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课件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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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附表1.11)。
二、专业性监督检查项目:
12、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1);
13、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2);
14、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附表2.3);
1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4);
16、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5);
17、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附表2.6);
18、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附表2.7);
19、煤矿安全(附表2.8);
20、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安全(附表2.9);
21、危险化学品安全(附表2.10);
22、烟花爆竹安全(附表2.11);
23、易制毒化学品安全(附表2.12);
24、冶金企业安全(附表2.13);
25、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附表2.14);
26、液氨使用企业安全(附表2.15);
27、煤矿安全培训(附表2.16);
28、食品生产企业安全(附表2.17)。
附表1.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项目名称: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序号
监督检查内容
检查
结果
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措施
适用法律、法规
和规章
1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从主要负责人到员工的各级各类人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所属业务部门和单位、车间以及班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安全生产法》第17、81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2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中规章制度有无
(1)安全责任;
(2)安全例会;
(3)安全奖惩;
(4)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5)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
(6)安全检查;
(7)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整改;
(8)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
(9)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等内容;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17、81条《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1、14条
3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包括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责任保险等;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资金,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安全生产法》第18、80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第42条
4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没有工作制度、开展情况如何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及治理整改情况如何;
5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有无应急预案、是否定期演练和出现事故或者险情时如如何发挥应急预案、应急组织等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第17、81条
6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有无迟报、漏报、或者谎报、瞒报事故;
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
或者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17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5、36条
7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比例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职责是否明确;
《安全生产法》第19条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
8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组织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专门培训,做到持证任职或者持证上岗,员工安全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20、21、22、23条
9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包括工作有无明确的目标和有效的考评机制,成效如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14条
注:
建议按本表监督检查时采取查阅资料和向主要负责人问答方式结合进行。
附表1.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其设计是否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2)施工单位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
(3)竣工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24、25、26、27、83条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存在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是否经审查同意进行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是否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合格;
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9、58条
对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第31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是否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1条
对矿山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设计是否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同意有无开工;
(3)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是否经验收合格;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2条
对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或其设计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
(3)投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是否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6号)第33条
已批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是否开工建设;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3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4条
对本办法第7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
(1)有无安全设施设计;
(2)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施工;
(4)是否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
附表1.3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或安全责任保险办理)等安全投入保障
违法行为处理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事故隐患整改专项资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工伤保险费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责任保险、其他意外伤害保险等;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
导致事故发生,对主要负责人给予处上年年收入30-80%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18、80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8条
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企业是否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安全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总局令第15号)第42条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直接从事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物品生产与储存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是否保证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是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有无建立包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在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16号)第9、26条
附表1.4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而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是否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依法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安全生产法》第16、93条
煤矿企业有无按规定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