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2012.7.1)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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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附属设施以及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较简单、工期特别紧、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以采取资格后审。
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本条规定和工程情况以及对潜在投标人数量的预估情况自行选定。
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审查方式,招标人可以在招标全过程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但不得设立新的审查标准和改变审查方法。
第五条资格预审是招标工作的组成部分,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
资格预审工作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资格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符合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机制。
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第七条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有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
(二)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下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五)潜在投标人编制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
(七)编写资格评审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八)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二章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和发售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公告;
(二)资格预审须知;
(三)资格预审评审方法和标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五)有关附件:
工程概况、合同段划分、设计文件、计划工期、实施计划、建设环境与条件、资格预审和招标时间安排等。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科学划分合同段,合理确定相应资格标准。
第九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和各合同段的基本情况;
(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和资质要求;
(四)获得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时间、地点和费用;
(五)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必须在江苏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和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
公告中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条资格预审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资金来源;
(二)合同段划分以及各合同段情况;
(三)各合同段投标人的合格条件、资质要求和各合同段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
(四)潜在投标人最多可以申请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最多可以通过资格预审的合同段数量;
(五)对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的要求;
(六)对分包、联合体的规定和要求;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和递交要求(包括编制格式、内容、签署、装订及递交方式、份数、时间、地点等);
(八)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等要求;
(九)资格预审方法、评审标准(包括符合性条件、强制性标准、评分标准等)和合格标准,择优选择的方法;
(十)资格审查结果的告知方式和时间;
(十一)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享有的权利;
(十二)《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内容;
(十三)招标人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为了防止潜在投标人围标或者串通投标,同时防止过度或者恶性竞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数量一般每个合同段控制在8~12个。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网络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5日。
第十四条招标人如果需要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时,应当在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日3日前以编号的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同时按照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对已发售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改的内容,均为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递交
第十五条潜在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招标公告中对招标项目所要求的施工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并领取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卡(以下简称“信息卡”)。
第十七条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的响应。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格预审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非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公证书;
(四)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财务资信和能力的报表;
(五)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含备选人员)的简历、资历以及业绩报表;
(六)拟用于完成投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应当提交初步的施工组织计划,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管理措施等内容;
(八)由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的近三年来完成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以及履约信誉情况的汇总报表;
(九)拟分包情况;
(十)拟以联合体形式申请的,应当提交联合体情况;
(十一)目前正在承担和已经中标的类似工程项目施工情况;
(十二)资产构成情况及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十三)用框图表示的有母子、兄弟等关系的各公司之间的隶属关联情况;
(十四)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和长大隧道等类似工程项目正在同时投标的情况;
(十五)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应当加盖潜在投标人法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签字。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拟分包的,分包计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交通运输项目工程分包的要求。
第二十条潜在投标人一般应当独家申请资格预审。
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以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联合体主办人应当具备与所投合同段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所承担工程内容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的施工资质等级;
(三)联合体主办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四)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申请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其实际承担施工的是其直属的子公司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应当明确具体承担施工的子公司名称以及负责施工的主要内容;
(二)该子公司已经作为母公司的具体实体并以母公司名义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申请该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提供子公司施工经验、施工能力(包括人员、设备和财务状况)、管理能力、履约信誉和信用档案等方面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者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者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关联关系的公司(具体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不得同时通过同一合同段的资格预审。
对同一工程施工项目设置多个合同段同时进行资格预审时,母公司和子公司在同一批招标的合同段中允许通过的合同段总个数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单位或者机构,不得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一)招标项目的股东;
(二)承担招标项目代建的;
(三)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四)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附属机构(单位)。
第二十四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撤回申请文件或者修改申请文件。
修改申请文件的,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做出说明。
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正式函件是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送达时间,应当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按时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人应当向潜在投标人出具签收证明。
招标人出具签收证明主要内容为:
递交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所申请的合同段名称、申请文件份数和送达时间。
第二十六条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接受。
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资格评审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资格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交通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交通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交通项目,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必须由招标人从江苏省交通运输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提出名单,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均不得设立地方专家库。
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布前应当保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资格评审委员会,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者由招标人直接决定其回避。
(一)与潜在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
(二)对项目有直接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