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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及筹划

授课内容

个人所得税及其筹划概述

工资薪金个税最新政策及其筹划

相关个税政策及其筹划

个人所得税税制概述

纳税人(居民、非居民)

征税对象与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5%-35%)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5%-35%)

4、劳务报酬所得(20%,超过2万加5至10成)

5、稿酬所得(20%,减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8、财产租赁所得(20%)

9、财产转让所得(20%)

10、偶然所得(20%)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20%)

个人所得税征管概述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5]205号)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08年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2008年个人所得税收入3722亿元,其中工薪所得税收入2240.65亿元。

2008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数为240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约3%,缴纳税额占全国个税总收入的33%。

个人所得税的改革

近几年的改革

不断提高起征点、利息降低税率直至免税、加强高收入征管

存在主要问题

分类税制

“十一五”改革目标

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

其他方面的改革

1、税制方面(扩大征税范围、增加扣除项目、改革税率结构等)

2、征管方面(推进非货币结算、推进收入货币化、加强同各部门信息联网、推进个人财产实名制等)

个人所得税筹划概述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几条原则

了解、熟悉、掌握个人所得税政策及征管规定是筹划的前提条件。

合法性是筹划的基本原则,要注意非法筹划的风险(降低筹划预期)。

筹划是员工薪酬福利政策和税收政策的结合,同时需综合考虑国家社保、劳动等相关规定及企业效益及发展等情况。

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利用税收优惠

利用税制及其漏洞

利用征管及其漏洞

工资薪金个税:

基本计算

所得: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基本三费一金亦可扣)

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万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万元至6万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万元至8万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45%

15375

【例】王某2009年10月工资奖金合计收入6000元(已扣除三费一金),则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6000-2000)×15%-125

=475(元)

工资薪金个税的基本筹划方法

由于工资薪金适用累进税率,某些月份的高工资会提高税率,因此应避免员工月工资出现大幅度波动,尽可能平均发放工资奖金!

工资薪金个税:

年终奖计算

【例】2009年1月,张军取得月薪5500元(已扣除三费一金),当月另获得2008年度年终奖12000元。

计算:

(1)(5500-2000)×15%-125=400(元)

(2)12000/12=1000,适用税率10%

应纳税额=12000×10%-25=1175(元)

(3)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400+1175=1575(元)

工资薪金个税:

年终奖政策总结

《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单独计算(不并入当月工资)

除12降税率(注)

全额按税率计算纳税(注)

1年1次,其他奖金(包括半年奖、季度奖等)均计入月薪

适用范围:

包括年终加薪(双薪)、年薪和按年兑现的绩效工资。

税后年终奖计算略

“6001现象”

年终奖6000纳税300;年终奖6001纳税575。

工资薪金个税:

双薪

《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注:

原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双薪不扣费用,单独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现双薪执行年终奖政策。

个税筹划:

年终奖和双薪、年薪的筹划

由于可享受平均计算方法的奖金一年只能用一次,从节税角度出发,除年终奖之外的季度考核奖、年终双薪、年薪、年底兑现的绩效工资等要么并入年终奖,要么平摊到每个月发放。

注意避免“6001”现象。

工资薪金个税:

单位代付税款

〔例〕张某为某单位新聘高管,合同约定其月薪2万元(三费一金已扣),税款由单位负担。

则:

(1)应纳税所得额=(20000-2000-1375)/(1-25%)=22166.67(万元);

(2)应纳税额=22166.67×25%-1375=4166.67(元)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

公式

(1)和

(2)税率不一样;另外除全额代付外,还有比例代付、定额代付等情形的计算。

个税筹划:

代付税款

在名义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单位代付税款可以增加个人收入。

(单位人力成本会增加)

工资薪金个税:

基本社会保险费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单位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三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按照国家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三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三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医疗保险金;(三)基本养老保险金;(四)失业保险基金。

补充政策:

基本社会保险费(上海)

项目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企业

个人

1

养老保险

2009年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按职工本人2008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

22%

8%

30%

2

医疗保险

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根据本市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相应确定。

08年平均工资为3292元,09年缴费基数为1975-9876元。

12%

2%

14%

3

失业保险

 

2%

1%

3%

工资薪金个税:

补充保险及企业年金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补充养老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都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

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工资薪金个税:

企业年金及补充保险

(2)

《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企业年金。

根据财税[2005]94号文规定,应按企业统一计提年金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年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缴付的补充医疗保险。

根据财税字[1997]144号文规定,应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单独建账,集中管理,未建立个人账户,应按企业统一计提时所用的具体标准乘以每人每月工资总额计算个人每月应得补充医疗保险,全额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税筹划:

为员工办理补充保险

(1)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购买返还型人寿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获得的返还或分红收益,目前税法未明确规定征税(部分省份发文征收)。

单位为员工购买上述保险,购买时虽然要记入个人收入,但返还具有一定节税意义(具有一定风险)!

根据税法有关规定,以下做法无法实现避税!

企业为员工购买各类商业保险,包括团体险和个人险,不计入工资薪金,不计算纳税。

企业把本应发放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用于购买保险(一般为团体险、长期险,保费通常一次性缴纳),并在很短的期限内办理退保,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收入进入个人账户,以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税改革:

补充保险

《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

鼓励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会同上海市研究具体方案,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注:

递延型养老保险,就是对补充养老保险在缴费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领取时再缴税。

工资薪金个税:

住房公积金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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