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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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南(北)区指挥长
副主任:
南(北)区指挥部分管领导
成员:
部室负责人、地市业主代表处主任、参建单位负责人
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成员因工作需要变更时,需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主任同意,南(北)区指挥部安委会是南(北)区指挥部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是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
(二)研究解决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对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受理南(北)区指挥部所属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行为实施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安全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1.督促各参建单位进行危险源辨识、评价及控制,对极高风险(IV级)的施工作业组织专家论证,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督促监理单位做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审批及落实工作;
3.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线重点部位施工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桥梁、隧道、高边坡等高危险工程施工项目。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1.组织或参与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2.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项目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工作;
3.检查各参建单位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情况及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1.在施工期间每月至少1次抽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监理单位安全监理工作,发现隐患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并对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检查;
2.根据抽查结果对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作出月度及年度安全评价;
3.每月通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并督促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闭合。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2.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相关业务部门,及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3.督促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4.每月考核安全生产责任清单落实情况。
(八)其他事项
1.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平安文明工地”建设活动,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
2.负责工程建设安全费用的计量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有效投入的落实情况;
3、受理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据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实施处罚;
4、在接到事故报告时,及时报告领导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对农村旅游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收集、汇总、通报、上报;
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章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第七条南(北)区指挥部要按年度、季度分别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包括:
(一)学习培训计划;
(二)安全生产检查计划;
(三)施工现场安全防范重点及措施落实的检查计划;
(四)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安排;
(五)安全经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南(北)区指挥部按照上级有关安全生产阶段性安排,结合建设实际情况,南(北)区指挥部要及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印发到施工单位,并督促其按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各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负总责。
安全监督列入年度目标考核的范畴,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南(北)区指挥部与各参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提出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到每个参建单位。
各参建单位应将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并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
4、设计单位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
5、设计单位在进场后应提交设计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6、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1、建立安全监理的相关组织机构,设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1名,各驻地办配备1名专职安全监理员,配合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做好该标段的安全监理工作;
2、编制项目安全监理计划,制订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并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备案;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特点、方法和措施、控制要点和目标,并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4、审核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并签署意见。
在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时,应同时审查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无风险评估报告的,不得签发开工令;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及执行情况;
6、审核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
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8、审查施工单位的总平面图是否合理;
审查办公区、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道路、排污、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审查施工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梯、架桥机、龙门吊等特种设备的生产许可证、安全检验合格证和质监局的验收检验报告,并附相应的安装及使用说明书;
10、组织对危险源项目如土方开挖、模板工程、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和爆破等专项技术措施的审查和专项论证;
1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12、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网架设、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13、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
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
14、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施工单位对施工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各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专职安全副经理及安全部长各1名,施工现场应当按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设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机构要以红头文件报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备案,并要求上墙公示。
为了做好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配备1名专业电工,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
为了做好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配备1名机械工程师,对运行的机械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保证设备运行状况良好,杜绝发生任何机械事故;
3、各施工单位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根据山西省交通运输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所辖工程中符合评估范围内的桥梁、隧道等工程组织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向南(北)区指挥部安全部报备;
4、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具体情况提出具体内容要求。
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性评估、危险源辨识统计、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具体到现场班组、个人)、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方案、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安全预控及保障措施、紧急应变处置措施、安全标识及警示和维护方案等;
5、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供计算书或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需要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
(6)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7)爆破工程;
(8)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
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9)跨线、并行等交织作业工程;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施工单位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制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6、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进场人员和作业人员转入新的岗位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8、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因施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原因造成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