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柜合同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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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部门编号:
供应商编号:
需方全称(甲方):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供方全称(乙方):
联系人:
___________________手机: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
合同有效期:
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日
合同适用门店: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青云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甲方)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附件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代表:
注册地址:
(附件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在遵循“保证顾客满意”的宗旨下,经过充分协商缔结如下合同:
第一条:
合作形式及地点
1、甲方同意提供本超市楼区号面积为平方米(面积)的场地(具体位置、面积详见双方确认的图纸),并且提供基本的配套设施;乙方负责提供租赁所需的设备设施和商品;备注:
。
2、本建筑的地址及建筑名称为;
地址:
名称:
第二条:
内部装修
1、乙方在规定的场地内负责内部装修,按来装去丢的原则,所有费用及后续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撤场(无论合同是否到期)其固定装修不能带走.
2、乙方的同步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于年月日前提交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3、乙方专柜(厅)工程必须配合本商场整体工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在甲方的监督下,按计划并且安全有效的进行。
4、乙方专用营业区内的装修、照明、水电容量、等进行变更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认可后,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应于提前日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不能影响甲方整体开业。
6、合作期内,如遇甲方经营性调整或实际需要,需要变动乙方所设专柜区域位置或增减经营面积,甲方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甲乙双方若欲变更合同或终止合约,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进行协商后,乙方应无条件服从。
第三条:
经营项目
1、乙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场地内,限于经营下表所列业种,乙方在经营中必须遵守甲方的管理规定。
经营业种
商品名称
备注
经营业种说明
乙方如需要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方可变更经营。
2、合同期内,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时,无论整体或局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使用权转让给第三者(包括作为担保抵押、营业转让以及兼并的情况在内),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物体转借他人(包括共同使用的物件等)以及与此相当的行为,不得与第三者合作经营专柜,不得做有损甲方的行为。
3、乙方经营过程因乙方原因发生差错、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既不予干涉,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
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办法
1、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需每年向甲方支付费用人民币元(大写元)。
租金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交纳,次年提前三十日起交纳。
在原租金基础上因房产升级,乙方每年承担%的递增租金。
合同期间,如乙方不按时交纳租金,乙方交纳的履约金元甲方有权不予退还,并终止合同。
租赁期满前一年,履约金可冲抵租金,多退少补。
2、结算方式:
乙方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统一收取,原则上甲方当月结算乙方上月销售款,每月销售的起止日为上月26日至下月25日,每月26日至31日为甲乙双方对帐日,乙方对帐后必须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每月的1——5日为甲方付款日。
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如甲方有替乙方代垫货款项、支付罚款和赔偿违约金以及管理费时甲方有权在货款中扣除。
3、补充:
。
第五条:
合同履约金
1、乙方在本合同签定时,必须向甲方支付元人民币的履约金。
履约金不计利息。
甲方收取后,向乙方开出履约金收据;履约金在合期满3个月内退还。
2、合同期内因乙方原因被解除合同,甲乙双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履约金不予退还。
第六条:
费用的分担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进场公共设施装修分滩费人民币元(大写元)。
该费用在乙方经营半年之内如因甲方原因而使合同终止,应予退还,其他情况不予退还。
乙方按合同所议面积每平方米分担管理费人民币元,合计管理费元/月。
2、乙方所需耗材及水电费分滩
。
2、管理费的项目主要有:
(1)公共部分清扫费;
(2)公共部分设备使用、管理、维修费;
(3)保安防损费;
3、人员管理费:
甲方按每月每人收取乙方员工管理费元。
4、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抽检等正常收费由乙方承担。
5、乙方派驻人员必须穿甲方的营业员工作制服,制服由甲方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
6、刷卡返甲方;开票返甲方。
7、其他收费方面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
营业额现金管理:
1、乙方委托甲方集中代收银,乙方如有不向顾客开具收银单或场外交易的行为,经查明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具收银单的十倍违约金,如该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2、经营商品的零售价格(促销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须确保公平公正,在确保同等质量标准的前提下,不得高于本地区市场同类商品之最低零售价(促销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
3、联营商品零售价格或服务标准由乙方提出参考价格,最终经甲方确认并办理出价手续后方可上柜销售或提供服务。
价格须调整时,须经甲方确认并办理手续后方可调整。
4、联营商品销售或经营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按甲方要求标贴价签条码和甲方统一收款的销售手续制度,乙方不得擅自变价销售或收款付货。
第八条:
营业区的管理
1、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的指定日期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须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停业,或者在甲方规定营业时间外营业。
2、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包人)违反管理规则或过失造成本公司或指定营业区的物件损失时,乙方必须与甲方迅速取得联系并负责承担因为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
商品管理
1、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销假冒、伪劣、过期、计量不足的商品,乙方对所经销的商品实行质量“三包”,如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按甲方对质量的惯例或做法处理。
若出现不符的,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经营,且由此产生的后果须由乙方负责。
2、乙方经营商品价格,不能违背《价格法》的规定。
因价格原因引起的消费者投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超出价差部分1倍的违约金。
3、乙方经营的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如违反、乙方除负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提出经济赔偿。
4、乙方对所陈列的商品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乙方经营进口商品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进口手续资料的副本,如乙方进口的商品手续资料残缺、进货渠道不明、则该商品不得上柜销售,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如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必须对此作出赔偿。
5、由于乙方的商品质量原因给顾客和甲方的利益、名誉、企业形象造成损失时,乙方必须立即接受退货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6、在经营中,遇有商品质量或服务问题,甲方负责对消费者实行“先行负责制”予以解决,但因消费者投诉索赔或国家主管部门检查涉及商品质量或服务问题引起的相关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由此导致甲方声誉及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作、抵扣应付帐款乃至保留诉讼权利。
7、乙方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乙方的促销行为被判明侵犯他人利益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终止该促销行为。
若乙方不立即终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促销费用的承担
1、甲方负责通过电视、报纸、杂志、DM快讯等进行统一的广告促销,乙方自愿承担每期DM元为广告促销费用支付给甲方。
其它方式费用另议。
2、甲方将不定期举办各种促销活动,如赠券、展览会、抽奖、表演、赠品等。
乙方必须全力协作,并分担因此而开销的经费。
有关经费分担事宜甲方必须实现之前通知乙方。
3、乙方单独进行促销活动,如使用甲方标记或甲方名义时,必须事先将活动有关内容向甲方报告,得到甲方认可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商品退还货约定:
乙方所供联营商品不适销(滞销)或即将临近(或超过)保质期(保鲜期)以及过时过季、残次变质的,乙方须按管理要求及时清理下架并自行办理退换货;拟退换货商品出店返厂时,须按要求填制《退货单》,并确保单货相符,经卖场营运管理人员及保安人员查验无误并签章后方可出店。
第十二条:
进店人员及工作管理规定:
1、经营项目所需销售及服务人员总数为人,乙方进店人数一经核实,不得擅自增减,确需调整时,需经甲方确认。
2、乙方进店人员必须符合甲方员工的录用标准,经甲方主管部门面试审核,培训考核合格并办理员工号牌、工装等完整的进店手续后方可进店上岗工作,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