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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化: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发生了一次重大变化。

周公认为“天命”是有的,但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

为此提出了“以德配天”说;

2、意义:

一方面为了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神权的某种动摇,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开始重视民心向背

第二章 

维护守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 

一、“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庭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它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父系家长制的传统习惯。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二、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

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

“尊尊”,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

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三、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明德”,就是要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周公“慎罚”说的主要内容是:

(1)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2)反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4)刑罚适中

四、“世卿世禄”制是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朝宗法制下,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特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发展到后来,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而且国王和诸侯下的重要职官“卿”也使用世袭制,形成了“世卿世禄”制

第二编 

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章 

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

一、春秋是社会大变革时期,神权和宗法思想动摇,革新思想兴起。

管仲、子产、邓析是当时主张革新的主要代表人物。

在他们的改革主张中,都强调对西周的礼治进行改革,并产生了“法治”的思想的萌芽。

二、管仲在政治法律的革新思想上的主要内容有:

1、“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地运用。

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

管仲在继承周礼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1)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

同时用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

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封建经济制度。

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

管仲利用齐国的资源条件,大兴渔业、盐业和治铸业,其主要措施是设置盐官和铁官,由国家垄断经营。

在农业方面,他主张“均地分力”,“与民分货”,即国家将土地分给农人耕种,然后抽取一定的租税和徭役,从而使农业生产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直接相联系,激发其生产的积极性

三、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它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第一次肯定了公布成文刑法的“合礼合法”;

(2)它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明确肯定了法律对于限制贵族的特权的重要作用

四、邓析的哲学逻辑思想十分丰富,被誉为先秦名辩思潮的创始人。

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活动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不必效法先王,不必尊崇礼仪。

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坚持改革的思想。

第四章 

儒家的法律思想

一、虽然孔、孟、荀同属儒家,但因其生活的时代各不相同,他们的思想主张也有很大的差异。

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正是奴隶制分崩离析,封建制逐渐兴起的时期。

当时“礼坏乐崩”,但孔子仍然主张维持礼治,因而不可避免地表现出一些保守思想。

然而,他又觉察到时代潮流的不可抗拒,要求改革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提出了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

孟子所处的战国中期,新兴的封建制度已在各主要诸侯国建立,他在一定程度上能适应时代变化,提出了“仁政”学说。

但他所代表的是由奴隶主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所以其思想体系中存在着新旧矛盾。

荀子生活的战国后期,正是由诸侯称雄的封建国家走向专利主义的封建国家的前夜。

现实给荀子以强烈影响,他抛弃儒家学说中一些不合时宜的思想,批判地吸收各家的精华,特别是把法家的“法治”思想纳入儒家思想体系,从而形成一套既“隆礼”又重法的治国理论。

实际上,他是以儒为主,使儒法融、礼法统一的先行者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P40)

1、仁学与仁政说

(1)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

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

(2)孟子认为,人的本性是善的,生来就具有所谓的“不忍人之心”诸侯国也不例外。

如果“扩而充之,推而广之”,用在政治上就是王道或仁政。

他主张用仁政统一天下,其具体办法是“省刑罚,薄税敛”,“为民制产”,“申之以孝悌之义”,等等

(3)荀子继承了儒家王道仁政主张,又吸收了法家行之有效的霸道思想,提出“仁眇天下,义眇天下,威眇天下”的主张,即采用以仁义为主,以兵威为辅的方法统一天下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

(1)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2)孟子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主张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各守其礼

(3)荀子对儒家的礼作了新的解释,赋予它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

他认为,礼是“强国之本”,人们都须严格按照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分享权利和物质利益,“使有贵贱之等”,“使人载其事而各得其宜”

3、德主刑辅论

4、论法与刑

5、“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6、“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儒家主张“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认为政治的好坏取决于统治者的好坏,所以,“惟仁者宜在高位”。

荀子更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认为法对于治理国家虽然重要但法毕竟是制定的,并靠人去掌握和执行,即仍然取决于“人”

三、孔子以“仁”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42)

1、“仁者,爱人”,“仁”是孔子思想体系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和出发点。

他明确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孝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孔子“爱人”的“人”,不是专指统治人民的贵族阶级,也包括奴隶、农奴在内的劳动人民。

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的萌芽

2、“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

孔子所说的礼,一般是指周礼。

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

(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

(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

(3)礼乐兴,刑罚“中”;

(4)“礼之用,和为贵”

3、德治论与重义轻利的价值观,孔子继承了周公“敬德”、“明德”、“修德”的思想,主张“为政以德”,实行德治,即主要依靠礼义的力量来教化人们,唤醒其内心之反省,使之日趋于善:

(1)“为下以德”,德主刑辅;

(2)重义轻利的价值观

4、宽刑慎杀,反对冤狱

5、“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四、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P50—56)

五、荀子的“隆礼”重法论(P57)

六、暴君放伐是孟子指出的观点,在君臣关系上,孟子已不像孔子那样把“君君、臣臣”的原则绝对化,而认为君臣关系是相对的,是一还一报的双边关系。

至于国君有错,臣下应忠言直谏。

对那种危害社稷的国君可以“变置”,对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

孟子提出这种“暴君放伐”论在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武器

七、“礼治”的发展过程是:

1、周公提出“礼治”思想;

2、孔子以“仁”补充“礼”,并使“礼下庶人”;

3、孟子使“礼治”与“仁政”结合,突出其政治内容;

4、荀子引法入礼,真正使“礼治”成为国家制度和政策,形成完整学说

八、先秦儒家的人治思想

1、孔子“为政在人”的人治论。

孔子强调统治者特别是最高统治者必须有德,要以德服人而不是以力服人,他认为,最高统治者的道德、人格和行为,应当成为人们的榜样,并要形成一种风气

2、孟子提倡“贤人政治”,主张用贤德的人来实行“仁政”,提出了“尊贤使能”、“唯仁者宜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特别重视尊贤、用贤,认为“不信仁贤,则国空虚”。

他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

“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有者在职”

3、荀子明确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的主张。

认为国家的治乱决定于有没有“治人”,是否贤人当政,而不在于有没有良好的法律

九、“明分使群”是先秦儒家学派的代表人荀子的观点。

他认为人类要生存,就必须“能群”,即人有组成社会集团的能力;

社会里必须有“分”,即区分职业和等级。

这是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第五章 

墨家的法律思想(P65)

一、墨家学派创始人是墨子,为战国时期一大学派。

在法家兴起以前,墨家是同儒家相对峙的最大学派,到战国末年,韩非还说:

“世之显学,儒、墨也。

”他们代表小私有者和小手工业阶层的利益,反对贵族统治者对他们的压榨和掠夺,要求保护他们已经获得的私有财产,保障他们生存的权利。

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墨家学派提出了兼受、尚贤、尚同、明鬼等十项主张,核心观念是“兼爱”

二、墨家学派和儒、道、法诸家相比,具有明显的特点:

(1)墨者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坚决维护墨家的宗旨,并富有牺牲精神;

(2)墨家有严格的纪律,如果墨者的政治活动违背了墨家宗旨,就要受到批评或制裁;

(3)墨者“以自苦为极”,生活艰苦;

(4)墨家有自己的法律:

“墨子之法,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三、墨家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与功利价值论

(1)以“兼爱”为核心的法律观:

墨家强调人的平等性,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兼相爱,交相利”的平等关系。

只要大家做到“兼相爱,交相利”,就能使国家富强,人民众多,刑政治平,社稷安宁

(2)功利价值论及其在法律上的体现:

一般地说,儒家“重义轻利”,并经常把利和义对立起来。

墨家则相反,他们以人民之利即公利为惟一的价值标准。

所谓利,即利益、功利。

但墨家特别强调公利、众利、百姓之利、国家之利。

他们认为,仁人志士应以利天下为自己分内之事,为天下兴利除害,而不问是否于己有利,“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杀己以利天下,亦为之”。

反应在法律上。

墨家主张以“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来衡量国家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发为刑政”,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

2、“以天为法”的自然法思想:

《墨子》说:

“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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