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5388836 上传时间:2022-10-29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一)个人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五条鼓励积极利用城市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适度超前建设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及企业专属、社会公共等各类充电设施。

第六条本市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在本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县级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应当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使用规范等方面的宣贯,提高市民安全使用充电设施的意识。

联系新闻媒体做好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和节约用电的公益性宣传。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适度超前、统筹安排、逐步实施”的原则组织编制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执行专项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程序,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九条各类用途的停车场充电桩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三)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建设充电桩;

(四)公共机构的内部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规划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鼓励民营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建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充电桩。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用地应当采用适当方式供应并规范管理。

(一)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

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电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二)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三)对于政府供应独立新建的充电站用地,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降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成本;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配建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应明确充电设施配建要求;

(五)严格充电站用地改变用途管理,确需改变用途的,应依法办理规划和用地手续。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主要包括个人、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承诺为电动汽车用户建设自用充电设施的,应当履行承诺,按照国家建设和技术标准,为用户建设充电设施。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消防安全和方便用户的要求。

第十四条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委托的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十六条新增独立用地的充电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应按照广州市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履行立项(项目审批)、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七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网络建设、充电设施报装增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入、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报装及供电绿色通道,并负责按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制定和发布报装业务的办理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广州供电局应当制定充电桩(站)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电力报装。

第十九条新建或改建的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由广州供电局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不得向用户收取接网费用;

公用配电网接电点到充电设施配电设备,由充电设施投资者负责建设和维护。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销售机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各类充电设施安装建设项目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除个人投资建设的自用充电桩(机)以外的满足国家通用性标准要求的充电设施,按照《广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经建成的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经有财政投资评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投资额可给予(不含土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象是充电设施投资者,由充电设施投资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核拨补贴资金。

第四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运营和管理应当遵循国家及本省、市的充电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职责包括:

(一)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充电设施中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四)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建设或管理的充电设施应当接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充电过程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

(五)提供便捷支付平台、电子账单、漫游结算等服务。

支持建设全市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六)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

(七)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八)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九)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对于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提供充电设施维修保养及其他配套服务。

第二十四条对于个人自用、公共机构和企业专属充电设施,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公共机构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

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可以与所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签订服务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利益,保障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充电服务费,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88号)和省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充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调整。

第二十七条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落实“一岗双责”有关责任;

安全监管及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管,对充电设施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消除隐患。

第二十八条充电设施用户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建设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和统一的充电费用支付平台。

第三十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信息共享平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以及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支持、配合等过程中的信用情况纳入信息监督管理,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十一条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简称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分为充电站、换电站、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直流充电桩等,包括充电站地面构筑物、充电桩(机)等充电设备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的相关配套设施等。

(三)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新型能源服务公司。

(四)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如公交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等货运车辆。

(六)专用汽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具备专用功能,用于承担专门运输任务或专项作业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汽车,如环卫车、警务车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外语学习 > 英语学习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