减少会议费支出。

必要的会议费支出,也应严格控制标准。

经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村(社区)干部参加的会议未安排误餐的,按照每人每天30元标准发放误工费。

中午就餐原则上不安排用酒。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即专项资金支出,必须按照资金特定用途管理和使用。

项目支出应按照专项资金归口管理的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使用台账,随时掌握各专项资金的收入(拨款或预算)、支出(使用)、结余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报告单位分管及主要领导。

属于建设工程支出的,应在税务部门开据正式发票支付工程款,不得白条列支。

财政部门应及时提供各专项资金的拨款、预算指标下达情况并通知相关归口部门,以便及时报告领导并安排使用。

年终决算时,财政部门应会同相关归口部门认真清理当年各专项资金的使用、结余情况,特别是对当年应使用未使用的资金进行清理,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同时,归口部门要完善各专项资金台账。

各项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五章 

财政票据管理

第十六条 

按照贵州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领购票据必须设专人管理,建立票据领购、发放、回收登记台账。

票据管理部门(财政)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发放的各种票据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监督使用情况,对违反票据用途使用,或不按规定使用的,必须立即纠正,情节严重的或有失职行为的,移交镇纪委或上级相关部门处理。

财政票据管理人员必须按照票据用途或使用性质发放使用,各领购单位不得开出与本单位业务活动无关或与票据使用用途无关的票据,必须按规定开具,不得“头大尾小”,更不得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具。

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所领购票据的编号顺序使用,用完交回存根后方可继续领购。

使用单位交回存根时,必须汇总每本所开具金额,并注明作废票、未使用票的编号及数量。

财政定期收集、汇总各单位使用情况上报并存根交回领购部门。

第六章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应收、应付往来款项管理,特别是对外单位往来的管理,是保证财政资金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做到明细清晰、及时清算。

对不可抗力或债权债务人自然消失等客观因素造成的呆账、坏账应按相关财务制度规定上报和核销处理。

单位或个人对财政的所有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凭证,载明借款事由、还款期限、借债人签章(是单位的必须加盖公章),按照审批权限,经政府分管领导、财贸分管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借支,财政部门按规定设立明细核算。

所有公务借款必须在一个月以内清偿或报账冲销,超过一个月尚未清偿或冲销的,必须报经镇长同意,否则,视为挪用公款,移交镇纪委调查处理。

出纳人员不得以借款凭证充当库存,也不得出借与工作无关的任何款项。

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提供应收应付明细以及清算情况,并对长期挂账的往来户提出清算方案。

第七章财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必须按照财务档案管理、装订要求,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电子数据、预决算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及时、规范装订归档。

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财务档案必须设专人、分类保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妥善保管所有财务档案资料,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查阅、复制财务档案资料;

拒绝提供不具备资格或资格具备但手续履行不完善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资料查阅、复制等相关活动。

对内、对外必须按规定程序和手续提供查阅,并建立档案资料查阅、复制等登记记录。

档案管理人员变动,必须办理档案资料移交相关事宜。

第八章附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镇政府以前订立的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镇政府可根据制度的执行情况调整、补充、完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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