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劳资管理办法暂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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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建议、投诉制度………………………………………………………19
第二章各部门岗位职责及工作标准……………………………………………21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21
第一节基本内容…………………………………………………………………21
第二节保密机制…………………………………………………………………21
第四章宿舍管理…………………………………………………………………22
第一节宿舍管理制度……………………………………………………………22
第二节寝室长管理制度…………………………………………………………24
第五章突发事件的应急…………………………………………………………25
第一节预防………………………………………………………………………25
第二节处理………………………………………………………………………26
为了使学术交流中心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运作,有一个充满活力的管理体系,实现安全、优质、规范、文明的服务宗旨,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塑造企业形象,增强企业内力,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人事劳资管理
第一节总则
1、本交流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市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招聘符合末企业任职要求的员工。
2、本手册适用全体正式员工、临时工,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要手册的规定。
3、本中心依照不同职位的要求及员工自身能力合理安排工作。
4、中心严格依照此办法对招聘录用、转正、工作考勤、工资福利等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二节人员录用
1、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提交的人力需求表,审核后制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方式并交总经理审批。
2、一般不接受有亲友关系的员工同在本中心上班,员工推荐他人应聘,须回避亲友关系,并需征得分管副总经理的同意。
3、出纳、收银员和仓管员实行担保制度。
4、应聘者按要求填写“求职登记表”,并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近期健康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应聘者填写的个人资料失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当事人承担并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解聘。
6、应聘者经考核录取后,通知入职之日起,正式受聘于本中心。
7、人力资源部将建立每个员工的个人档案,记录员的工作表现和发展资料,并为之严格保密,如个人资料有所变动,必须及时告知人力资源部予以修改。
8、报到程序:
(1)应聘者在接到录用通知后,须按指定的时间报到,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应及时和人力资源部取得联系,另行确定报到日期,否则,逾期视弃职处理。
(2)交纳入职资料及相关证件后,到人力资源部领取工作牌、工作服、员工手册、建立考勤卡,并接受岗前培训。
(3)凭人力资源部开具的报到通知单到指定部门报到,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工作及交代相关事宜。
第三节试用期及转正
1、员工自入职之日起,一般试用期为2个月。
试用期内表现优异者,可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资源部考核,并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可提前转正,但试用期不得少于1个月。
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者,可延长试用期或终止合同,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2、员工在试用期内,事假7天以上(含7天)15天以下,中心将延长其试用期1个月,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中心将终止其合同。
3、在员工试用期内,中心可根据员工的表现及工作能力调动员工的工作。
4、试用期满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员工本人到人力资源部领取装正申请表并填写完整,由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即为正式员工。
第四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确立中心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使劳动合同的管理有所依循,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中心全体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续签、终止及解除作业,均适用本办法。
3、作业内容:
3.1劳动合同的签订:
3.1.1以中心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3.1.2员工签订首次劳动合同,须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身体健康,诚实守信,经调查没有向中心提交虚假的个人信息。
●取得与前任职中心书面劳动合同解除证明或能证明与其他中心无劳动关系的各种可信材料;
若员工隐瞒自身真实情况(如提供虚假简历、学历、工作经历等)欺骗中心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经查实,中心将按“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及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当即解除劳动合同。
、
●符合中心招聘岗位要求,达到招聘录用标准。
3.1.3中心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
3.2劳动合同的期限:
3.2.1已完成具体的工作为期限:
此类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下,由用人部门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具体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最为合同期限的依据。
3.2.2固定期限:
此类合同期限以5年以下为宜。
其中,试用期一般为2个月到6个月之间。
在试用期内,中心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员工如未接到接到正式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视为此员工已被正式录用,但顺利度过试用期不表示加薪。
另,试用期的确定与延长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2.3无固定期限:
此类合同不约定确定的终止时间,除双方协商同意外,以下情形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员工在中心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心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中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中心与员工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3劳动合同的解除:
3.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无须预告本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经考核被证明不符合既定的录用条件;
●在入职后30日内未能调转其人事关系或未能提供为其办理录用所需的相关资料,影响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的;
●严重违反中心规章制度的;
●违反中心安全健康原则或操作规程等,给中心造成5000元(含)以上经济损失(包括人员伤害赔偿)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中心造成1万元以上重大损害的;
●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中心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所在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员工欺诈、隐瞒等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人力资源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中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中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五节考勤管理办法
1、总则
(1)目的
为了规范中心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有证可查,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全体正式员工、临时工,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2、考勤制度
中心领导以及各部门经理须带头执行中心考勤制度,秉公办事。
人事部是考勤管理的监督部门,其他各部门为负责部门。
人事部不定期监督检查员工出勤状况。
考勤主管每月负责统计考勤情况,并汇总上报主管副总经理并转总经理,考勤结果作为罚款和发工资的依据。
3、考勤管理办法
(1)中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根据各部门和岗位的工作性质、任务不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日。
(2)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
30——12:
00
下午13:
30——16:
30
节假日工作时间按实际调整,实行轮班制度,具体班次时间根据工作岗位订立。
(3)根据轮班情况,员工可享受正常的轮休日。
具体由部门安排,但轮休日不安排在节假日,不准套月连休。
(4)迟到、早退:
超过规定工作时间为迟到,提前规定的工作时间下班为早退,工作时间包括正常的营业时间上班时间及各种临时决定的加班、会议、培训及各种例会等。
●每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10分钟以下(含5分钟)罚款10元,10-30分钟(含10分钟)罚款20元。
迟到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一月累计3次迟到、早退取消全勤奖。
连续二个月累计5次,予以辞退。
(5)旷工:
●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属旷工。
●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为旷工半天;
旷工半天罚款25元,取消全勤奖。
迟到、早退超过120分钟以上作旷工一天处理,旷工一天罚款50元,取消当月全勤奖,一月累计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5天以上予以除名。
(6)严禁雇请他人替班,从事其它活动或有报酬的职业。
对那些在上班时间从事其它活动和有报酬的职业,其替班时间按旷工处理。
(7)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换休、换班、顶班按缺勤处理,扣减双方当日实际出勤的基本工资,并取消双方当月全勤奖。
第六节请假制度管理办法
1、员工请假规定为以下七种:
1.1公假:
●因工(负)伤,不能工作的;
●在工作时间内经领导批准参加会议或社会活动的;
●经组织批准送往休养的;
●经批准参加学习的。
1.2婚假:
●员工本人结婚给婚假;
●正常婚假为三天,初婚男性25周岁以上,女性23周岁以上为晚婚,晚婚各增加假期十五天,再婚者给正常婚假;
●未婚员工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根据路途远近给路程假,当年未享受应该享受的探亲待遇的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妇)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享受探亲待遇,另加婚假。
1.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指员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依靠本人供养的弟妹、养父母、岳父母、公婆等)死亡给丧假五天(路程假除外)。
1.4产(节育)假:
●女员工正常生育给假九十天,其中产期前休息十五天;
已婚女子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员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三个月以内的待遇按病假处理,超过产假期三个月以上者按事假处理。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到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
●节育、人工流产给假十四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完产假的,另加二十一天,男性输精管结扎给假七天。
1.5探亲假:
●按照国发[1981]第36号《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目前中心暂定员工配偶或父母居住地距员工工作地400公里以内者不享受探亲假。
1.6病假:
●员工本人因病或非因公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