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工商局行政检查暂行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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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机构将汇总情况报本级政府法制办审批。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批准后的行政检查计划向社会公开,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行政检查。
工商行政机关对按照国家局、省局统一部署开展“双随机”检查,以及上级机关临时部署的行政检查工作任务,不列入计划管理。
第八条工商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实施行政检查前,报本级机关负责人审批,待机关负责人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行政检查审批表报同级法制机构备案;
检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将行政检查依据、检查人员名单、检查企业名单、检查事项、开展情况、检查结果等内容报同级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统一报送本级政府法制办检查实施情况。
第九条同一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
各级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已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的,原则上其他工商行政执法机关不再检查。
多个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个行政相对人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市局法制机构协调,指定一个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行政检查。
第十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国家局或者省、市统一制发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工商行政检查活动。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在本机关官方网站或者同级政府官网上公开工商行政检查计划、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企业名录及抽检执法人员名单等相关资料。
检查时,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行政相对人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活动,应当仪表规范、着装整洁,用语文明,表达清楚,禁止使用歧视、侮辱、诱导、欺骗、威胁性语言。
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各级法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件评查工作,并将行政检查案卷作为评查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机关法制、人事、监察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检查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责任予以追究,依法依纪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涉企例行行政执法检查情况反馈表
单位:
数分
量类
项
目
拟定年度检查计划数(次)
整合后的检查
数(次)
实际实施的检查数(次)
合计
填报说明:
1.在项目栏中填写对企业检查的具体项目,如“安全生产检查”、“产品质量检查”等。
2.市工商局填报的数字包括其部署给所属县区局的数字在内。
3.统计时间截止到自查结束前的10日内。
附件2
式样2-1
关于将×
×
检查纳入×
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函
政府法制办公室: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现将我办(含委、局,下同)×
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送去。
附:
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
办
年×
月×
日
式样2-2
年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
行政执法
检查机关
检查的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式样2-3
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汇总表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
备注
(法制机构汇总协调意见)
式样2-4
局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单位):
按照计划安排,我局依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派
、、同志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请协助、配合。
如发现我局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可向我局进行投诉、举报。
联系电话:
局
式样2-5
行政执法检查
审批表
填报部门:
编号:
检查事由
检查事项
行政执法检查涉及部门
牵头
部门
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
年月日
注:
本表由执法检查机关(机构)填写。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执法机关(机构)存档,一份由执法检查机关(机构)交法制部门备案。
式样2-6
行政执法检查登记表
机关(机构)
被检查单位
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及执法证件编码
执法人员姓名
执法证件编号
执法检查小组负责人
联系电话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表由执法检查机关填写,并向被检查企业出示。
本表一式三份,一份由执法机关存档,一份交被检查企业留存,一份由执法检查机关交政府法制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