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宅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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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宅基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或户籍已迁出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人员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

城市规划区之内未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村民应通过农民公寓或公租房进行集中安置方式解决居住问题。

城市规划区之内已列入城中村改造的行政村,村民应通过城中村改造置换房子进行安置。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滨区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所有行政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改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凡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五条农村村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其宅基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以及村庄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由各乡(街道)组织编制,经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各乡(街道)组织实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宅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行为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村庄建设规划应当按照“重点建设中心村、适当兼并自然村,加快改造空心村”的发展要求,与各村实际相结合,合理调整现有村庄空间布局。

鼓励条件艰苦的边远自然村向社区中心村聚集,按照城镇化和集约、节约用地的要求建设农民新村。

农村村民危房翻建、改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规划后,区人民政府审批,必须原拆原建。

未开展城市及村庄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三门峡市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原则上不得占用耕地;因条件所限确需使用耕地的,按照“占补平衡”和“自求平衡”基本原则,占用耕地指标由各乡(街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旧宅基区复耕置换的办法解决,统一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对辖区内旧宅实施复耕,经省、市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按照1.2:

1的规定比例置换占用耕地指标;

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联系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对各乡(街道)、村补充的耕地及时进行验收,将置换指标分解到各乡(街道)。

占用耕地指标分解每年下达一次。

未经验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复耕地不得折抵占用耕地指标;

未落实占补平衡的乡(街道)宅基地建设需占用耕地的不再审批。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八条宅基地审批应当按照险房险窑、建设拆迁安置、无房、分户等次序分批次逐步予以解决;

原经乡(街道)认定为险房险窑未批已建户,要依照相关政策完善手续,对超出原标准户型面积部分按非法占地处理;原经乡(街道)认定为险房险窑但手续未完善户,按新申请户对待;

新批宅基地户型面积按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居住在险区,且现有窑院存在一定危险而又无法改建的;

(二)原住宅因国家建设征收、征用或影响村镇规划或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拆除的;

(三)遭受自然灾害损毁或因土地整理复垦原宅基地灭失的;

(四)已到法定结婚年龄需另立户,且原宅基地无法通过改建解决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宅基地:

(一)原宅基地使用面积超过新户型面积一半的;

(二)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将原住房改变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新建住宅后必须无条件退出原有旧宅基地,并在申请宅基地审批之前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所交出的旧宅基地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使用者不再享有包括使用权在内的权利和权益。

第十二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兴建住宅的,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为7天。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在书面申请上签署意见,申请人凭经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到乡(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报之后,报送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

初审通过后,由村主管干部连同申请人户口本村镇建设规划图纸、公示影像资料等到乡(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报乡(街道)签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乡(街道)上报用地申请时,一并上报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规划图纸、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及补充耕地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的初审时间为5个工作日,乡(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时间为15个工作日,乡(街道)审核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对上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整理汇总分批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经批准的宅基地,由乡(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人员,按照批准的宅基地四至界线实地放线定桩,下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经批准的宅基地,两年不建的,原批准文件作废。

第十八条申请人应在房屋建成以后的60天内到国土资源所申请验收,经实地验收合格的,统一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乡(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工作;对未经批准私自动工建设或批少占多的,应当及时制止。

受到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当事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不听劝阻继续施工的,乡(街道)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对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第二十条对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乡(街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责令其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

不履行保护义务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乡(街道)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农村宅基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占地苗头及时予以阻止,同时书面上报乡(街道),由乡(街道)组织对违法建筑实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区国土资源局要依照们可南省土地监察条例》规定,认真履行好监督检查职责,配合各乡(街道)做好违法用地的查处处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区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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