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克苏地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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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按规划公示要求设置规划许可公示牌的建设工程,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进行验线,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公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
(二)批准的总用地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
建筑物建设规模、建筑层数、高度等主要技术指标;
(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立面效果图(1:
500或1:
1000);
(四)批准部门、规划批后管理责任人及监督举报电话;
(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予以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放线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放线成果资料,向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
验线主要包含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轴线尺寸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按验线合格的灰线进行开挖,施工到基础±
0.00后,应当持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基础测量成果资料向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
0.00核实。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基础±
0.00核实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核实基础±
0.00。
基础±
0.00核实主要包含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十一条基础±
0.00核实合格后,在上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不少于两次的规划检查。
上部工程及地面建设规划检查主要包含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基地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停车场和回车场、绿地等是否与规划许可一致。
第十二条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次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后,应当认真、如实、准确地填写《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核实记录册》,全面反映监督检查环境,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十三条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次监督检查的意见应当按照监督检查环境明确,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规定。
相一致的,可以继续建设;
不相一致的,责令立即停工,限日改正,并明确告知违背规划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整改的内容和要求。
改正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复工。
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按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报规划执法部门进入执法程序。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持下列资料,向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章的建设工程竣工图及相关资料。
(三)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绘制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图。
(四)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核实记录册》。
(五)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第十五条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批准的事项,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建筑后退红线;
(二)建筑位置、间距、密度、一面积、高度、容积率、层数、立面造型、外装材料、色彩风格;
(三)建筑节能、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四)避难场所、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停车场、停车位、交通出入口、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小区道路、绿地、公用设施设备、社区和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
(五)建设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和临时建筑已拆除;
(六)规划许可提出的其他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实行分期验收的,各类管线、避难场所、消防通道、车辆停放、小区道路、绿化、公用设施设备等配套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满足住户使用需要。
第十六条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无法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的,占用绿化用地的临时设施必须完成拆除、清理,规划部门应当在竣工规划认可书中注明该绿化工程应在不迟于主体工程投入建成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并书面通知房产、园林绿化等部门,同时在居住小区内公示,各方共同监督落实。
第十七条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主要内容:
(一)地面道路工程:
道路宽度、等级、道路中心线、交叉口与横断面设计、主要控制点高程、道路绿地率、附属设施、车站设置等;
(二)高架道路工程:
与地区道路的协调,线路走向、控制点坐标、净高、上下匝道的设置、车站设置等;
(三)市政管线工程:
管线性质、中心线位置、平面布置、竖向面置、断面、走向、坐标、标高、架埋方式、架设高度或者埋置深度、管径、管线间水平垂直距离及交又点处理、管线敷设与行道树、绿化、币容景观的关系等。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分期验收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许可同步完成的要求。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书》;
不符合规划许可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后重新进行核实;
达到规划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规划认可手续。
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查处,进行规划执法程序。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实施前经原批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变更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具体变更内容向建设项目利害关系人进行公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方可同意变更。
因变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一条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后管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应当建立完整的检验档案,并在规划检验结束后将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
第二十三条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实施竣工规划认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核实记录册》由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施行。
编号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核实记录册
(建筑工程)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填表日期
新疆阿克苏地区建设局制
告知书
1、本《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核实记录册》,在进行每一阶段核定记录时一并出示,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的依据;
2、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基地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
3、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工程进行放线;
4、共有四次规划核实,每一次核实时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署符合规划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建设。
5、未经每一阶段核实或核实与规划许可不符,未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限期改正并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负责人
电话
经办人
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编号
建设工程规划
规划许可
定位验线
(第一次核实)
基础±
0.00核实
(第二次核实)
用地界线(坐标)
建筑位置(坐标)
建筑间距(m)
每栋建筑的外墙轴
线尺寸(m)
建筑退让道路距
离(m)
建筑退让用地界
线距离(m)
地下空间(如:
地下
停车场)退让距离(m)
地下空间面积(㎡)
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
核实意见
核实人签名
(两人以上)
核实时间
上部工程(主体完工后,外装饰前)
(第三次核实)
上部工程(外装饰后及地面工程)
(第四次核实)
建筑层数
建筑高度
主立面朝向
建筑造型
外装材料
色彩
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社区、邮政、文体等)
市政服务设施(道路、公厕、配电、供热等设施)
停车场
回车场
绿地
基地出入口
附件名称: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