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会资本办学监管协议书深圳土地房产交易中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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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公共事业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乙方(土地竞得者):
为贯彻落实中宣部等11部委印发《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深圳文化创新发展2020(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6〕号)规定相应宗地的产业准入条件和竞买资格条件,保证相应宗地建设项目符合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发展与建设监管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此协议。
一、地块基本情况
A826-0220
土地位置:
龙华新区龙华办事处辖区,梅龙路以西、东环三路以南
土地用途:
文体设施用地
土地使用年期(年):
20年
总用地面积:
10562.31平方米
容积率:
2.8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9500平方米
准入产业类别:
新闻和出版业
深圳书城龙华城(以下简称:
龙华书城)
二、项目建设和运营基本要求
(一)项目名称及总投资:
龙华书城
总投资估算:
不少于3.5亿元人民币。
(二)项目定位
建成后龙华书城的运营应包含出版物卖场、公共活动空间、文化创意项目、配套服务及基础辅助设施等五项功能,打造成为新一代书城文化服务综合体,成为集文化阅读、公共活动、创意设计、休闲教育、配套服务于一体的公共文化生活中心,成为龙华新区域的文化新地标,并通过其所形成的辐射效应,带动、推进周边城市居民文化生活品质的提升。
(三)项目的公益性要求
龙华书城运营应具备以下公益性特征:
(1)营造良好的读书氛围,成为龙华新区宣传推广全民阅读活动的主要平台之一。
(2)协助举办公益文化活动,尤其是针对龙华新区青少年群体、打工青年群体、创业群体等举办与图书、阅读相关的文化活动。
(四)建设期限:
乙方竞买取得项目用地,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算起,一年内需开工建设,四年内需投入使用并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三、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作为深圳市龙华新区文化事业发展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居民的文化服务需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龙华书城项目的建设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乙方上述项目竣工投产后,甲方可委托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等指标落实情况。
经核验乙方未能达到本协议书所约定指标要求的,甲方可按照本协议书约定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龙华书城运营后,甲方根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法规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要求,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管。
四、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有投资大型文化综合体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严格按本协议要求进行建设及运营,将龙华书城项目建成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二)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
竞买取得的上述用地只能用于龙华书城建设,不得变更土地使用用途;
土地使用权限于整体转让,转让前,次受让方须与甲方签订监管协议;
地上建筑物不得分割产权转让;
乙方应组织管理和运营本书城项目,保证其公共文化服务功能。
(三)乙方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应每季度向甲方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直至项目竣工并投入使用。
(四)乙方应对书城项目的工程建设主动接受深圳市或龙华新区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管;
书城的设计和建设方案应主动征询龙华新区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的意见,待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
书城项目建设完成后,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营使用。
(五)按照《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6〕XX号)和《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要求,乙方承诺:
1、上述宗地的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工业增加值)、产值能耗等标准参照《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版)执行。
2、在该宗地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后9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核验申请。
竣工投产3年6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上年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核验申请。
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核验申请,视为乙方违约。
(六)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七)开发建设监管
1.乙方负责筹措该宗产业用地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承担项目建设投资。
由于本项目地理地质和建设周期等不利因素,以及可能由此引起的施工降效、物价上涨等管理风险和建设期间的财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与本项目工程相关的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个人产生的工程质量、工期、货款、工程款及酬金等争议,由乙方负责解决。
2.乙方负责该宗产业用地项目的开发与组织实施,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自身的项目管理经验,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3.甲方可以依据本协议书对与本项目有关的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与协调。
4.乙方对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进行优化设计或设计变更的,不得利用设计变更降低建设质量和标准,并应自优化设计及重大设计变更经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报送甲方备案。
5.该宗地涉及所有工程竣工验收由乙方负责组织,甲方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参与共同验收,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依照《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6.竣工验收时,由政府审计机构或者甲、乙双方认可的法定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项目审计。
因项目审计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本协议第一条所涉地块基本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发生变动的,乙方应在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申请办理地块基本情况变动备案。
(九)对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核验乙方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土地产出率和产值能耗等指标落实情况,乙方应主动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五、违约责任
(一)乙方未经该宗地项目资格审查主管部门批准,以转让、出租等方式擅自变更该地块产业准入类别的,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经甲方核验,在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未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款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的5%即{(约定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强度)×
总用地面积×
5%}作为初次违约金。
核验不合格满一年经再次核验仍不合格的,乙方应每年(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甲方缴纳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足部分5%的违约金,直到经核验投资强度达到约定要求为止。
(三)经甲方核验,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土地产出率未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款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土地产出不足部分的1%即{(约定土地产出率—实际土地产出率)×
1%}作为违约金。
(四)经甲方核验,该宗地上建设项目的产值能耗未达到本协议第四条第(五)款约定要求的,自甲方出具核验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产值能耗超标部分能耗费用的10%即{(实际产值能耗—约定产值能耗)×
实际产值×
折电系数×
电价×
10%}作为违约金。
(五)乙方不按时向甲方提出核验申请,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0.5%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且不因此解除乙方的核验申请义务;
乙方不配合甲方核验的,自甲方发出缴款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1%向甲方交纳违约金,且不因此免除乙方的配合核验义务。
(六)乙方在竞得该宗地使用权后及取得该宗地使用年期内在股东之间或者向股东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文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本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各类问题进行整改,乙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指令,乙方必须无条件立即停工。
(八)乙方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甲方有权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九)如甲方在监督及抽查工程质量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施工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的重大质量问题或者工程验收不合格情形的,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负责向承包商追索相关的违约金或罚款。
(十)乙方建设质量未能达到验收与交付使用条件的,甲方有权向物业产权登记部门提请延迟该项目物业产权登记,直到达到验收标准并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为止。
(十一)乙方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未完成建筑物投资的25%的,甲方有权提请规划国土部门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土地剩余年期地价款(不计利息),无偿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
(十二)乙方未能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且逾期1年以上的,甲方有权提请规划国土部门解除出让合同,退回原出让合同的剩余年期地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筑物和附着物,建筑物、附着物的收回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减折旧价。
(十三)该宗产业用地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人员伤亡的安全事故的,乙方和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延期移交该宗地所涉政府产权物业的,乙方应按该地块土地出让金的20%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甲方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及《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文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乙方拒不履行本协议,甲方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将乙方列入不良记录单位名单,并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提请土地主管部门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六、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协议期限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与《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的有效期限一致。
八、协议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