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赏苗木资产抵押监管协议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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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抵押物即为抵押标的,是甲方和乙方所签抵押合同中约定的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抵押担保的观赏苗木资产,抵押物的权利证明、品名、规格、数量、评估价值等内容以《抵押观赏苗木监管通知书》(见附件1)记载为准。
2.2
乙方保证抵押物的品名、规格、数量、评估价值等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和交付的一致,并对上述全部事实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2.3
乙方保证享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相应的处分权,并向甲方和丙方提交相关权属和价值证明文件,并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2.4甲乙双方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向丙方出具《抵押观赏苗木监管通知书》,丙方按照通知书列明的内容对乙方交付的观赏苗木资产进行核查。
如经核查,乙方交付的观赏苗木资产与《抵押观赏苗木监管通知书》记载相符,丙方接收监管资产,否则丙方不予接收,并立即通知甲方。
2.5丙方接收乙方交付的观赏苗木资产时,应当及时向甲方签发《抵押观赏苗木监管通知书(回执)》(附件2)。
《抵押物监管通知书(回执)》须在交接完毕当日经监管人员签字确认、盖章后,传真至乙方和甲方,原件须在接收完毕后
3
个工作日内递送给甲方。
2.6甲方或丙方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合格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核对抵押物品名、规格、数量、评估价值。
2.7在监管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部门规定以及乙方既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抵押物进行管护,该管护义务不因丙方实施监管而弱化。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及丙方对抵押物的管护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
2.8在监管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
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
第三条
监管期间
3.1监管期间为丙方根据本协议代理甲方控制抵押物并对甲方承担监管责任的时间区段。
3.2甲乙双方向丙方出具《抵押观赏苗木监管通知书》的时间为监管期间的开始时间。
3.3丙方收到甲方签发的《解除抵押监管通知书》(附件3)时,丙方监管责任解除。
第四条
抵押物监管
4.1
监管期间,丙方应按照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范的规定妥善、谨慎监管抵押物。
丙方应当根据甲方和乙方的要求,结合抵押物的特点,选择适宜的监管方式,选派适当的监管人员,合理保证抵押物的安全,防止抵押物价值的减少。
4.2
如果对抵押物的监管有特殊的要求,乙方应当提前书面告知甲方和丙方。
4.3
监管期间,因各种原因抵押物发生偷盗、死亡、火警、火灾、病虫害等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损益的情形,丙方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及乙方,并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防止抵押物价值进一步减损。
发生保险事故时,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勘查以及理赔事宜。
4.4
监管期间,国家有权机关要求丙方协助冻结、查封或处置抵押物或除本协议三方外任何他人就抵押物主张任何权利的,丙方应当向其告知抵押物已抵押给甲方的事实,并立即通知甲方。
丙方应依法审核国家有权机关的相关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依法办理协助事宜。
在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丙方不得协助除国家有权机关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处置抵押物。
4.5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监管记录,按季度就抵押物状态向甲方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书面监管报告,并接受甲方对抵押物的检查;
甲方对抵押物实施现场检查的,丙方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4.6监管期间,甲方有权查询抵押物,接到甲方的书面查询后,丙方应当就甲方的查询事项进行核实,并在3日内书面如实回复查询。
4.7
监管期间,丙方应当建立抵押物监管制度,派专人对抵押物进行管护,对损害抵押物价值的各种情况进行预警,提出防范和处理方案,并做好相关记录,建立相关档案。
第五条
抵押物的释放
5.1
抵押物的提取凭甲方签发的《抵押观赏苗木释放通知书》(附件4)原件办理。
5.2甲方指定人员签署且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抵押观赏苗木释放通知书》是提取抵押物的唯一有效凭证。
未有甲方签发的《抵押观赏苗木释放通知书》,丙方无权为包括乙方在内的任何人办理抵押物的提取。
5.3乙方提取抵押物时应当事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补充保证金或提前归还相应融资或追加与拟提取抵押物价值相当的甲方认可的其他担保。
甲方审核确认后,签发《抵押观赏苗木释放通知书》直接交付给丙方。
5.4
丙方必须按照《抵押观赏苗木释放通知书》上注明的各项要素办理抵押物的释放。
抵押物提取后,丙方向甲方签发相应的《抵押观赏苗木释放通知书(回执)》(附件5),并在
7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甲方。
第六条
追加抵押物
6.1监管期间,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乙方经甲方同意或应甲方要求追加抵押物的,甲、乙双方应联合向丙方签发《抵押观赏苗木监管通知书》。
追加抵押物的交付和相关程序按照本协议规定办理。
第七条
抵押权的行使
7.1
甲方行使抵押权的方式为签发以甲方为提取人的《抵押观赏苗木释放通知书》给丙方。
7.2甲方根据《抵押合同》行使抵押权时,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7.3丙方协助甲方行使抵押权无需事先通知或征询乙方的同意,丙方不对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
保险
8.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抵押合同》的规定和甲方的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各项保险手续,投保的险种、金额、期限应符合甲方要求,乙方应指定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单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8.2
保险事故发生时,乙方和丙方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办理事故审查以及理赔事宜。
第九条
特别约定
9.1
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两方不得以其双方之间的任何约定或合同对抗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义务。
9.2
三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款的约定与本协议其他条款抵触时,本款无效)。
本协议所涉及抵押物标的物的评估,必须由甲方和丙方共同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十条
通信和联络
10.1甲乙丙三方互留印鉴及签名式样(附件
6)。
各方签发本协议附件的有效印鉴式样以附件6预留印鉴为准。
各方的指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其他两方。
10.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约定的送达可采用直接原件送达或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如为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收、发件人均应使用附件6中指定的传真机,收件人应核对
发件人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号码,并与发件人进行电话核实,
然后收件人签字后回传发件人,发件人签字后再回传给收件人,
原件在该传真发出后
日内采用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收件人或由发件人上门送达或收件人上门收取。
10.3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当事方同意,可以选择发送电子数据单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丙方因以下情形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承担甲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11.1.1在监管期间,除不可抗力的事件外,由于丙方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抵押物遭受人为盗伐、毁坏等原因引起价值减损的;
11.1.2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4.3款的规定,未及时通知甲方和乙方或未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的;
11.1.3因丙方原因,导致抵押物受到司法机关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1.1.4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抵押物释放、变更、转移的;
11.1.5
因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1.2
乙方因以下情形对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11.2.1
因经营利用,或未履行正常的管护义务造成抵押物价值减损的;
11.2.2乙方提交的抵押物不真实、存在权利瑕疵,或者与其和甲方的约定以及向丙方申报的抵押物情况不相符的;
11.2.3因未能及时投保,在监管期间出现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发生减损的;
11.2.4
因乙方原因,抵押物本身受到司法机关或政府或任何管辖机构的限制或禁止的;
11.2.5
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和丙方造成损失的其他情况。
11.3
甲方因违反本协议对乙、丙方造成损失的,承担乙、丙方实际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协议效力
12.1本协议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受甲乙方主合同及其它附属合同的影响,也不受执法机关未涉及本协议决定的影响。
12.2如果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该无效条款不影响其他条款以及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甲乙丙三方应按本协议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
其它
14.1
本协议的所有补充协议、附件,三方为确认本协议项下条款、定义的往来信电函、确认书等均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14.2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有矛盾或冲突之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以《抵押合同》约定为准。
14.2
本协议由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14.3
本协议正本一式
四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丙方各执
壹
份,每份均具有相同的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
丙方(公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1:
抵押观赏苗木监管通知书
编号:
公司(监管人):
根据编号为
号的《抵押合同》,抵押人将下列观赏苗木资产(明细见下表)抵押给抵押权人。
权
利
人
观赏苗木位置
占地面积
序号
品名
规格
数量
评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