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南宁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0528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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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与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劳务企业不在实施范围内);
市内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
到2018年底,确保全市新增至少200家(个)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或建设项目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考评细则考评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
力争基本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化、安全生产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促进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建立“自我约束、不断完善”的保障体系,全面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五、考评内容及方法
(一)考评内容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为项目考评及企业考评。
(二)考评方法
1.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对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按照施工单位自评、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施工单位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2.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按照企业自评、企业申请、安全监督机构评定的程序进行,终评评定结果分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评定工作按照以下分工实施:
(1)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及专业承包一级建筑施工企业的评定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
(2)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等级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评定工作由其注册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负责。
六、项目考评
(一)施工单位自评
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工程项目应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形成月度自评情况汇总表(见附表1)。
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总责,专业承包单位应对本单位承担的工程内容进行自评并报总承包单位。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对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检查及整改情况(见附表2)。
(二)建设和监理单位审核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月度自评情况汇总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施工单位申请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向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汇总表(见附表3)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项目每月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的月度自评情况;
2.项目安全生产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定期监督检查情况;
4.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
5.项目施工期间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情况;
6.项目施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四)安全监督机构评定
1.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周期为从工程办理安全监督手续起至项目完工止。
2.安全监督机构在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日常安全监督时应当同步检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对项目实施动态监管。
3.负责考评的安全监督机构在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对项目的日常监管情况,进行项目评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4)。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如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4.考评周期内,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评定为不合格:
(1)项目自评机构有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开展项目月度自评工作或施工企业有1个季度及以上未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的;
(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2次及以上的;
(4)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受到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2次及以上通报批评的;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累计达到100分及以上的,或施工单位因该项目被实施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累计达到100分及以上的;
(6)项目未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7)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未提交项目自评及申请材料的或项目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5.除上述7种情形外,均评定为合格或优良。
项目评定为合格且获得设区市级及以上“安全文明工地”奖励的,可以评定为优良。
6.建筑施工企业对项目评定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出具项目考评复核结果告知书(见附表5),复核决定为最终结果,且只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由县、开发区安全监督机构负责考评的,应向我委或南宁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复核;
2)由南宁市建筑管理处负责考评的,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
(五)其他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作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评定结果抽查一次,抽查数量不得低于考评项目总数的5%。
2.中央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在我市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考评结果应每半年一次上报我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七、企业考评
(一)企业自评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成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程管理等部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机构,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表(见附表6)。
(二)企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负责评定的相应部门提交企业自评汇总表(见附表7)及其他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近三年竣工项目台账及考评结果;
2.企业当前所有在建项目台账;
3.企业近三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进行自评的结果;
4.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
5.企业近三年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
(三)安全监督机构评定
1.负责评定的部门在收到相应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并在收到考评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企业初评结果告知书(见附表8),评定意见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2.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初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不合格率是指企业近三年作为项目考评不合格责任主体的竣工工程数量与企业承建已竣工工程数量之比);
(4)企业近三年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达3次及以上的。
3.对于评定意见为合格的,负责评定的部门应在出具评定结果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将评定结果报我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如初评意见为不合格的,负责初评的部门应当向施工企业说明理由,责令其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再将评定结果上报至我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对于在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尚未整改合格的企业,我委将上报自治区住建厅,不予办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4.建筑施工企业如对初评结果为“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初评结果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应提供企业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相关证据等书面材料,受理复核机构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出具企业初评复核结果告知书(见附表9),复核决定为最终评定结果。
(1)由县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评定的,应向市建筑管理处申请复核;
(2)由市建筑管理处负责评定的,应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复核。
对于评定结果为合格的施工企业,负责评定的各级监督机构应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终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桂建管[2014]105号)文件有关规定抽查在建工程项目,抽查项目数量及“优良”的评定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实施方案》(桂建管[2014]105号)文件执行。
八、考评奖惩
1.对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在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责令限期重新考核,对重新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对重新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对于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合格或优良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如存在提交虚假自评材料,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或在考评过程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原考评单位撤销原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并对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